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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憲的幾個問題

關於修憲的幾個問題

大型的佔領運動過後,各參與運動之人面對種種的無力感,我們得要承認,上次的佔領運動在剛剛政改方案(兒戲地)否決,象徵著運動的訴求,即簡化為五大字「我要真普選」,未竟成功。——即是說,運動在訴求的意義上,是失敗了。大家本以為佔領運動是一個殺手澗,但無疑對中央而言並不奏效。於是,眾人希望有一場新的運動,在政改後可以繼續打議題戰,在中城理樹於六四夜焚燒基本法下,開始展開了修憲的討論。

主張由下而上的修憲,是繼承了佔領運動一開始所說「命運自主」,既然憲章是一份人民予政府的社會契約,為何要由中央政府皇恩浩蕩頒下聖旨,賜予香港人自治之權?一份屬於人民,由人民制訂的基本法,給予政府一個恰當的權力分配,當然是美事。但強調的是,修憲抑或制憲的主張,除非後者打出建國的方略及行動,否則難免是在一國兩制的範圍內,只是那個「兩制」的自治範圍有多大,甚至隨口的說,行政長官可否為駐港解放軍三軍總司令?解放軍的編制是否可與中國「兩制」?

於是,以下引下第一個問題,修憲的模式。在修改基本法時,自不然要依據現行基本法的程序,眾所周知,並非易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謂道:「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即是說,香港基本法的修改需要經過中國共產黨下的機關的認可,上至全國人大,到港區人大,下到行政長官,到立法會內的保皇派。有由下以上的修憲中,我們若果重新制訂一本基本法,再以公投表決,再啟動修憲程序,那麼我們如何令公投程序得以啟動,令立法會到全國人大的表決結果(即共產黨的意向)都服從公投結果?簡言之,我們修憲是跪於中央前,哭求中央修改,抑或逼令中央修改,若是後者,我們有什麼在手?主張修憲的朋友們,這一點我們必須要思考再予答案。

修改基本法,尤其是全份修改,我們面對的是香港未來的願景想像。左翼者首先會要求刪去第五條和第一百零七條;右翼者會希望在公民身份的界定的更為嚴格,不論是必須在港出生,或者在中國大陸出生永不能成香港人,或者其他。的確,由行政、立法機關的選舉模式及設置、司法機關的權限、中國與香港的兩地權力及關系、公民身份及公民權、公投制度、地區行政等,全都一一寫清。我們可以寫明一份大綱,羅列以上的訴求。修憲的好處在此,我們可以一次過打出我們對香港的未來願景,而這正正是其有待解決之問題。如何令市民明白,我們修憲的目的?在一堆的訴求下,要市民的理解以及認同,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首先,我們如何制訂這份大綱,會否用聯席制訂?接下來,我們又如何宣傳,甚至轉化為行動?同樣的,希望大家可以一起思索答案。

由下而上的修憲運動,全盤否定這現行的基本法,是命運自主的延續,是否定民主回歸的做法。然則,修憲正正處於一個初步的構想,若要令使成為一場運動,甚至是成為一場被傳統泛民看為天方夜潭最後卻能成功的運動,我們必先想清楚以上的問題。我們的確要命運自主;我們的確要屬於香港人的憲章,而非一份由上以下,重重桎梏的憲章;我們的確不要二十三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荒謬條文,既然如此,好好想想如何修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