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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費格遜與香港警方處理和平示威集會手法的異同

美國費格遜與香港警方處理和平示威集會手法的異同

美國費格遜與香港警方處理和平示威集會手法的異同

原文刊載: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馬丁路德金夢想之路》慈善首映(2.27) 網頁:延伸閱讀

引言

美國黑人有過百年爭取平等權利的歷史。1863年,美國總統林肯公布《解放奴隸宣言》,1865年南北戰爭後 ,美國廢除了奴隸制度。1870年,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15修正案》,訂明「美國或各州不得因種族、膚色或從前奴隸身分而否認或剝奪公民的投票權」,然而,各州政府藉人頭稅或讀寫能力測試等措施剝削黑人的投票權。[1] 直至1960年代民權運動蓬勃,爭取種族平權人士持續抗爭。1964年國會通過《民權法案》,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本源的歧視。1965年,亦即電影背景,馬丁路德金等平權人士3次舉辦從塞爾馬到蒙哥馬利的遊行後,最終成功爭取國會通過《投票權法案》,廢除各州或各級政府有關選舉的種族歧視措施,這才真真正正落實人人平等無所歧視的投票權。

可是,種族平權運動路仍漫長。50年後的今日,美國仍有相當嚴重的種族歧視問題。譬如去年至少有4名黑人遭警員槍殺或箍頸致死,犯事警員卻不被起訴,因而觸發大型堵路示威,抗議警方種族歧視及使用過分武力。聯合國亦關注美國執法人員使用過分武力甚或執勤時槍殺平民的情況。[2]

國際人權標準:表達自由及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利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保障,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亦是落實公開透明及問責原則的必要條件。[3] 若要限制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利,必須「經法律規定」,而且是為了「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限制必須出於必要,並合乎比例。

國際社會亦有訂明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原則,譬如聯合國《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第3條訂明「執法人員只有在絕對必要時才能使用武力,而且不得超越執行職務所必需的範圍」。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第5條訂明「在不可避免合法使用武力和火器時,執法人員應(a)對使用武力和火器有所克制,並視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須達到的合法目的而行事」,第9條訂明「執法人員不得對他人使用火器,除非為了自衛或保障他人免遭即時死亡或重傷威脅,為了防止帶來嚴重生命威脅的嚴重罪行,為了逮捕構成此類危險並抵抗執法人員的人,或為了防止該人逃跑,並且只有在採用其他非極端手段不足以達到上述目標時才可使用火器」,至於致命火器,則「只有在為了保障生命而確實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可刻意使用」。

驅散和平集會,應是最後手段。警方驅散被視為非法的非暴力集會時,《基本原則》第13條訂明「應避免使用武力,或在實際無法避免時應將使用武力限制到必要的最低程度」。即使是對付暴力集會,《基本原則》第14條訂明「只有在實際上已不可能使用危險性較少的手段之情況下,方可使用火器,並且只限於必要的最低程度」。

美國費格遜與香港

然而,去年8月,在美國費格遜,白人警員開6槍擊斃手無寸鐵的18歲黑人青年Michael Brown,引發持續示威。雖然偶有零星破壞或搶掠,但示威總體和平,警方卻使用過分武力驅散和平集會人士,有違國際人權標準,並令衝突加劇。[4] 此事與香港警方處理佔領運動的手法亦有相似之處。

驅散和平示威集會

在費格遜的連日示威期間,當局出動全幅武裝的防暴警,手持盾牌或警棍,多次使用胡椒噴霧、催淚彈、閃光彈、橡膠子彈及聲波炮驅散和平集會人士,[5] 有違比例原則,侵犯表達自由。甚至有手持半自動步槍的警員,在既沒危險亦非出於自衛或保障他人安全的情況下,將槍頭指向和平集會而且手無寸鐵的人士。[6] 亦有警員持槍恐嚇會槍殺在場記者,違反使用武力基本原則,而該名警員最終引咎辭職。 [7]

香港佔領運動期間,警方亦多次使用不必要武力對付爭取普選的和平示威人士。譬如9月28日,警方於中區發射87枚催淚彈驅散和平集會人士,反而促成大規模佔領行動。10月中,警方使用警棍驅趕旺角佔領人士,令多人頭破血流。警方亦曾向佔領人士的眼睛及近距離對記者噴射胡椒噴霧。11月25日,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劑,驅散旺角佔領人士。

無論甚麼名堂,氣體還是液體,化學武器終究是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催淚彈及胡椒噴霧同屬國際法禁止於戰爭使用的化學武器,卻不限於本地防暴用途。[8] 雖然催淚系列、警棍及胡椒噴霧等屬非致命武器,但也可導致傷亡,譬如2013年埃及警方向囚車投擲催淚彈,導致多人死亡。[9] 因此,執法人員必須保持克制,嚴格遵從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則。

繼續走,不然拘捕

在費格遜,當局設立指定示威區,但該指定區域是個廢棄車場,遠離熙來攘往的主要道路及傳媒中心,失卻表達訴求的意義。除了歇息或被驅散之外,示威人士鮮有到指定示威區。警方甚具「創意」制訂「5秒規定」,除指定示威區外,示威人士一律不准停留,否則拘捕。[10] 此不僅無理限制示威人士的和平集會權利,亦無理限制其他人的行動自由,誰是行人誰是示威人士均由警員主觀決定,於是出現了選擇性針對青年黑人執法的情況。 [11]

