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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做律師做到咁小學雞

我不知道何律師近來這麼高調是否因為選舉工程,但我知道他的高調帶來了一連串滑稽鬧劇。

首先身為律師,竟亂用《公安條例》17B打壓抨擊政權及執法者的聲音,說樂隊在在嶺大唱針對警察的「粗口歌」違反《公安條例》。但《公安條例》寫明「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動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和「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使用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才算犯下此罪。樂隊在校園音樂會中唱出含有粗口的歌詞,如何可以被定性為一個「擾亂秩序行為」?位不是這樣入的。

然後,在城市論壇中,身為律師的他竟公然叫鄧小樺除衫,公然叫人做違反廣播條例之事。這樣還不夠,還要在電視觀眾前冒認社會工作者。根據香港法例第505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VI部使用名銜,任何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無權使用以下名銜 ─ 註冊社會工作者」或 「registered social worker」 的稱謂; 「R.S.W.」的英文縮寫;或「社會工作」或「social work」 或「社會工作者」或「社工」或 「social worker」 的稱謂,不論是否連同任何其他稱謂或任何英文縮寫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以描述其專業為社會工作專業或描述其社會工作專業資格。身為律師竟然無視法律,真是叫人訝異。

事後,何律師竟然辯解說他口中的社會工作者是指在社會上工作的人。這種解釋自然惹人恥笑。最令人覺得好笑是,堂堂律師,幾十歲人,竟然還要攪「哈佛大學-哈爾濱佛教大學」這種隨時連小學生也嫌幼稚的「爛gag式回應」。唉,現今的上一代人真是呢.....

好了,當你冒認別人的專業,別人打算向你追究法律責任時,你竟然惡人先告狀,說他們「廢偽社工」,說他們不務正業,「以社工之名,搞亂社會為實」。大哥,你知道嗎?一筆過撥款之下,社工的對人服務要「跑數」,不「夠數」會很大獲,社工還有多少空間不務正業?況且,一個你口中的「廢偽社工」,一年幫助的有需要人士,可能比你身為議員以來所幫助的還要多。

人們為自己的專業作出追究,你就說人「撩事生非,施行白色恐怖,報警拉人,此等惡劣行為,比黑社會還要黑社會,比文革批鬥還要文革!」但當日樂隊表演抨擊警察同時含有粗口的歌曲時,你不也是「喊拉喊鎖」嗎?依仗政權的人無理恐嚇報警,打壓異見,不是比你口中的白色恐怖更白色恐怖嗎?此等惡劣行為,比黑社會還要黑社會,比文革批鬥還要文革,比畜生還要畜生! 還要說自己代表社會良心,被社工逼害?我還以為我在看《大時代》!只有丁蟹才會如此不知羞恥!

如果口口聲聲叫人除衫就可解釋為無意叫人除衫的話,為什麼在論壇你會一口咬定《Fuck the police》歌詞中「好多人想起你底」這句陳述性句子是恐嚇「起人底」?因為你中文根基太特殊?說歌曲內容侮辱女性?當面叫女性當眾除衫就不是真正的侮辱女性?律師叔叔,你識寫個「醜」字嗎?

有人說這個何律師可能是另一個689,我認為無恥方面他們可能不相伯仲,但論幼稚,689拍馬也追不上何律師。不過要說句公道說話,若論為政改轉移視線,從政權角度看,你算做得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