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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訊及言論自由 共創自由開放包容的社會——獨立媒體(香港)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二階段諮詢意見書

保障資訊及言論自由 共創自由開放包容的社會——獨立媒體(香港)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二階段諮詢意見書

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二階段諮詢的爭議,歡迎參看本網報導。本階段諮詢截止日期為(今天7月15日),請大家趁最後機會發表意見,可電郵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email protected]或傳真至2511 1458。

引言

獨立媒體(香港)(下稱「本會」)認為,在任何的情況下,政府及執法機構不應以打擊淫褻物品之名,主動執法,因為這種做法容易做成政治上的「嚴打」運動,侵害香港的言論和表達自由。若收到檢舉,有關部門應搜集足夠法理依據,並徵得律政司同意,向法院申請司法評級。

自2007年起,社會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的批評主要針對少數淫審委員壟斷了全香港的道德審裁、評審過程粗疏(沒有指出不雅淫褻之處)、警察主動執法(陳冠希艷照門事件)、濫用投訴機制及行政及司法評級二合為一。

然而這次諮詢文件,只提出了行政和司法評級分開的方向,並沒有回應其他公眾的疑慮,並對此深表遺憾。本會認為,任何的淫審法例與制度,認以防止政府及執法機構干預公民的言論自由,保障創作、學術、表達自由和資訊流通的前提出發去制訂。故此,所謂的行政評級應限於處理出版商或作者主動送審的物件,以避免行政和執法當局,透過巡查或篩選投訴,以行政評級打壓出版言論自由。

諮詢文件雖然沒有再重提首輪諮詢中建議強制互聯網供應商提供過濾服務,但對新媒體視為洪水猛獸,更提出要進一步資助學校及家長安裝過濾軟件,這做法大有參考國內政府強推「綠霸」過濾軟件以進行洗腦教育之嫌;我們認為政府在教育上的角色應該是推擴性教育,讓青少年能更早接觸性知識,建立自己的價值觀,而不應以以「大家長心態」出發,以「保護」之名,過濾青少年能接觸到的資訊,製造無知與壓抑。

一、確立定義──保障言論、創作、表達及學術自由

本會同意「社會道德標準」言人人殊,且隨文化習俗而變。正因為如此,香港社會作為世界資訊樞紐,道德和性觀念越來越開放。再加上香港作為國際都匯,不同種族和文化背景的人材匯聚,政府必須以最寬鬆的態度處理各種言論及表達方式,盡量減少干預,方能確保不會損害資訊流通和言論自由,並營造一個多元共融的空間。

本會不同意政府維持現時《條例》做法,拒絕為「淫褻」和「不雅」確立更清晰的定義。相反,政府應該討論每一個級別的原則,但在定義前應先向公眾解釋國外的相關條文。

本會反對加入「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認為,物品是否會對18歲以下人士的心智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的法定指引,因為物品是否對青年造成不良影響,應有相關研究支持。

本會支持在法定指引中加入「在評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時,須考慮該物品是否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其他大眾關注的事項。」以確保審查機制符合《基本法》第27條和人權法。

物品評級機制──開放談性 鼓勵包容

第一階段公佈的調查結果顯示,市民對「淫褻」和「不雅」不清楚,誤以為「淫褻」級別是18歲以上人士可以觀看。所以,本會認為應更改級別的名稱,減少公眾誤會,如第一類為「不受限制」、第二類「為十八歲以上才可觀可」、第三類「禁止出版流通」。

本會認為社會上大部分刊物均應被列為「不受限制」,因為多元資訊流通,對教育(包括性教育)及建立包容的人格和人際關係非常重要。此外,言論自由的前提是,不應為資訊流通作不必要的規管。一般的裸露和性行為,應列為「不受限制」類別,使青年能公開地培養性知識,而不是暗地裡於朋輩間學習一些似是而非的性知識。

當物品在道德層面有極大爭議,或涉及一般人不能容忍的行為時,才應被列為第二類,以限制其流通。細分第二類物品的做法並不可取,這不單會增加執法時的灰色地帶,更會使香港的出版業出現大混亂。

至於第三類物品,即「禁止發佈」的,政府應該收窄範圍,明確向公眾交代哪些物品連成年人士都不能觀看,要立法禁止出版,同時要提供豁免範圍如學術研究。此外,隨著社會接受程度不斷改變,這標準應每五年或十年重新諮詢和檢討。

在以上原則下,本會認為評級可維持原來的三類。

二、贊成審裁機制行政與司法評級分開

本會贊成行政與司法審裁分開,但行政評級應限於處理出版商或作者主動送審的物件,以避免行政和執法當局,透過巡查或篩選投訴,以行政評級打壓出版言論自由。不論行政或司法審裁,委員必需就每次評級指出物品有問題部分及原因,增加裁決的透明度。

若行政機構接獲市民檢舉,應取得足夠理據後,再交由司法機構進行評級,評級後再向出版商/網站發出評級通知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進行檢控。為避免不合理的投訴,當局應該在檢舉表格中,要求檢舉人詳細地填上個人資料、聯絡方法、原因和理據,以便跟進。

【關於行政評級】

本會贊成檢討報告中的構思,認同設立一法定審裁機構,但其職能應與本來的審裁署有別,它應只負責為出版商或作者主動提交的物品進行評級。

本會同意設立上訴委員會,取代審裁處為覆核暫定類別展開全面聆訊的行政職能,但本會反對上訴委員會由固定二十至三十人委員組成,因為此等做法等於由這三十人壟斷香港的道德水平詮釋權。

針對法定審裁機構及法定上訴委員會的組成部分,本會有下列建議:

