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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服從多數」的謬誤

「少數服從多數」的謬誤

「多數」在政治上永遠有著一種無法抗拒的魅力。民主與否,「多數」都彷彿代表著一種不容爭議的「正當性(legitimacy)」。「正當性」從數字取其能量;數字多寡意謂著政治力量的強弱,抗衡政治阻力的尺度。正當性本質為何,似乎是無關宏旨的。

在政治的歷史上,「少數服從多數」從來不是常態。幾千年來,一小撮人之統治被視為理所當然。到18世紀未、情況出現根本變化。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獨立湧現出政治觀念徹底改變的思潮。平等和自由的概念初次運用在統治上,剎那間特權階級失去了往日的正當性。19世紀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抬頭,更進一步確立政治由重視少數邁向多數的民主邏輯。如功利主義始創者邊沁(Jeremy Bentham)所言,公義謀求「最多數人之最大幸福」,政治的焦點開始落在多數人的幸福上。

然而,「多數人的幸福」不會自動換來公義。按邊沁的理解,社會機構應協助個人爭取利益,實現自我。雖然邊沁學派提倡平等和個人幸福,但在功利主義的理性計算下,個人始終要落在整體幸福的天枰上。少數者的犠牲純粹是成就多數者幸福的工具。

現代社會對上述缺乏個人權益考量的功利主義嗤之以鼻。但可惜的是,民主社會的設計往往間接強調教條式的「少數服從多數」:以「選票」代替理性討論來簡化民主,讓民眾不知不覺陷入精神撕裂的民主觀念中。實際上,「少數服從多數」作為以數量解決政治問題的明確辦法,本質上並無斷定公義與否的能力。美國政治學者 Michael Walzer 揚言「選舉中有不可預測的結果。分配性的決定(distributive decision)有時候是不公義的。因此公義必須面對民主上的危機。(註一)」聚合民主(aggregate democracy)以「票」為基礎,但背後必需包括理性程序原則(rational proceduralism),否則非理性的多數者在合法程序下亦能削弱民主的合法性(註二)。毋寧說、「少數服從多數」是方法論上的一種妥協,並不保證公義結果。如何從量到質提升「少數服從多數」的合理性,是民主路上必須思考的課題。

即使在民主思潮蔚然成風的社會,不少人仍緊抱教條式的「少數服從多數」,誤以為數字是民主的主人,合理性的唯一條件。民主從來不是數字力量上的比拼;多數和少數在民主天枰上有著同等重量。新儒家代表人物徐復觀在這方面曾寫下發人深思的見解:「民主政治下的少數者,並不是在真理前的屈服,也不是被多數者統治其思想⋯⋯少數服從多數,只有和多數保障少數同時存在,才有其民主的意義。(註三)」誠如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指出(註四),民主必須培植於「對話和妥協精神」之上,「不斷追尋對不同權利之間的平衡更是構成民主發展的基本台階」。公民社會之重要,正在於孕育出超越立場的理性對話,促使民主的自覺無遠弗屆地散播在社會的每個角落。任何缺乏溝通與尊重、偏頗於動員能力之政治,都會導致政治不穩定和對民主的不信任。簡言之,winner takes all 決不能成就民主。

除了溝通和尊重,自由和權利的保障也是民主精神的重要支柱。

現實不是完美的。各色各樣且彼此扞格的觀點總不能在有限的民主程序中無限期地進行討論。由此可證,民主理想和制度現實相去甚遠,溝通和妥協並不足以時刻應付社會繁複糾結的紛擾。彌爾(John Stuart Mill)在《自由論》中跳脫出理性計算的枷鎖、進一步探討「社會對個人所能合法使用力量的性質和極限」、以求尊重人類自由之目的。這個轉向啟迪了透過憲法和法治等手段賦予民主更客觀的元素、保障少數者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可算當中最佳例子。彌爾在《自由論》所揭櫫的「一個非常簡單的原則」,到今天仍擲地有聲。要防止「多數者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我們必須「要把力量正當使用在任何一個社會公民的身上」。否則在缺乏自由之語境下,任何民主制度難免淪為增飾,為「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註五)」背書,不但踐踏民主,更助長暴政。

說到底,不問是非究竟、盲目崇拜多數壓倒少數的教條、只不過是披上羊皮的霸權。無視背後邏輯,聲言「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不是無知就是漠視民主之真箇,假借民主之名行獨裁之實。

歷史証明,從少數者中尋求社會公義幾乎是緣木求魚。然而,近代歷史告訴我們,另一個極端亦無法提供一個完滿答案。盱衡近代民主發展之歷史,「少數服從多數」這個靜態表象的背後其實蘊含著法治和溝通這兩種澎湃動力,推動民主奮勇向前,兩者缺一不可。撇開數字上的旁枝,民主終歸公義這個目的。與其相信「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不如學龍應台女士說一句:「請用文明來說服我」,更能體現民主的精神。

筆者Facebook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alexdiscuss

註一:Thinking Politically: Essays in Political Theory by Michael Walzer
註二:Arrow, Kenneth,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
註三:徐復觀,《儒家政治思想與民主自由人權》
註四:http://hudoc.echr.coe.int/sites/eng/pages/search.aspx?i=001-70956#{"itemid":["001-70956"]}
註五:形容有形式上的民主選舉,但缺乏公民自由的制度。由資深傳媒人 Fareed Zakaria 發明的詞語。見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 Nov/Dec 1997 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