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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二)—立法會選舉辦法篇

香港政改(二)—立法會選舉辦法篇

了解過政改的背景和發展後,知道現時的政改主要關於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那麼,現時的立法會是怎樣選出來的?早前的首輪政改諮詢又著眼於哪些部分呢?

現時立法會的選舉辦法

基於2010年的政改方案,現時的立法會共70席,由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各佔35席。在功能組別中,除了傳統的28個界別共30席(勞工界有3個議席)外,新增了5席區議會(第二)界別,讓全港三百萬選民均可同時投選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

超級區議員 達至每人兩票

傳統功能組別只有近24萬選民,但他們既影響立法會內超過四成的議席,亦擁有分區直選的投票權,令功能組別每每成為政改討論中極具爭議的部份,包括:為什麼他們能比別人多出一票?所謂的功能組別又是如何分野?又如何界定誰可以成為該界別的選民?

由於立法會的分組點票機制,由議員提出的個人議案或法案修訂須同時於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中均獲得過半數議員支持才可通過,而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須獲得過半數出席議員贊成便可通過。因此,在現行機制下,分組點票造成由代表少數利益的功能界別議員,有權否決代表大多數巿民利益的地區直選議員所提出的議案,導致「少數否決多數」的不公平情況出現,尤其是一些政府反對的議員修訂或動議,如最低工資、增建公屋和捍衛新聞自由等。

故此,多年來,每次政改討論都有全面廢取功能組別及分組點票的建議。在2010年的政改期間,人大常委會否定了立法會在2012年全面直選的可能,但在政改議案於立法會表決前,接受了民主黨提出的「超級區議員」修訂案,讓全體選民都能擁有分區直選和功能組別的投票權。

基本法第68條指出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須「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那如何定義「普選」呢?要全面廢除功能組別嗎?這些在社會間仍存在很大爭議。

首輪諮詢 人大否定修改

在2013年底展開的首輪政改諮詢亦曾就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以下三個方向的討論︰

(一)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
(二)功能界別的組成及選民基礎
(三)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

多個團體均於諮詢期間提出全面廢除功能組別,取消分組點票等建議,但在特首上呈中央的報告則指民意認為不需急於2016年改變立法會產生辦法,可按照上一次政改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必須先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後再普選立法會。隨著人大常委會831會議確定了2016年立法會選舉將繼續沿用2012的辦法,不作任何修改,政改次輪諮詢已不包括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相關事項。

關於立法會選舉辦法的延伸思考:

- 立法會選舉辦法的爭議如何影響施政?
- 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的爭議可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