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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兒童節,沒有兒童權?——回應蔣麗芸反對政府推廣兒童權利的言論

今天是兒童節,是為紀念保障兒童權利、反對虐待兒童或傷害兒童的節日。

前兩天,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在立法會特別財委會上,反對政府動用300多萬推廣兒童權利,並指經過佔領運動後,發現香港兒童已「好犀利」,「有啲細細個,十一、二歲都可以走出來,話要真普選,佢分得出乜嘢係真普選、乜嘢係假普選,已經好叻」。她又舉例指,「依家啲細路仔好叻,有啲阿媽鬧一兩句、推一兩下,即刻可以打電話報警」,認為香港有完善保護兒童法例,不用再宣傳兒童有何權利。蔣麗芸這番言論,完全突顯了她對兒童權利的無知,以及她對香港現今兒童和青少年的涼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於1989年正式被聯合國通過,詳細列明任何地方的18歲以下兒童均享有「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以及「參與權」,而公約亦於1994年在香港正式生效。

但兒童權利是否真正在香港得以實踐?

以下,筆者嘗試從貧窮兒童的生活狀況及兒童及青年的政治參與兩方面來描述兒童權利在香港的實踐。

《生存權》
*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兒童權利公約 - 第6條,1990)
*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兒童權利公約 - 第6條,1990)

根據香港統計處報告,兒童貧窮率高達24.3%,每4名兒童中,超過1名兒童的生活因貧窮而蒙受損害。當中,有近三萬名兒童居住於蝸居板房、劏房等不適切居所。

生存與住屋有密切的關係,每一個人都應該有安全的居住,並活得有尊嚴。劏房,無論在結構安全、消防設備,或是衛生環境上都威脅著兒童的生命。2011年花園街排檔大火,造成9死34傷,相信在不少人心中仍留下印象。在劏房的衞生環境方面,廚廁共用、食水與鹹水喉管串聯接駁等都威脅著兒童的健康。再者,被逼遷的問題令孩子居無定所,因劏房業主只需於一個月前發通知不續約,租客便得離開。「一樓一鳳」的服務亦十分常見,特別是單親媽媽,每天帶著孩子上落樓梯都提心吊膽。根據樂施會的調查,基層私樓戶的人均面積為45平方呎,遠低於其他國家的最低居住標準。(新加坡的人均居住面積為300平方呎,東京和上海約200平方呎)。

香港這個繁華都市,有著8100多億元的財政儲蓄,富可敵國,卻無能力保護我們的兒童有一個安全,合宜的居住環境。

《發展權》
*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準。(兒童權利公約 - 第27條,1990)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兒童權利公約 - 31條,1990)

關注學童發展權利聯席於本年一月進行《學童身心健康發展指標調查》,發現學童開支佔家庭入息的比例甚高,基層學童除了缺乏社交課餘活動的發展機會,部份家庭甚至連孩子的溫飽問題都未能負擔。當中兩成學童基本三餐難飽足,超過三成學童禦寒衣物不足,四成學童缺安全居所,居住環境欠佳,過五成學童醫護保障不足,及五成半家庭未能負擔學童參與心儀及可持續的課外活動。可見,基層學童在衣、食、住、醫、個人發展的各方面需要都未能得到滿足。

自2009年起,政府實行334學制,教育的要求不單著重學生的成績,也著重學生的全人發展,大部份學校都要求每名學童要發展一種興趣,並培養成專長。這個轉變,擴大了優勢和弱勢學童的差距,家庭資本的多寡對學童的學習成就的影響越來越大。陳葒校長更於一次教育論壇中提出「一天弱勢,一輩子也是弱勢」,指出弱勢學生不但輸在起跑線,而且跑線愈來愈前,半歲便開始被迫競爭。無論幼稚園、小學、中學,弱勢學生都較容易落後他人,跟不上進度,而最後失去學習動力。加上弱勢學生的家長知識有限,無法幫助孩子,又沒錢讓他們參加補習班,最後這此學生只能睡覺或搗亂,接下來便成了壞學生…政府對弱勢學童的學習支援少之又少,資助制度逾十年沒檢討,教育再難助弱勢脫貧,反而增加強弱懸殊的分歧。

《受保護權》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兒童權利公約 - 第32條,1990)
*締約國確認兒權可以在下列的情況下受到特別的保護,包括:在緊急的情況下,例如受到武裝衝突、暴力影響、與家人失散或離開家園時;當捲入法律衝突時

長達七十九日的佔領運動中,青年、學生是運動的主流參與者,但很多時候也同時是警察選擇性執法,黑社會政權建制力量下的受害者。許多青年站於運動前線,卻被「愛港力」、「藍絲帶」,甚至警察以暴力對待,受傷流血,承受政治檢控。許多被警察打傷的青年抗爭者,都有怨無路訴,因現時負責調查警察濫權的投訴,只由警方轄下的「投訴警察課」處理,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而監警會則只能「觀察、監察及覆檢」針對警方的投訴,加上處理投訴時間冗長及繁複,投訴大多被石沉大海。

此外,14歲少女因用粉筆在政總「連儂牆」上畫花而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之罪名拘捕,警方向少年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導致女童與父親分離一事,以及17歲學生何柏熙被控襲警罪而受審,但裁判官看過辯方呈上在場人士拍攝的片段後亦表示「我睇唔到被告打人喎」一事,都可見香港政府利用恐懼管治人民,無所不用其極地打壓爭取公義和民主的青年,香港青年失去了「受保護權」的保障。

《參與權》
*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兒童權利公約- 第12條,1990)
*締約國應確保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兒童權利公約- 第13條,1990)
*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 - 第15條,1990)

上文提及有關佔領運動所發生的事件,足以證明香港的兒童和青年在政治參與權的實踐同樣缺乏,他們失去「安全地」參與社會運動的權利,承受著受傷或被檢控的風險和代價。

更甚的是,政府於佔領運動後成立青年事務委員會,官方的表面目的是希望與青年多交流和溝通,但委員會的成員卻大部份由政府委任,而後來政府加入的一些青年委員,背景都是支持建制,否定佔領運動的人士。委員會主席陳振彬更於一次青年政改交流會中喝令在場青年「收聲」,引起大批青年不滿。這樣的委員會是否能夠真正了解和反映大多數青年所面對的問題與訴求?

此外,特首多次扭曲佔領運動出現的原因是青年無法向上流動,但施政報告所推行的政策根本無助青年改善處境。政策沒有處理教育商品化,公帑資助的學士學位不足的問題,也沒有處理產業單一,青年發展受限制等問題。同時,他重提的青年宿舍計劃,但沒有處理最根本的土地分配問題,根本無助青少置業。最後,政府加強推廣姊妹學校計劃,規定中、小學生到內地交流,有推行軟性國民教育之嫌。政府雖口說推動青年政策,卻沒有為兒童和青年提供參與政策的權力,又如何能夠改善青年的處境?

(圖片取自獨立媒體《除了劉鳴煒外,還有誰入主青年事務委員會?》21/3/2015)

即使《兒童權利公約》於1994正式在香港生效,但兒童權利卻見不得在香港真正實踐。蔣麗芸以現今兒童好叻,十一、二歲都可以走出來,懂得分辨真假普選作為反對推廣兒童權利的理由,只突顯出蔣的事非概念連十一、二歲的兒童也不如。以及,香港的既得利者為鞏固自己的地位和權力,可以埋沒良知,漠視基本人權和價值。不知香港人還有多少能耐認受這種議員的低水平言論,但願他們能成為推動香港落實真普選的助力,讓香港人更深體會爭取民主的重要性。
祝兒童節快樂,兒童權利早日於香港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