在香港,旺角佔領區被清場後,市民自發名為「鳩嗚」的流動佔領行動,[12] 徘徊、逗留行人路表達訴求,遭警方驅趕、抄身分證或拘捕。有評論指警方針對青年人問話。[13] 初期,傳媒拍攝到有警員一邊驅趕一邊從後用警棍追打手無寸鐵的路過市民,明顯使用過分武力。另外傳媒詢問如何分辨誰是示威人士,警方回應說自會「心中有數」,如此隨意界定,令人擔心出現濫權情況。

上述兩者做法相似,警方不合理地侵犯和平示威人士的權利。不同的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入稟法院,指「5秒規定」違反正當程序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和集會自由,聯邦法院批出臨時禁制令,限制警方只能在公民犯罪、作出暴力行為或與作出暴力行為的人為伍,才可要求其繼續走動,如若停留則拘捕。 [14]

不合理阻礙記者和觀察員

在費格遜,有警員曾不合理地阻礙記者採訪及觀察員觀察示威。譬如在警方驅散人群時,至少有19名正在採訪示威的記者及4名觀察員被捕。有採訪警方驅散示威人士的記者在舉高雙手及表明記者身分後,遭警員用橡膠子彈槍傷,並繼續用槍頭對著他們。 [15]

在香港佔領運動期間,警方曾被批評阻礙記者採訪,亦曾拘捕正在採訪的記者。譬如警方失實指控並以襲警罪拘捕正在協助採訪的《NOW新聞台》工程人員;有雙手拿相機的《蘋果日報》攝影記者在合法採訪旺角「鳩嗚」時竟被警員指「搶槍」;另一名採訪清場的《蘋果日報》攝影記者則被指用攝影機襲警而被捕,但從傳媒影片所見,是警員轉身時誤撞攝影記者的器材。[16] 此外,有人權監察的觀察員指警方曾推撞和恐嚇拘捕觀察員。 [17]

新聞自由屬言論自由,同受《公約》保障。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表達自由時,亦指出「任何政府在境內阻撓人權觀察員和傳媒進入涉嫌侵犯人權的地方,一般會牴觸公約。」《約翰奈斯堡原則》第19條亦指「政府不應阻撓人權觀察員和傳媒進入有合理懷疑人權正在或已經受到侵犯的地方。即使是在發生暴力的地區,亦不應驅逐,除非其存在對他人安全構成明顯威脅」。警方理應尊重和保障公約訂明的權利,而不是藉詞阻礙甚或侵犯。

總結

從上述可見,美國費格遜和香港警方處理和平示威集會的手法有相似之處。雖然使用武力程度不同,但同樣不合乎比例、損害表達自由及人身安全,有違國際人權標準。如果政府視而不見,不去調查和追究,縱容警方濫用武力,只會加劇警民衝突,[18] 亦會更為損害表達自由,無助「消弭緊張局面和解決困難問題」,[19] 摧毀民主社會的基石,將不利社會穩定。此外,美國經驗反映,即使香港有符合《公約》第25條的真普選,警方濫權問題會有較大制衡,但問題不會徹底解決。因為除民主制度外,還須有保障人權的法制以及尊重人權的文化,才可防止警方濫權。

參考Reference:

[1] Now新聞。〈【新聞智庫】黑奴百年爭投票權〉。2014年10月30日。
[2]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the fourth periodic repor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CPR/C/USA/CO/4. 23 April 2014.
[3]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 34: Article 19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CCPR/C/GC/34. 12 September 2011. Para 2 & 3.
[4] Amnesty International. On the Streets of America: Human Rights Abuses in Ferguson. October 2014.
[5] Supra note 4. Page 12-14.
[6] Supra note 4. Page 10.
[7] Supra note 4. Page 10. 從網絡片段所見,一名警員持槍指向示威人士說 “I’m going to fucking kill you! Get back!” The Huffington Post. Ray Albers, Cop Who Threatened Ferguson Protesters, Resigns. 29 August 2014.
[8]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第1(5)條。
[9] 明報。〈催淚彈屬於化學武器 誤用致命〉。2014年10月2日。
[10] Supra note 4. Page 7.
[11] Supra note 4. Page 8.
[12] 購物的普通話諧音。
[13] 香港獨立媒體。〈警拘未成年鳩嗚少年 或違國際公約〉。2014年12月16日。
[14] Supra note 4. Page 8.
[15] Supra note 4. Page 10.
[16]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強烈抗議警方拘捕《蘋果日報》攝影記者〉。2014年11月27日。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New SCMP footage shows Apple Daily photographer’s arrest in Mong Kok”. 27 November 2014.
[17] 香港電台。〈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香港家書》。2014年12月6日。
[18] 伍瑞瑜。〈如果警察崇尚暴力—看看對岸的美國〉。明報。2014年12月7日。
[19] 梁國雄及其他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2005。2005年7月8日。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