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在哪?——以一個真實的法律案件為例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在哪?——以一個真實的法律案件為例

在當代社會裡,科學被公認為最可靠的知識。同時,由於科學在人們心目中有那麼高的可信度,引來一些人以科學之名招搖撞騙。此時,我們就會生起問題或爭論:什麼是科學?這些以科學之名招搖撞騙的主張、商品,為什麼不是科學?它們為什麼不配有「科學」的名號?

假如你認真思考這道問題,這時候你就走進科學哲學的討論之中。因為在科學哲學的討論裡,「科學是什麼?」是哲學家長久關注的問題。它不但是哲學家的玩意兒,更是有實際的意義。讓我們看以下的一個真實法律案例。

什麼是科學?──一個真實的法律案例

近十幾年,美國興起了「智能設計論」(Intelligent design),這論點主張宇宙和生物並不是由演化和自然選擇中而來,而是由某種超級智能創造或設計出來。支持者認為智能設計論是一種科學觀,而不是宗教,因此應該要把它列入生物課程裡教授學生,讓它能與演化論一樣的地位,引發了演化論與智能設計論的爭論。

2005年,賓夕凡尼亞州法官John E. Jones III宣布在科學上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裡「政教分離」的原則,裁決指出智能設計論屬宗教思想,很多人視這個判決是科學論者與政教分離者的勝利。但事情並不那麼簡單完結,因為智能設計論在美國非常流行,多達十幾個州仍然存在智能設計論與演化論的爭論,皆因如同法官John E. Jones III的判決書中所言,智能設計論只是把「神創論」改頭換面重新包裝後的宗教產物,只是沒有特別提到這個智能設計者是誰(上帝),因此在擁有大量基督教原教旨主義信徒的美國仍然廣受歡迎。

其實早在20世紀初,演化論與神創論的爭論就開始在美國上演。1925年,當年美國田納西州是有法例禁止教授演化論,一位中學教師在中學教演化論因而受審。1968年,這條法律才被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違憲而取消。但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與右翼政治勢力並不罷休,發動了科學神創論運動,提倡科學神創論和演化論一樣是科學理論,應該在生物學課堂上教授,並為科學神創論製造彷彿沒有宗教內容並模仿科學論述與文獻,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表達,就是:「創造模式至少是與演化模式同樣科學,並至少和演化模式一樣是非宗教的。」(Alexander Bird,1998)

80年代初,至少有兩個州份真的通過了法案,要求神創論與演化論必須同時在學校中教授,引起了很多科學家與學術界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為神創論儘管在修辭技巧或形式方面具備了科學的特徵,但終歸究底,它絕不是科學,而是偽裝成科學的宗教,並掀起了訴訟,在1982年打進了美國最高法院。

當時,最高法院認為爭論的焦點不在於宗教是否要挑戰科學,也不是神創論是否合理或真實,而是神創論到底是不是科學主張。而要回答這道問題,必須知道什麼是科學,如何區分科學、非科學與偽科學。這些都是哲學問題,因此當時法官William R.Overton並不只聽取科學家對這問題的評議,也找來哲學家作證。最後,William R.Overton裁決神創論不屬科學,因而違憲。當時,他提出了科學理論應該具備如下的特性:

1. 遵循自然界的規律
2. 根據自然界的規律解釋現象
3. 在經驗世界裡它是可檢驗的(testable)
4. 它的結論是暫時性的,即不必是最終的結論
5. 它是可證偽的(falsifiable)

雖然很多科學家熱烈支持裁決結果,但當時著名的科學哲學家Larry Laudan(1982)指出,如果神創論者懂得一點科學哲學,就知道上述的特性均或是不能作為科學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或是神創論也可以滿足。無論如何,現在神創論又改頭換面,變成智能設計論,再次走進法律與政治爭論裡,「到底智能設計論是否屬科學」、「什麼是科學?」這些「古老」的科學哲學問題又再次顯示了它的實質作用。

非科學(non-science)、不科學(un-science)與偽科學(pseudo-science)
從上述的現實法律案例裡,我們可以看到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重要。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劃分什麼是科學(即區分什麼是科學與非科學),與劃分科學與偽科學,並不是同樣的問題。

因為並非所有非科學的就是偽科學,例如宗教、文學、藝術,它們不是系統化的科學知識,卻也不是偽科學。在科學內部的討論裡,也有所謂好的科學研究和壞的科學研究之分,壞的科學研究有時也會被抱怨為不符合科學的嚴謹、不夠科學。為了進一步釐定「偽科學」大概是什麼,我們可以作以下的概念澄清。

「非科學」(non-science)是指一切不是科學的東西,也就是包括與科學無關的文學、藝術,也包括假冒科學的偽科學(如智慧設計論、自然療法),都是非科學。

「不科學」[1] (un-science)是指那些科學家公認為嘗試在從事科學研究,但研究中因有不慎的錯誤(譬如實驗設計有很大的偏差)而導致結果失效,不能作為科學的素材、證據或成果,即稱為「不科學」(un-scientific)[2] 。

至於偽科學呢?很多科學家都強調,它們不是科學,卻透過宣稱自己的主張、活動、信念是符合科學方法或現有的科學真理來偽裝成科學。也許,我們可以為「偽科學」作以下初步的界定:

