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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漁護署:取締捕獸器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署方帶頭停用!

致漁護署:取締捕獸器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署方帶頭停用!

圖:蘋果日報

捕獸器,聽上去好像只有獵人(而且是上世紀的獵人)才所使用的工具,而且只出現在深山野嶺;也就是說,捕獸器跟居於香港的城市人,該沒有多大關係。

這種想法原來是錯的。

巿民或許已留意到,近年多了好些動物為捕獸器所傷的新聞。野豬、牛,更多的是社區狗。無他,野豬肉有價有巿,牛和狗據說擾民,自然招來殺機。在這些新聞中,受訪的漁護署人員亦一再強調,「非法」使用捕獸器屬違法行為,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

捕獸器對動物帶來極大的傷害;動物的手或腳被夾,不能動彈也不能逃生,如沒有人援手,輕則截肢,重則餓死渴死。2012年年尾,元朗八鄉有狗主的愛犬誤踏捕獸器,被困三天,最終要截肢保命,終身殘廢。2014年年尾,葵涌安蔭邨(對,就是很多人住的公共屋邨)有野豬被捕獸器夾傷,最後被漁護署所殺。「非法」使用捕獸器令動物受極大痛苦,列為刑事罪行理所當然,罰款再多也是罪有應得,犯事者更應身陷囹獄才能以儆效尤。

「非法」使用捕獸器如此十惡不赦,那麼「合法」使用呢﹖

「合法」使用捕獸器,是否能避免上述對動物的傷害?「合法」使用的捕獸器,是「友善」的捕獸器,只是替中伏的動物搔搔癢﹖那隻被「合法」捕獸器夾住腳的狗,能輕輕鬆鬆地自行鬆綁,然後有咁遠走咁遠﹖被「合法」捕獸器捕捉的動物,能不截肢,不被殺﹖在香港,誰能「合法」使用捕獸器?

你猜對了,就是那個聲稱「非法使用捕獸器最高罰款達五萬元」的漁護署。

眾所周知,漁護署為應付投訴,時常在社區捕殺貓狗。較為人知的是捕狗籠和捕貓籠。但事實上,漁護署一直使用捕獸器。立法會議員曾到新界北動物管理中心視察,當時署方職員強調「So far這樣捉回來的狗我們Check過都沒事」(當然無事啦,反正四日後被署方殺死,死掉的狗還有甚麼事啊?),但正如有份參觀的議員指出,「動物不會這麼冷靜不掙扎的,一拉到就會狂扯,一定是扯的那一個動作受傷,不是夾到那一下。」(註1)捕獸器就是捕獸器,動物不會因為那個是「合法」捕獸器而不掙扎不痛苦。2015年年初,四個月大的唐狗「抽筋仔」更因被捕獸器夾至右前腳截肢;有獸醫界人士指出,按抽筋仔的傷口看來,極可能是為漁護署從澳洲引入的特製捕獸器所傷。而2014年年初,就有巿民親眼目睹漁護署職員在西貢放置捕獸器(註2)。兩件事剛好事隔一年,而漁護署並沒有任何反省與改變。

捕獸器,根本就是不文明、不人道的產物,何來「非法」「合法」之分?難道「合法」使用了,捕獸器本身就會變得文明人道,使用者因此更顯仁慈善良?非法使用捕獸器應該嚴懲應該取締,這一點我絕對支持,但漁護署更應率先帶頭停用,否則何來說服力與公信力?

註1:見「香港動物報」2015年1月20日報道
註2:見「蘋果日報」2014年1月20日報道

(原刊《仙人掌》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