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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可以原諒

唔可以原諒

我上年在彌敦道被一男子M襲擊。當時他欲拆毀彌敦道上的路障。我阻止。於是他想連我一併拆毀。在十個月以後,終於被傳召上庭。

這一年來的追討是孤獨的。畢竟在七警、朱經緯等等的襯托下,這一件事太瑣碎。而我又被視為「社運人」,自然更懂得處理。其實不然,每一次對言論自由的侵害,都是實在的傷害,並不因為以前發生過,就要「預左」。

錄很多次口供,自己驗傷搜證搵證人申請醫療報告,當我在追討過程中被警察hea甚至認人時被放飛機,真的很灰心,加上生活的壓力,使追討這案件成為比案件本身更困擾的事。認真想,自己是不是太多事?是不是應放棄?甚至常慶幸自己是被人打而不是被告襲警(多麼可怕!)。

正義,是一個人的正義嗎?如果我放棄,那他日有人再因參與社會運動而被襲擊,我的經驗可以幫上忙嗎?如果我放棄,這事會被視為沒有發生過嗎?

不情願也好,這椿案的解決方法,始終要經過司法系統。了解他,克服他。這些勞累與不安,是我為我的政治理念願意付出的代價。不輕,但未至於把我壓垮。

我有時會想,我有甚麼會想同打我的人講。曉以大義?寬恕他?我不可能曉以大義,因為襲擊我的人,沒有信念。我不可能寬恕他,因為被襲擊的原因非關我,而是我的信念。無論在歷史的眼光中,這事多麼微不足道,事情就是如此這般地發生的。

在2014年10月22日,5時45分那一個瞬間,我是路障一部份,由於我的政治信念,在M的眼中被視為非人,被視為可隨意傷害的。因此,這情景使你,M由特定的族群與社會脈絡抽身而成為了一絕對的你,可被憎恨的你,應為自己行為負上責任與後果的你。而你與我這短暫的敵對關係,卻因此成為了法庭無數記錄中的一事實,以及醫院海量的求診、傷勢檢查報告中的其中一份,也因此鑄下香港民主進程中的一件微小卻可被回溯的,小事。

經過這近十個月來的考量,我想,我在庭上除了「打我既人係佢」以外,不會再說甚麼。M應該向我道歉的。但寬恕的權柄並不在我手。

PS 因為追討案件的關係,得以了解一些同因雨傘而被告的人的案子。驚覺原來不少參與鳩嗚團,反水貨遊行被捕的人,到最後還是離地左膠律師們走去辯護求情,半夜撲出警局伴錄口供、打電話、準備證據,甚至做埋情緒輔導……但這群律師被罵時卻不為自己辯解,也不居功。或者政團們下次要罵左膠死左去邊前,真係不如積下口德先。人家為善不欲人知,但我唔抵得善良的人遭詆毀,算我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