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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等於「亂嗡廿四」?

攝:Alex Leung

近日有報紙專欄作家以「道不同不相為謀」為由,拒絕在某知識份子報章繼續寫專欄,又指控有人對其家人發出死亡恐嚇,指責該報為毒媒、企圖搶另一報章的讀者,對停寫該報專欄形容為「棄不足惜、恥與為伍」云云。筆者沒有追看這位薄有名聲、以寫「怪獸家長」文章的作家,原因並非立場不同,而是不敢苟同其人之思考方法。

爬格子的人都知道,除了死忠粉絲,誰會百分百同意一個第三者的說話?(不能擁有個人意志者除外)更何況,別忘記粉絲也有離去的一天。現代的讀者學歷高,有獨立思考能力,對不同議題都很有主見,即使是大才子、超級抽水機,都不可能主導所有輿論。今日讀者因為你寫的怪獸家長論感同身受,追隨拜讀一段時間,他日你寫出「唔啱聽」的言論,讀者又會痛心離開你,世道本是如此,實在無甚可怨之處。更何況,很多時候所謂的「唔啱聽」,對讀者而言只是劣質反智的思想,根本不可能被騙倒,更不可能會因為拜讀一個作家的文章而全盤接收其反智言論。

某些作者不知是個人學養有缺憾,還是受指令而行,在其專欄內不停發表反智言論,例如「在香港被警方拘留72小時,已經比外國坐幾十年寃獄好」,對警方在已有不在場證據下仍拘留一名智障人士超過48 小時之合法性、甚至堅持提出起訴背後的處理失當隻字不提,這根本違反香港人一直信奉的法治精神。文章見報後被有正常思考能力的讀者口誅筆伐原可預期,如果作家相信自己的思考方法,堅持自己的信念,大可以再行文反駁,提出反證、新論據支持自己的觀點。可惜的是,時下的作者有氣節者少,自己拒絕以理服人,以自己「沒有UNFRIEND他們」引證自己如何大方,反指同行攻訐自己「收了錢寫文章」,小學雞程度令人扼腕。

想當年,商業電台播音員林彬無懼死亡恐嚇,堅持信念,每日在直播室對暴徒破口大罵,斥為「無恥無良、低能邋遢,下流賤格」,對在街邊放置炸彈炸死無辜兒童更斥為「野獸行為」。1967年8月24日,林彬遭報復式襲擊,在座駕內被暴徒潑汽油縱火,最終傷重不治。林彬之死沒有動搖商台員工的信念,堅持言論自由之可貴,不對強權噤聲,這才是尊重言論自由的典範。今日的作者,連少許的反對聲音都不敢直視,要想方設法逃避,躲在自己的舒適區(例如言論相近的親建制傳媒),只顯出其窩囊相,不見得對社會有何益處。若堅持自己的信念正確,何必害怕所謂「死亡恐嚇」?該作者不是向來支持香港警察,奉為世界第一流的執法者嗎?難道在恐嚇面前又怕得要死,不相信警察保護市民的能力?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意見之權利,但此種限制需經法律規定,且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並受制於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可見每個人均享有的言論自由,的確對言論的質素沒有限制,但這不代表我們可以任由低質素、反智的言論充斥市面,這對我們的下一代智商及分析能力影響深遠。捍衛言論自由是為了保障公民社會有討論各種議題的空間,筆者絕對相信人人都應享有言論自由,卻不代表其言論都必然是合理正確,可以全盤接收。作為資訊接收者,我們必須明辨是非,對反智、「亂嗡廿四」的言論要特別小心分析,避免受其毒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