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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牙老虎監警會

無牙老虎監警會

去年佔領運動期間,警方執法的手法相當具爭議。其中,有途人於旺角路經示威區時,無故遭警司朱經緯揮舞警棍擊中後頸,當時已令不少港人關注;有報導指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監警會) 早前大比數投票通過,警司朱經緯去年在旺角街頭用警棍毆打市民的投訴「證明屬實」,但警方投訴警察課表明不接納此「毆打證明屬實」決定 - 令市民再一次感到嘩然。

如市民覺得警方執法不當,理論上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將進行調查,並按《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呈交報告予監警會審核;監警會的角色,理論上是監察投訴警察課的工作。

但實際上這個監察機制是否有效呢?今次朱經緯警司的個案正正突顯這個機制的問題:投訴警察課是警方其一個部門,要調查市民對警方的投訴,本來就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而監警會雖然獨立於警隊,但並無調查權和懲處權,只能對投訴個案進行審核,形同「冇牙老虎」,只能「監察」投訴警察課的運作 – 但這種「監察」,被監察者 – 投訴警察課甚至可反過來指「不接納」。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訂明,締約國應確保任何人所享有的公民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的補救 (Remedy),而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而今次朱經緯警司襲擊途中似乎是為了特定原因而施予襲擊,有可能屬於《公約》第7條訂明的不人道待遇;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第13條則訂明「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凡聲稱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遭到酷刑的個人有權向該國主管當局申訴,並由該國主管當局對其案件進行迅速而公正的審查。」但今次的審查,以致整個投訴警察的機制,都似乎有違公正。而上述兩項聯合國公約均適用於香港。

聯合國甚為關注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譬如2013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香港審議結論中,關注「對警方不端行為的調查仍由警方自己通過投訴警察課進行,監警會只具有監督和審查投訴警察課活動的諮詢和監督職能,而且監警會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任命(第二和第七條)」,並促請香港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充分獨立的機制,有權對關於警方不當使用武力或其他濫權行為的投訴進行獨立、妥當和有效的調查,並有權作出關於對此類投訴開展的調查和調查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2015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亦關注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並將於11至12月期間審議香港實施公約的情況。

我們當然要對投訴警察課拒絕接納監警會決定的報導表示關注 – 這可是監警會赤裸裸斷送自己獨立性的行為,亦令這個監警機制有名存實亡;但更進一步,是這個案突顯了現時監察警隊運作機制的嚴重漏洞,這需要立法和行政機關將之重新檢視,制定一個獨立有效的監察警方機制,確保市民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延伸閱讀: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警方勿再以過度武力對付和平示威人士 (2014年12月2日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