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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警司警棍打人的荒謬辯解

朱警司警棍打人的荒謬辯解

圖:蘋果日報

作者為前廉署持械人員、民主黨總幹事

廉署持械人員的訓練,其實高度參照警方訓練,武力使用的原則亦同出一轍。今日《明報》報道警司朱經緯的口供的內容,我認為他歪理連連,以掩飾其濫用武力的錯誤,其行為背離了武力使用的基本原則。

「警棍是手臂的延伸」?

朱指警棍是手臂的延伸,用來「拍打」事主,「驅使其離開」。如果朱的邏輯成立,日後黑社會「劈友」,牛肉刀亦只是手臂的延伸了。其實,在我受訓使用警棍時,確實聽過「警棍是手臂的延伸」的說法,但有關概念主要是指如何用揮棍,達到最佳效果,平民化的說法就是「人棍合一」,確保揮動警棍時與身體各部份協調,手臂與警棍盡量成一直線擊向對方,發揮警棍最大力量,而非朱意指警棍是手臂的一部份,以淡化事件。

正如我在佔領時指出,用警棍由上至下擊打對方頭部屬「致命武力」,因為警棍可擊碎頭骨,做成致命風險,如果用警棍擊打對方,等同手臂延伸「拍打」對方,警棍擊頭難道等於用手「拍打」對方頭部嗎?這豈不是與各紀律部隊一直採用「警棍擊打頭部屬致命武力」的概念自相矛盾?

「非故意擊打」?

朱的口供形容現場人士懷有敵意、主動挑釁、激烈扺抗警方行動,但口供並無顯示他對被打事主有以上的形容。如果有人違法,警方當然有權採取武力執法,但有關武力必須是合理的和盡量約制,如違法者停止違法行為或反抗,警方不應繼續採取武力,諻論過份武力,使用武力亦應有針對性的,不能漫無目標地向現場所有人動武。事主聲稱他路過該區,並無參與非法集結,警方亦無證據證明事主違法,片段顯示事主正跟從人流離開,並無任何「敵意、主動挑釁、激烈扺抗」的動作,因此我有理由認為,朱擊打事主背部完全是不合理和濫用武力,令人感覺朱使用武力是「隨機懲戒」現場人士,事主只是在錯誤的時空出現,因而被打,朱的行為已違反用武基本原則,就是不能動武懲戒放棄抵抗的疑犯,諻論無犯法的途人。

不打至倒地不算故意擊打?

朱口供指「如我用長警棍故意擊打他,我肯定他最少會有震懾的效果,甚至立即倒地,或受到相當程度傷害,不會有像他在影片中的普通反應」,說穿了,言論類似是「如果我真係打佢,佢一早瞓低咗啦」。當然,我絕不排除朱可能並非全力擊打事主,但就算半力擊打,也是擊打吧。每個人身體質素不一,受到襲擊的抵禦能力不一樣,朱以不倒地或無相當程度傷害,引證其「拍打」對方的解釋實在荒謬。我反問一句,如果有市民以木棍「拍打」朱警司背部,朱警司沒有倒下,難道就不算襲警嗎?

雙手持棍式驅趕

如果朱認為「現場人士懷有敵意、主動挑釁、激烈扺抗警方行動 」,一心希望驅趕對方離開,其實大可用較低武力層次,即雙手各持警棍兩端,橫放警棍,由胸口向外推,此動作只會推開對方,而不易做成傷害,但朱並無使用此較合理的武力,事實上,部份警員在處理佔中時確層使用有關手法控制人群,亦令場面不至惡化。

我認為,此案人證物證相當充份,警方仍力撐朱警司,不同意監警會的裁決,令人覺得警方盲目包庇同袍,不問是非,恐怕只會進一步打擊警隊持續下挫的聲譽,加劇警民的不信任,警隊高層理應自省,為了一人的明顯錯誤,公然扭曲是非和執法標準,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