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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權無罪化的制度

警察濫權無罪化的制度

「暗角七警」、朱經緯犯案至今仍未見起訴,那邊廂裁判法院卻有「以胸襲警」的荒謬判決,一句「法治崩壞」,雖不中亦不遠矣。很多人憤怒的同時,或許都想知道當前的法律制度到底出了甚麼錯,以致黑警總能逍遙法外,而示威者卻往往要單方面承受刑責指控。

一個結構性的原因,是香港的司法機關在刑事程序中只是被動地接受案件,檢控權利在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和律政司——手上。法庭在刑法中的裁斷、定罪權力是否能有任何角色,幾乎完全取決於行政機關是否作出起訴、將案件呈交法庭。(雖有私人刑事傳票,行政機關的決定亦可被司法覆核挑戰,但成本和難度極高,可說是不設實際。)這其實是普通法adversarial system揉合現代國家機關壟斷刑事起訴權的結果,法庭在程序中保持被動角色,只根據行政機關的起訴決定對提呈的案件作聆訊。因此,一旦行政機關腐敗,操弄起訴權,被動的司法機關所能做的其實十分有限。

起訴權以外,行政機關所實際壟斷的,還有搜證權。在「無合理疑點」的極高刑事定罪門檻下,要成功定罪,往往需要大量資源搜證。為使整個刑法制度能運作,法律給予執法部門大量一般人所沒有的搜證特權,而搜證亦是受薪執法者的工作之一。配合「無合理疑點」的定罪門檻而以公共資源搜證,其實也是現代國家的常見模式。問題在於,當搜證權被刻意不去行使時,「無合理疑點」的定罪門檻就會諷刺地成為制度不公義的一部份(更遑論起訴權是否也被操弄),整個刑法制度的運作就會崩潰。

換言之,只要行政機關——特別是執法部門——不搜證不起訴,司法機關在刑事程序中的角色就會完全被架空。香港的黑警正是在做這樣的事:只要對同袍的一切執法不公不搜證不起訴,就算客觀而言證據多麼確鑿,法庭的定罪權力也完全無用武之地。而一旦無法定罪,一切濫權行為皆無罪。在這情況下,司法制度對受害者的幫助,基本上僅限於民事索償(除非對不搜證不起訴的行政決定作司法覆核)。

至於黑警慣於給假口供老屈被告的問題,其實更加麻煩。一來即使法庭裁定相關證供不可信,對於他們的妨礙司法公正之舉行政機關能繼續奉行不搜證不起訴政策;二來若要刑法制度能夠運作(或最少看起來能夠運作)——有效(或有效率地)將犯罪者定罪——對法庭來說執法者在一般情況下就不得不被假定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事實就是,最少在裁判法院這底層司法機關中,裁判官一直都是靠假定警察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來規避「無合理疑點」定罪門檻所帶來的審訊困難,以「配合」執法部門處理輕微而常見的罪行。

黑警假口供問題,一言以蔽,雖然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門檻是「無合理疑點」,但作為控方證人的警員全部「誠實可靠、證供可信」是一個default position。一切濕滯由此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