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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視贏了上半場,離勝利還有多遠?!

文中附判決書中文節錄

高等法院區慶祥法官判香港電視勝訴,理由是政府「搬龍門」不按98年政策作決定,以及未有考慮港視合理期望或解釋當中改變;另外程序公義及憲法論點都被拒絕。有朋友擔心,此判決理由讓政府「重新考慮」「作過個理由」否決電視發牌,或直接承認發牌政策有改變,再次拒發牌照。筆者嘗試快速譯出幾段重點,以供市民了解:

行政會議自2009年收到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經過11及12年間多次會議及兩份專家諮詢報告後,在2013年10月15日正式通過不發牌予港視。港視批判政府在發牌時落閘設限,偏離98年發牌制度的政策;更基於這點,不發牌予港視,因此違法。法庭因此要介定98年的政策的範圍是什麼,以及2013年的不發牌決定有否偏離此政策。

98年的政策指「只要市場有需求及技術上許可,[政府]不應就牌照數目設限。」(In so far as market demands exist and the advance of technologies allows, no artificial limits should be set for the number of players in the field. )「政府的角色應為確保自由及公平競爭,令所有競爭者可自由作商業決定及回應市場訴求。」(Government’s role should be to ensure that there is free and fair competition and that all players will have the freedom to make business decisions and respond to market forces. )98年立法會文件及其他文件亦有重覆這一點。

高等法院認為,98年政策文字明顯及清晰地表示政府會積極推廣電視市場的公平競爭、採取市場主導政策、讓觀眾有更多的選擇,及推廣香港作為電視廣播地區龍頭之一的位置等,繼而支持牌照不制限的說法。政府更表明技術及市場需求兩個例外,而沒有寫上其他設限的原因,反映政府當時的政策應理解為不設限。

政府代表反駁指(節錄)政府就發牌一事應有法例上規定的酌情權,而不用按政策指示;同時他又指無論廣播公司是否滿足到發牌制中的要求,由於政府有最終決定權,他的決定亦不違反98年政策。法庭都不接納此論點。事實上,港視亦接納並非只要他符合所有要求就可獲發牌,而是不發牌的原因不可以基於「牌照數量設限」的原因。法庭裁定政府事實上是誤讀了98年的政策。

就港視發牌的決定,行政會議向法庭公開相關文件,指發牌應「循序漸進」,以免對市場造成惡性競爭,...,影響公眾利益。文件表示大部份的成員支持此說法,有少數人則支持發牌給三間公司,因此最終作出相關決定。法庭因此裁定該決定違反98年的政策,要求行政會議重新審議該決定。

同時,法庭亦有考慮港視就此的「合理期望」。法律上,如果政府的承諾、發言、政策、慣常做法等使相關人士有「合理期望」,而政府(1)沒有考慮到該期望或(2)沒有解釋為何偏離該期望的話,即使是政治決定也好,亦屬違法。法庭考慮到政府代表的論點後,亦接納政府沒有做到以上兩點。

第三,法庭考慮過港視程序公義方面的論點,但四點都沒有接納。論點包括政府有責任收集廣播局的意見、政府應接受港視得知「循序漸進」條件後修改申請、政府有責任解釋不發牌的決定(這一點法庭認為行政會議公開的文件中已有足夠的解釋)、以及政府應充分考慮諮詢公司的意見。

第四,港視亦提出了憲法相關的論點。他指,由於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法例規定限制只可為法律制定(prescribed by law),以及相關決定違反了言論及出版自由,所以違憲。第二點所指的是決定未為限制自由的合法理據之一及限制未合符比例(proportionate)。法庭認為發牌制度的條件清晰,亦涉及公眾利益(因此在廣播事宜上成ordre public的體現)。至於比例一點,由於港視投訴的是不發牌決定未能符合憲法要求,而法庭已判決定無效,因而亦沒有考慮此論點。法庭亦有考慮決定是否「完全不合理」,但亦指此論點無效。

此案的政府代表為經常為政府辯護的Benjamin Yu SC(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即余若薇弟弟) 及Eva Sit(薛日華);香港電視代表為Russell Coleman SC(高浩文資深大律師)及Jin Pao(鮑進龍)。

案件編號:HCAL 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