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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可否以立法制止?

圖:Manson Wong

《環球時報》在4月3日發表題為「港獨黨”,以“臭”博眼撈錢的怪胎」的社評。它還跑到倫敦拍下一整棟的白色大廈,表示「“城邦論”的嶺南大學助理教授陳雲的“門徒”已于2月底在英國註冊成立“香港獨立黨”。據稱還計畫在今年年中去美國註冊,“大幹一場”。」

但其實它在事後又發現,「記者根據香港獨立黨在英國選舉委員會網站上的註冊資料,早前到倫敦作調查,並發現該地址是一間虛擬辦公室公司。據報道,公司的職員解釋,香港獨立黨只是他們的客戶之一,他們負責為其提供公司註冊地址以及收發信件,其他的就不太清楚了。」

文章認為,「“港獨”明顯與《基本法》的精神相抵觸,也違反中國憲法。但由於涉及國家安全的23條至今仍未在香港立法,“港獨”分子濫用法律的灰色地帶,氣焰囂張。」

社論的中心思想是:「制約“港獨”的最有效武器只能是法律,而不是輿論或其他別的力量。」

筆者認為,香港獨立是無稽之談,害死香港。問題是制約的程度,立法未必能令陸收貨。23條可以制約宣傳“港獨”,但不可以制約人們宣傳“反港獨”。兩者可以是同一東西。

再看大陸,其憲法也有保障言論自由。它真正地打壓言論自由的方法剛剛不是法律,而是一黨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