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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三)—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篇

香港政改(三)—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篇

上一篇提到政府遵從人大831決定,不修改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辦法,現在的次輪諮詢只著眼於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辨法,那麼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吧。

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

回歸以來的行政長官選舉都是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2010年的政改則把選舉委員會委員人數由原來的八百人增加至一千二百人。

選委會主要由四個界別組成:
(一)工商、金融界
(二)專業界
(三)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四)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四個界別各三百人,每屆任期五年。

然而,這四大界別的一千二百人常被質疑是否真正具有「廣泛代表性」。同時,能投票選出這選委會的選民不足24萬人,當中更不乏公司或團體票,這些「小圈子」選民又為何能代表全港市民去間接選出那位管治全香港的行政長官呢?

2017年的普選承諾

基本法第45條指出行政長官選舉辦法須「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直至2007年,人大常委會決定了香港2017年的行政長官可由普選產生,故政府在首輪政改曾就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作出以下六個範疇的討論:
(一)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
(二)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三)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
(四)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
(五)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
(六)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如:一旦在7 月1 日前特首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的重選安排

社會各界在諮詢期間提出不同的方案,包括提委會如何組成、提名方法及投票方法等,甚至曾就公民提名的建議舉行市民間公投。然而,政府向人大常委會上呈的報告中歸納意見的手法卻備受質疑,除指出香港市民殷切期望普選行政長官外,對一些與政府傾向相近的立場,例如候選人必須「愛國愛港」及須由提委會提名等,採用「主流意見」等認同的字眼,但卻表示歸納意見不是採用量化方式得來。

人大831決定 定下次輪諮詢框架

在201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會發表了有關2017普選的決定,當中決定被喻為「落三閘」,包括:
(一)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名候選人,而提委會的組成依舊按照現行1200人,四大界別組成的選委會組成規定。
(二)限制只能選出二至三名候選人
(三)每名候選人須獲過半數提委支持,才能出閘普選

人大831「落三閘」引起香港各界反對,直接導致後來發生的學界罷課和雨傘運動。
然而,在一片推翻831框架並重啟政改諮詢的呼聲中,政府依然堅持現在的次輪諮詢須按照人大框架展開,所以此次諮詢只包括:
(一) 提名委員會四大界別中的分組構成及產生辦法:四大界別如何分組、各組別的人數和選民基礎
(二)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的程序:提名階段、入閘門檻、透明度及具體程序
(三) 行政長官普選的投票安排:是否只舉行一輪或兩輪選舉? 是否規定得票最多者當選?
(四) 行政長官普選的其他相關問題:提名委員會的任期、特首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的重選安排等

在3月7日次輪諮詢期屆滿後,政府將會制定最後的政改方案,再提交立法會表決。泛民主派早已表明會杯葛次輪諮詢及否決政改方案,另一方面,政府亦提出若今次政改遭到否決,預計未來十年都不會再提出新的政改方案。

究竟我們「有票」是否真的要?這票是要將就「袋住先」還是堅持「真普選」?還須看次輪諮詢中市民的意見和態度了。

關於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延伸思考:
•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如何影響到行政長官的認受性和施政?
•現時政改諮詢中的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爭議從何而來?

香港政改系列
(一)背景及發展篇
(二)立法會選舉辦法篇
(三)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