(1) 它不是科學的,而且
(2) 主要支持它的人都試圖把它宣傳為一種科學

(1)是科學哲學關注的重點,(2)在哲學的討論上不太受關注。科學哲學家主要圍繞著(1)進行哲學爭論,而他們的爭辯方式主要集中在「什麼是科學」這問題上,因為界定了什麼是科學,也就變相界定非科學(non-science)是什麼。

不過,科學哲學家Larry Laudan(1983)卻嚴厲批評「科學是什麼」的劃分工作並沒有任何實現的可能,當時很多哲學家都同意他的說法,宣佈了劃分工作的死亡。但最近幾年,科學哲學裡又再次掀起了這道問題的討論,2013年更有一本專書Philosophy of Pseudoscience收集近幾年關於此劃分的論文。

區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

「科學」能否被定義、科學與偽科學能否被劃分,這些都屬哲學問題。我們可以暫且不下論斷(有機會及後撰文討論)。不過,劃分科學與偽科學的價值的確存在。科學哲學家Martin Mahner認為它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具有價值。

理論上的價值不在於科學,而在於科學哲學。如同在思考方法裡,我們釐定什麼是謬誤(即區分謬誤與非謬誤),將能夠幫助我們理解、討論和學習什麼是非形式邏輯與合理的論證;我們釐定什麼是科學(即區分科學與偽科學),將有助於我們在科學哲學的討論。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這區分在私人與公共生活上都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因為,在當代社會的任何領域裡,科學都被公認為最可靠的知識來源,佔領著崇高的地位,因此在不同領域裡都出現許多舉著科學旗幟招搖撞騙的主張、教育、商品。科學與偽科學的區分,將有助於我們區別哪種訊息、主張、商品比較可信,哪種比較可疑。在此,我們可以看到這概念區分在以下的議題上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 醫療

西方醫學的治療之所以有效,是因為醫療科學的發展依靠嚴謹的科學實驗、證據與評估。但有些偽科學,譬如最近流行的順勢療法、自然療法、觸摸治療(therapeutic touch)、量子觸療(Quantum Touch),卻沒有任何實證基礎(見此一的反偽科學文章),不但無效,甚至有時會帶來生命危險。所以,醫療保健供應商、保險公司、政府機構和病患者都需要知道什麼是真正的科學醫學,什麼是偽醫學。

二. 法律上的專家證言

在法院的訴訟裡,有時辯護人或提告人為了自己利益,會找專家採取一些偽科學的手法迷惑陪審團。由於法庭證求證據正確可靠,所以,法院為了識別專家證言是否可靠,往往都需要延長訴訟時間雇用獨立於當事人的專家作證,去判斷這些證言是科學專業知識,還是偽科學。

三. 環境政策

當政府推行某種政策,為了防止它可能造成的環境災害,政府必須充分地評估政策是否對有危險環境的風險,同時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這時候,環境保育組織、商家、社會團體都會各自提出科學證據去支持自己的理由(想想台灣的擁核與反核運動之爭論)。因此,決策者需要區分哪些證據是偽科學,哪些證據才是真正的科學知識。

四. 科學教育

在教育裡,我們需要教授正確的知識。為什麼我們教天文學,而不是一些人心目中很「準確」的占星術、星座?為什麼我們教統計學時,不教自稱有統計學、環境學基礎的風水?為什麼我們教物理的量子力學時,不教量子觸療?為什麼生物課上教疫苗時,不教授反疫苗人士的所謂科學批判(見此一的反反疫苗文章)?

也許讀者聽起來很荒謬,但有時意識形態就驅使人們做一些愚昧的事,如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智慧設計論的案例,在科學人眼中荒誕的偽科學,卻有很多大眾支持引進它們到學校課程。教育當局必須列入明確的標準來保護學生,不要讓他們學習到不可靠、偽科學的教育知識。

五. 公民社會的發展

最後,普遍地說,在當代民主社會裡,我們希望公民的公共決定,是取決於科學知識,還是迷信、意識形態的偽科學?如果公民需要付稅資助科學研究,而且自然療法、占星術、風水、智慧設計論等以科學之名要求申請資助,我們為什麼不應該批准?這些議題或基礎,都需要人們區分什麼是真正的科學,什麼是偽科學。

結論

最後,特別一提,有些科學家不太喜歡哲學家對「科學」作出定義,因為它如同規範了科學是什麼,因為我們給予「科學」一個定義,變相也把不符合定義項的所有東西都排斥出去,那就有可能出現:一個理論被科學家公認為是科學理論,卻被這定義排擠在外。不過,我認為哲學家可以回應,他們不是要做一個規範性的定義,而是描述性的定義,因此哲學家界定什麼是科學時,必須符合科學社群公認的理念。

註腳

[1] 「不科學」是我自己對“un-science”的中文譯法。暫時想不到un-science更好的中譯,使得它與non-science的中譯不同,同時兼顧中文的語感。如果讀者有更好的提議,不妨留言提出。
[2] Un-science是否屬於non-science,要視乎「科學」的定義。

參考資料

Alexander Bird(1998). "Philosophy of Science"
Larry Laudan(1982). “Science at the Bar—Causes for Concern”
Larry Laudan(1983). “The Demise of the Demarcation Problem.”
Martin Mahner(2013). “How to Demarcate after the (Alleged) Demise of the Demarcation Problem”
Pigliucci, Massimo (EDT) (2013). "Philosophy of Pseudoscience: Reconsidering Demarcation Problem"
Science and Pseudo-Scien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1925年的法律案件
1968年的法律案件
1982年的法律案件
2005年的法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