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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聽證會 六個發言焦點

【4月30日Care2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4月28日開始就同性婚姻是否受憲法保障舉行聽證會。最高法院對本案的裁決將影響到同性婚姻是否在美國全面合法化,或繼續由各州份獨立決定。以下是幾位大法官口頭辯論時的六個焦點,從中顯示了他們的語氣和意向。

一、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關心異性婚姻的「千年」歷史
肯尼迪在聽證會上表示:「有一個字不斷在我腦中出現,就是『千年』。」他認為同性婚姻在美國合法化只有不足十年的歷史,但異性婚姻則有千多年的歷史。這是保守派經常在聽證會上提出的一點。但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是錯誤的。現時的婚姻概念是源自產業合約和物業管理。而且,人類學研究有强烈的證據顯示,同性浪漫的伴侶關係與異性關係同時並存,並受多個社會認同。

不過大法官魯思.金斯伯格(Ruth J. Bader Ginsburg)指出:「今時今日的婚姻不同於在普通法傳統和民事法傳統下的婚姻。那個傳統下的婚姻——男性主導、女性從屬——正是在1982年由這個法庭取締並重新定義,令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對妻子不公的法案得以取消*。各州份還應否被賦予讓婚姻走回頭路的權力呢?」

其後,肯尼迪卻表示他對同性婚姻持開放態度,因為他認為同性婚姻並不是在於改寫制度,而是肯定這個制度的高尚:「同性伴侶表示,譬如,我們明白婚姻的高尚和神聖。我們知道我們不能生兒育女,但我們希望擁有婚姻的其他元素,以彰顯我們的尊嚴。」

二、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G. Scalia)擔心同性婚姻迫使大眾認同
斯卡利亞的發言焦點,出現在當他表示支持同性婚姻的裁決有機會迫令有宗教信仰的人士參與同性伴侶的婚禮:「我擔心的是,這個法庭透個憲法對有宗教信仰的市民强加了一個吃不消的要求。他們大概不會改變他們對婚姻組成的看法。假若各州能決定是否接納同性婚姻,各州就能為同性婚姻的要求、誰要承認同性婚姻等等制定豁免條款。」基本上,他認為宗教應該有特權不承認同性婚姻。

大法官埃琳娜.卡根(Elana Kagan)對這說法頗為不滿,指出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已經保證了這類豁免;斯卡利亞應該清楚明白。

三、大法官小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或以性別歧視角度處理同性婚姻
一眾大法官要考慮到的,就是承認同性婚姻表面上會創造出一個新的受保護階層,而這樣會超越了國會所賦予的保護。在重大的同性婚姻訴訟案中,很少以性別歧視作為法律依據,因為聯邦法院似乎很懷疑這種做法。但有學者在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文件中提及這個觀點,而羅伯茨似乎留意到。

「我不太肯定處理這個案件須要涉及性取向。」羅伯茨繼續闡述:「我的意思是,如果婉君愛家明而志豪也愛家明,婉君可以和家明結婚,志豪就不能和家明結婚。分別就是在於他們的性別。這為甚麼不是一個顯而易見的性別歧視問題呢?」

因為性別已經是一個受保護的階層,這給予法庭一個悠久的法律依據,避免被指為「自製法律」。

四、大法官魯思.金斯伯格(Ruth J. Bader Ginsburg)否定右派有關婚姻和生育兩者關係的廢話
常常聽到的一個說法是,婚姻的目的在於生育。大法官埃琳娜.卡根(Elana Kagan)在2013年已否定了這個論點,今次由金斯伯格指出,我們不會以生育能力作為異性婚姻的測試:「譬如說,一對70歲的情侶來到並打算結婚?你毋需問也知道他們不會有孩子的。」

五、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似乎想等一等、看一看
「持相反(即只承認異性婚姻)的觀點在各地的法律已有過千年的歷史……而你突然要求我們這九位非民選的人士下令不想改變婚姻定義的州分承認同性戀者。」布雷耶說,「為甚麼這些州分不可至少等一等、看一看在其他州分中,同性婚姻會否對婚姻帶來傷害呢?」

雖然同性婚姻不能挽救婚姻制度沒落的事實,但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裡,它也沒有削弱婚姻制度。除此之外,「等待」憲法保障權利,似乎有違設立憲法的目的。布雷耶成功驅使同性婚姻支持者舉出「等待」的禍害,例如一名男子被州政府拒絕把他列為已故同性配偶的丈夫。

六、大法官索妮雅.索托馬約(Sonia M. Sotomayor)一語道出正題所在
法庭接納審理有關同性婚姻的案件,即要解決以下問題:同性婚姻是否牽涉基本人權呢?索托馬約明確地指出:「我認為婚姻的權利是深深地植於我們的憲法之中。這是一個基本人權。我們在多個訴訟案中已重申這點。問題是,你不能把這個權利縮窄到,例如,同性婚姻的權利是否基本?白人和黑人的跨種族婚姻的權利曾否被視作基本?……對我來說,答案很簡單。」

最高法院六月將有裁決。現時揣測結果未免過於輕率,但四位自由派的法官應會支持同性婚姻,肯尼迪也看似傾向支持的一方。有分析指出,如果肯尼迪一如所料撰寫法律意見,而如果他又至少提及到性別歧視的觀點,我們或會見到羅伯茨贊同。這就能夠讓法庭在保持其保守的傾向下,承認同性婚姻為基本人權。

*譯按:
於1974年,鍾.芬斯特拉(Joan Feenstra)控告她的丈夫哈羅德(Harold)猥褻他們的女兒,把事件帶上法庭。哈羅德聘請了律師,並於芬斯特拉不知情的情況下,抵押了她的物業以付律師費。哈羅德之所以成功抵押是因為路易斯安那州法中的「Head and Master provisions」容許丈夫可以做,而無需妻子的同意。芬斯特拉發現後就提出訴訟,指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讓丈夫全權控制夫妻共同擁有的物業是違憲的。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反駁了地方法院的裁判,同意該法案有有違「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但並不保證反駁後的判決能應用於日後的案件。此時,芬斯特拉決定上訴至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為芬斯特拉辯護,稱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站不住腳,竟以性/別作為判決準則,與「平等保護條款」背道而馳。經此一役,路易斯安那州於1980-82年間修改了法律,並取消「Head and Master provisions」。

報導來源:
<6 Standout Moments From the Supreme Court Marriage Equality Hearing>|Care2

翻譯:Xam Chan(女同學社/G點電視義工)
校對:Cherry Hung(女同學社/G點電視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