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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還是不政改?(二)

政改還是不政改?(二)

再回應一次這種言論:假如特首通過政改方案的選舉而上任,他將會得到認受性,因此他可以在任期間胡作爲非,例如打壓言論自由,到時就制止他不了。

這種論述表面看好像很有道理,但想深一層就能看出它有什麽問題。我們將論述的中心思想分成三部分:1)候選人勝出限定人選的選舉;2)候選人勝出後會胡作非爲;3)因爲認受性而無辦法制止。然後我們可以問,爲什麽1)會必然因此2)和3)?機制是什麽?論者是根據什麽認爲有了選舉的認受性就代表特首就能任意莽爲?要(用道理)説服人,論者必須說清楚各部分之間有什麽關聯和轉化機制,不能將直接就認定上述三部分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下來我們可以問,什麽叫認受性?選民的選票所認受的到底是什麽?在任何一種要面向大衆的選舉之中,候選人都必要提出政綱,說這是他上任之後會做的事,選民投票支持他,就代表在一定程度上認同他的政綱,因此他上任之後要做行爲就是「獲得選民的委任」,這就是我們一般所説的認受性。

因此,假如梁振英要參選,如果他政綱沒有打壓言論自由一項,你就可以說他的行爲沒有認受性。如果他將打壓言論自由寫入政綱之中,而又獲得,比如説,80%選票支持,那他就可以說他是獲得選民的委任去打壓言論自由。真的發生這種情況,你也真的沒有奈何,因爲任何選舉都是這樣,少數服從多數,換了是民主國家也是這樣。在民主國家,衹要執政者當選了,他就有制度所賦予的權力,他就可以使用這權力去推動政策。

用現實的例子説明,加拿大是民主國家,最近保守黨總理要提出備受爭議,大舉侵犯私隱、言論和基本自由與權利的《反恐法》Bill C-51(我們假設此法案真的如批評者所言一樣的糟),保守黨控制過半數議會,如果真要强行通過在機制上也沒有人可以阻止他。因此,當權者有能力使用權力去推動限制自由的法律,民主或不民主的選舉都不會改變這原則。既然兩者毫無分別,提出認受性到底有什麽意思呢?

再者,當權者又是否真的可以胡作非爲?加拿大有最高法院裁決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而憲法裏包括基本權利與自由;有反對黨在議會中進行;有行動主義者(社運)組織示威和「抗爭」;有學者的文誅筆伐等等,一個健全的政制是利用多種制度去限制當權者作惡的能力,而不是但純的依賴選票。就算保守黨獲得絕大比數80%選票,第一個問題是,它要侵犯自由,就得通過最高法院這一關。第二個問題是,假如80%選民都選保守黨,你又可以拿他怎樣?

我們又容許論者說,最高法院等這些制度都并非完美,或者都沒有足夠能力阻止當權者的胡作非爲。對此我們可以反問,有什麽制度是完美的?加拿大這麽民主的國家也阻止不了保守黨,你的所謂「真普選」可以?假如論者的論述有道理,這道理也同樣適用與民主國家;反過來說,這道理也同樣適用於極權國家:薩達姆的伊拉克有假選舉,這就代表(部分或多數)伊拉克人不痛恨薩達姆的所作所爲嗎?論者所説的并不是比較兩種政治制度,而是説出了現實政治的規律。既然這規律適用於所有政治體,我不明白强調它到底有什麽意思。獲得80%選票支持的梁振英打壓言論自由你沒辦法阻止,現在的梁振英打壓言論自由你也沒辦法阻止,兩者在現實中到底有何分別?

現實一點,我們假設梁振英取得50%-80%選票當選特首,我們可以想想我們還有沒有方法挑戰他。首先,我要再一次説明,如果他取得80%絕大多數選票,那就是大多數人的選擇,你就沒什麽可以做的。要避免這個情況,你可以組織投廢票運動,讓廢票顯示出制度本身并不合理,當他的票數低到一定程度,你就可以說他的民意授權不足。第二,就算他順利成爲特首,他要通過立法會,你就可以用立法會去跟他比民意授權,既然用立法會阻擋他的法案。第三,法院司法覆核。第四,組織大型遊行示威去展示選民意願。這些途徑也會在政改之後更爲有效,因爲要面對公開選舉,特首候選人會對民意轉向更爲敏感,也鼓勵其他候選人背離原路綫去爭取民意支持。如果要説這些途徑都必然無效,那我們也得再問一次同樣的問題:跟現在有差別嗎?

明白制度的特點,你才能知道往後的戰場在哪裏,你才可以選擇適當的時機做適當的行動。記住一個事實(我已經說過很多次),現行制度、政改方案和各種民間政黨提出的「真普選」方案,都不能根治一個核心問題:不論是民主或非民主選舉產生的特首,他都不能有效執政,因爲這些制度都不能製造執政黨。在這個限制底下,不論是任何改變,都衹能說是「比較好」而已,就跟831比1200「比較好」一樣。下來行動應朝哪方向發展,最重要的戰場在什麽地方,我想説話不用説得這麽明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