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關於政改方案的幾個思考問題

昨日,政府正式公布2017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改革方案。政府認為政改方案讓500萬名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特首,是符合《基本法》第45條所指的普選。反對意見認為,政府提出的方案是「假普選」,堅持「我要真普選」。作為通識科老師,筆者不打算在本文表明立場,只想拋開坊間「真」、「假」的論述,提出一些問題讓讀者思考。

根本問題,普選的意義在於甚麼?

普選讓人民有所選擇。在此前題下,各界爭取普選的出發點卻不同。舉例而言,有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認為如果政改方案獲得通過,將來的特首可獲得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票支持,政府將來要修的橋能修,要建的屋能建。在她眼中,普選的意義在於加強行政長官與其領導的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以較多票數民意壓過反對聲音的制衡,讓政府得以強勢推行各項政策,增加施政效率。這是一種從執政者角度出發的思維。

另一角度認為,一人一票的政治參與過程,象徵人民將權力授予特首候選人,實行普選體現權力屬於人民,特首所領導的行政機關必須向人民負責。可以說,這是從人民角度出發的思維。

現時政府所提出的普選方案,不設「白票守尾門」機制,即使候選人未獲半數民意授權,只需取得簡單多數票亦可當選。選舉制度如此,到底是為執政者開方便之門,還是希望體現權力在人民呢?制度的設計應以管治者角度設計,還是為人民設計呢?如果普選的意義不在民主,其根本意義在於甚麼?

政治權利不平等是否合理?

政改方案中,提委會委員維持現時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辦法,選民基礎不變,即由大約25萬名來自四大界別的功能組別選民選出1200名提委會成員。很明顯,這批選民較有機會左右特首候選人的產生,他們比餘下的幾百萬選民享有較大的權利。在當今香港,政治權利不平等是否合理?

此外,四大界別的選民基礎並不平均,第一界別的選民基礎大約2.7萬人,第二界別約20萬人,第三界別約1.8萬人,第四界別則約700人,而各界別都是選出300名提委會委員。在享有較多權利的人當中,為何再多一層不平等呢?《基本法》第25條保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提委會的設立會否抵觸《基本法》第25條呢?

應該尊重《基本法》哪條條文?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昨日表示:「事實上,行政長官實行由全港合資格選民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選產生後,即已實現了《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達致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誠然,第45條條文中除了何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及「民主程序」尚可待爭議外,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大致已符合第45條的規定。

然而,不要忽略《基本法》尚有其他條文與選舉制度有關。《基本法》第26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在香港具體地立法為《香港人權法案》。

現時政府所提出的政改方案,只有少部分選民可以選出提委會成員,這會否抵觸《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b香港永久性居民「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呢?抵觸此項條文,亦即會抵觸《基本法》第39條。如果《基本法》第45條抵觸第39條,兩條條文哪一條應更受尊重呢?

而且,假設有意參選特首的某甲不代表有權選提委會委員的選民,但得到其餘的選民支持,他因為無法取得足夠的提委會委員提名而成為參選人,或不能夠獲過半數提委會委員支持成為正式候選人。那麼他受《基本法》第26條保障的被選舉權是否被剝奪呢?同一情況下,支持某甲的市民,他們在《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a「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的「自由選擇」權是否被提委會剝奪呢?如果第45條同時與第26條及第39條有衝突,哪條條文有凌駕地位?如有,法律上的理據是甚麼?如目前未有法律理據說服反對政改人士,恐怕即使政改通過,反對人士仍會尋求司法覆核,嘗試推翻結果。

在立法會表決政改方案前,相信政府和民間會不斷動員,爭取市民支持或反對方案。不論立場如何,認真思考才是通識教育的基本精神。

作者:盧日高,進步教師同盟成員,中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