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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沒作虧心事就代表要向統治者交出更多權力

吳亮星在5月2日的截取通訊條例公聽會上表示市民其實毋須過於擔心條例的立法,畢竟「平生不作虧心事,夜半敲門也不驚」。的確,理論上如果沒作任何犯罪行為,該條例只是提供多一個搜證的渠道,並不應影響疑犯的罪名是否成立。可是,這樣的結論有一個極大的前提,就是執法及審訊的機關都是中立及值得信賴的。

在現行的法例下,經由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都不能成為影響判決的證據,如果真的如吳亮星所言,清者自清的話,現代社會根本不需要有如此的規定。我們可以讓執法機構自由用其方法搜證,而毋須過問其來源或是取得的手段。但只要仔細想想便會明白這樣的執法制度有其問題存在。首先當然是私隱問題,這是一個不尊重個人權利的制度,因為每個人的活動都有可能被窺視被竊聽被記錄,只要以防止或打擊罪案作為藉口,公民活動的被侵入是被容許,甚至乎,是被鼓勵的。既然獲得證據是惟一的目標,中間的過程和手段就變得不再重要,結果則必然是執法者頻繁地闖入每一個公民的私人生活當中以求搜集證據。這不一定和法治有關,卻是市民能否在此擁有美好生活的基礎,因為我們相信,人類固然是群體動物,卻不能缺乏適當的個人空間及私隱,否則便等於是赤祼裸地曝露在他人,尤其是陌生人面前,更失去了應有的安全感,甚至乎是尊嚴。

而當警力不足夠監察每一個人的時候,亦自然會逐漸滲入較為主觀的準則去決定誰應該被嚴密追緃以求得到犯罪的證據,這代表警隊的中立性更容易受到動搖。除非警方能完全透明地披露所有調查資料,並擁有一個客觀的統計模式去決定監察對象,否則要制止偏頗的監察以及執法手段便變得不可能。所有人都可以預見警方可以有一萬個理由阻止以上資料的披露,而實際上,這些資料的確有其敏感性而難以公佈予市民知道,既然如此,公眾就失去了對這個權力監察以及制衡的手段,逐漸形成的當然是警權過大的問題。

如果我們擁抱中國傳統儒家的信念,應該相信權力集中並無不妥。只要當權者能成為一個君子,國家只會大盛而人民富足,柏拉圖的哲人王也是同樣的邏輯。在這種信念下,每一個規則或是限制都只是阻延了國家的發展,因為這些制度只是妨礙賢明的君主行使其權力,而其每一個決定都應該是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可惜的是。經過數千年的人類歷史,我們可以明白絕大部分人都難以成為無私的君子或哲人,人性可能本善,卻無法擺脫權力使人腐化的魔咒,此之所致我們需要棄人治而重法治。西方現代的民主法治制度並不把希望寄予選拔一個能幹而又先天下之憂而憂的君主,而是分散權力並製造一個互相制衡的局面以避免一方獨大。故此,民主制度是一個效率低下的制度,卻足夠達成其惟一目的——避免最壞的局面,例如一個獨裁者的產生,這亦是我們需要限制權力的最重要理由。

吳亮星的說話,顯示了其對民主政制的背後理念缺乏適當的認識。對權力持有者的不斷懷疑是保障社會少數的最有效方法,而警察作為社會上惟一能合法使用武力的團體,自然不能給予任何的例外。我們永遠不能排除警權被濫用的可能性,而亦因此其權力應該能被有效監察與限制。可以想像,一個政府的眼中釘即使沒有做出任何違法的行為,警方的合法截聽行為亦大有可能收集到足夠的材料,以編織一個能對其予以抹黑並造成傷害的故事。為防範於未然,這種條例實不適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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