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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石鏡泉先生「法律應看立法原意」一文

回應石鏡泉先生「法律應看立法原意」一文

文:Ricke@前線科技人員

石老師於六月二十三日撰文,題為「法律應看立法原意」,內文總結指:「法律也應該看其立法原意,明乎此,港人在此政改爭拗將歇未歇的時候,才得以理性地看清前路。」,並以「莊豐源案」作例子,指法官以字面解釋去判決,結果引來很多後遺症,以此去支持他的論點。對此,本人想提出幾點討論。

首先,本人同意石老師所指,在普通法國家或地區,例如香港,解釋法律普遍的做法是司法機關根據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去解釋。但當中也有例外的例子,法官應以立法原意去解釋法律,即所謂的 Golden Rule。什麼時候適用 Golden Rule?最常見的情況是當法律條文出現含糊(ambiguity)或荒謬(absurdity)時。

那我們看看基本法關於居留權是怎樣寫?《基本法》第24條(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當中有沒有含糊或荒謬的地方?任何腦筋正常的人都只能告訴你:「沒有」。條例的意思清楚不過,根據字面解釋,雙非應當有居留權。

沒錯,給予雙非永久性居民身分的確為香港帶來很多後遺症,但這顯然不是終審法院的錯;以此為理據從而引申出「法律應看立法原意」「終審法院犯錯」,只顯示出石老師視法律為權宜的工具,是百分百的機會主義者,而不知法治為何物。

其實,早有學者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指出,基本法對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定義從寬,一來是因為制定基本法時的歷史背景是害怕香港人在回歸前走光,而非人滿為患;二來是因為《基本法》第24條(一)需要配合《基本法》第 22 條第 4 款來理解。《基本法》第 22 條第 4 款指:「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由此可見,雙非問題的罪魁禍首不是終審法院,而是港府沒有切實的執行《基本法》第 22 條第 4 款,做好人流的把關工作,反而以香港人不應「未富先驕」為理由,任由自由行的大門打開所導致。

即使我們退一萬步講,完全同意石老師的觀點,把「法律應看立法原意」視為金科玉律。那本人還想向石老師請教:究竟基本法 45 條對特首普選的立法原意是什麼?

很多人都曾經引用:1993年3月18日,時任港澳辦主任的魯平在的《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長文,闡述香港政制發展時,指出2008年之後,「基本法對前三屆立法會直選議席作了明確規定……至於第三屆以後(2007年以後)立法機關怎樣組成,將來完全由香港自己決定,只要有三分二立法會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就可以,不必要中央同意。將來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權範圍內的事,中央政府不會干涉。」。魯平主任的話,中國外交部在1994年2月28日又重複了一遍,刊登在《人民日報》及英文的《中國日報》上。

魯平是八十年代中英談判的關鍵人物之一,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 是回歸前的港澳辦主任,如果他白紙黑字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解釋還未夠權威,那我還真不知道誰更夠權威了。可是,人大 831 框架明顯違反魯平所解釋的立法原意,但為何卻遲遲未見石老師出來質疑人大常委?

真正的答案,當然已經寫在牆上,對石老師這等機會主義者來說,所謂「法律應看立法原意」,其實只是因時制宜的說法,當立法原意不利於當權者恣意解釋法律時,石老師就自然充耳不聞了。

這樣一個「能為自己所用就看立法原意,不為己所用就看人大解釋」的觀點,恐怕絕非法治的基石,未知石老師以為然否?

石鏡泉「法律應看立法原意」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