1. 為物品作出暫定類別及負責上訴的委員會,當中的審裁委員需來自同一組成部分,兩者成員互不分開,即公眾人士有機會參予暫定評級或上訴評級。

2. 審裁委員數目應不設上限,以增加審裁機構的代表性,同時提高裁決的公平性。每次申請被拒絕或不獲受理時,必須書面向申請人交代原因。每月要公布新增審裁員數目,增加透明度。

3. 審裁委員任期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續期,讓更多公眾人士可以參加評級。

4. 對參與率不足的審裁委員進行替補,為求讓更多人可以參與裁決。

5. 新設的法定審裁機構與新設的法定上訴委員會,當中負責評級的審裁委員應以單數組成,主席不參與裁決。

6. 委任主席同委任副主席的背景擁有更高透明度,以避免行政長官委任一些價值觀與政府相近的人士,令裁決欠客觀。

【關於司法評級】

本會認為,只要「第二類」和「第三類」的物品界定清楚,並以言論創作表達自由為前提,豁免了「學術、科學、藝術、公眾利益」等物品,一般的裁判署法院可以處理。此外,可以參考誹謗的案例,讓物品的發布人在司法評級上訴時,決定是否組成陪審員去評級。

要強調的是,由於處方多次提及執法部門,如警察,絕不能主動處理淫審事宜,而應在影視處接獲檢舉,並主動向執法部門提出協助下才介入。

當年,政府把《不良物品管制條例》改為《淫褻物品管制條例》,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為了限制執法機構直接干預出版事宜,並訂定一個機制以保障審查有一定的客觀性,我們不能開歷史的倒車,給予執法機構權力干預市民的言論與出版。先評級後檢控,絕不會影響執法,它只是要求有足夠的理據下才進行檢控,保障市民的權利。

三、保障網絡的公共空間,反對過度監管新媒體

在言論、資訊和表達自由等前提下,本會歡迎政府建議,放棄設立強制互聯網事前審查/過濾機制。

現時沒有研究證實互聯網的資訊正在荼毒青少年,政府有關監管新媒體部分的前提欠缺事實的支持。

事實上,新媒體的虛擬社群,均有自己的監管模式,並不如公眾想像般混亂。互聯網作為一個私營空間和公共的平台,其監管應採取政府/業界(ISP、OSP與 IT)/公民社會三方共管的模式,這亦是過去幾年國際社會所倡議的共治模式。

本會反對所有可能造成侵犯私隱的措施:包括任何形式的變相實名制(如信用咭登入)、以監察屢犯者為名的數據扣查(data detention)、任何監管點對點私人通訊等建議。

本會認為,如果政府要成立任何常設聯絡小組,政府必須事前交代清楚小組的法定組成架構、功能和權力,再次諮詢公眾。同時,必須擴大小組的組成部分,除了資訊科技從業員、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代表和政府代表,亦要包括如網絡內容提供者和公民社會,以實踐三方共治的原則等。

四、 反對介入本地過濾軟件市場

本會認為政府不應介入過濾軟件的業界發展。互聯網過濾軟件並非基本教育需要,反而是具爭議性的管制手段,如幾年前大陸政府強推「綠霸」過濾軟件,就為廣大網民反對。

現時互聯網容易找到免費的家長管制設定(Parental Control),如知名搜尋器Google和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若市場對過濾系統有需求,此應為商業決定,政府不應過於熱心,以免讓公眾誤會濫用公帑支援某一行業。相反,為了避免濫用過濾系統的情況出現,政府應建立數據系統,讓 OSP、團體和市民能監察市場上的過濾系統,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互聯網的自由。

五、宣傳及公眾教育──談情說性培養美德

本會認為,政府策劃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時,應該擴大相關持份者,如性小眾群體、網絡內容供應商、藝術文化界人士等,而不應只包括教師、社工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本會認同要展開公眾教育,但其目的不是要去「打擊」或限制資訊,而是培養青少年對自己身體和性的認知、開放與包容的態度、道德和美學修養。教育的範圍應包括:

1. 身體美學:學校應讓學生多接觸一些與身體相關的藝術作品,使學生不會以身體的性徵作為褻笑的對像,而學會欣賞人身體的美態。

2. 性教育:應以開放的態度討論性,包括性關係中的互相尊重和歡愉。

3. 公民權利與責任:讓青年了解自己享有自論表達自由,但亦要尊重別人/小數的權利和自由。

4. 道德倫理:應以開放的態度討論具爭議性的議題,讓青年慢慢建立自己的道德觀。

六、刑罰──道德錯誤不應判監

本會反對增加監禁刑期及罰款。

1987年訂立的淫審條例,是針對不法的商人或集團,透過售賣淫褻物品(俗稱四仔)以圖利,故此刑罰較重。因為互聯網的出現,類似的案件減少,消費者可以透過國外的色情網站下載相關的資訊。但另一方面,條例的監管對像,卻由集團轉到個人。個人發佈相關資訊,目的往往只是與網友分享,不涉及金錢交易。縱然道德上可能不符合部份社會人士的預期,政府卻不應為此訂立過重的刑責以至判監。

其次,諮詢文件中提到「免費派發的報紙載有不雅內容」、「當局十分關注報章上刊載的不雅物品」,這些描述令人擔憂政府將收緊言論尺度。一直以來,英國的傳統及香港的審查均極少針對文字,因為文字媒體的思考空間較大,亦需要一定的理解能力。本會認為不應收緊文字媒體的審查,扼殺文學創作的空間,更不應刻意針對某一刊物而加強執法,相反,政府應對不同美學及文藝的表達手法採取更開放和包容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