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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調查康文署 以公私營合作模式推行「活化尖沙嘴海濱計劃」

要求調查康文署 以公私營合作模式推行「活化尖沙嘴海濱計劃」

編按:土地正義聯盟今日到申訴專員公署,指康文署將尖沙咀海濱在未經招標的情況下,與新世界發展合作「活化」,違反政府《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的簡易指引》,下為致申訴專員公署全文。

香港
干諾道中168-200號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專員
劉燕卿 女士, JP
要求調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以公私營合作模式推行「活化尖沙嘴海濱計劃」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聯同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轄下的持續基金有限公司,提出一項名為「活化尖沙嘴海濱」計劃(下稱計劃),已於8月21日經城規會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審議,並獲得有條件通過。土地正義聯盟認為,此計劃作為一項大型的「公私營合作項目」,覆蓋面積多達38,000平方米,由香港文化中心一直延展至紅磡海底隧道出口附一帶,不但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並觸及繁複的公營及私營部門利益糾結,甚至可能構成貪污舞弊的制度性漏洞,容易引起公眾極大的疑慮。而計劃施工的三年期間,社區成員以至一般公眾無法使用該公共空間,鄰近商戶亦將深受工程影響。

惟在上述背景之下,康文署卻並沒有按照特區政府《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的簡易指引》(下稱《指引》),制訂清晰甄選及評估準則和程序指引,貫徹執行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標程序,致力維持誠信、公信力、問責性及透明度,減低貪污的風險,並容許社區廣泛持份者參與,和諮詢立法會的意見。實際上,康文署只以私下磋商的方式,將計劃批予新世界發展相關的持續基金有限公司。康文署此舉已明顯構成不按程序辦事及程序不妥,並極有可能涉及濫用職權、厚此薄彼及處事不公。土地正義聯盟要求申訴專員調查計劃審批程序,並對相關公職人員失當及失職行為,予以及時糾正。

根據城規會文件指出,計劃由香港文化中心以西的梳士巴利花園開始,經過星光大道,一直延伸至連接紅磡鐵路站的尖沙咀海濱花園;又指現時該範圍大部分的用地都未被充分利用,建議在天橋下的空間及綠化空間加設新的食肆及商店,以提升功能性及質素。文件又指出,為了確保活化計劃能擁有全面而完整的管理及營運,一個名為持續基金有限公司的非牟利組織經已成立並會與康文署合作,取代現時星光大道管理有限公司的職能,成為未來新海濱的管理和營運者,反映計劃乃屬於一個「公私營合作項目」。

惟根據特區政府相關的《指引》,政府部門在推行公私營合作項目時,甄選合夥人須按照下列各項程序:

(a) 要求私營機構提交競投興趣表達書;
(b) 對已提交競投興趣表達書的私營機構進行初步審核;
(c) 在報章、憲報及在互聯網上刊登有關公私營機構合作機會的廣告,以邀請初步被視為合資格的私營機構提交建議書;
(d) 就建議書進行初步評估;
(e) 剔除未符合要求的建議書;
(f) 與符合要求的投標者進行磋商,以提高在競爭壓力下標書的質素;
(g) 選擇屬意的投標者參與擬備詳盡及經充分商議的合約文件;
(h) 要求投標者作最好及最後的出價;
(i) 向有關的標書評估委員會推薦屬意的投標者。
(《指引》第5.2節)

《指引》第13.1及13.5節亦清楚指出,投標過程應具備充分的具競爭性、獨立、可靠、透明及具問責性,所有投標者均應獲得公平對待。公私營合作過程應通過具公信力的方式實踐,以確保程序上的誠信獲得維護。面對貪污舞弊的風險,公職人員應在處理敏感/機密資料,與投標者進行磋商,以及甄選屬意的投標者時,擬備清晰甄選及評估準則和程序指引。相關部門應與防止貪污處緊密聯繫,並以開放及具透明度的方式,致力降低出現貪污的風險。然而,此海濱計畫並沒有經過公開招標,就將計劃批予新世界發展相關的持續基金有限公司,違反政府政策。

《指引》第3.6節亦清楚指出,就算該等項目屬於財政獨立的項目,毋須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撥款,但由於一般涉及較長合約年期,以及可觀的經濟利益,有關部門應先諮詢立法會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以體現透明度及問責精神。相關部門若擬以低於實際市值的價錢批出土地,亦應諮詢立法會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事實上,此計畫總樓面面積近9萬平方呎,其中7成為食肆商舖,參考公共專業聯盟政策召集人黎廣德以尖沙嘴核心區每呎月租逾三百元計算,活化海濱後的一年租金收入便逾2億元,明顯為龐大經濟利益。可是,康文署卻未有為此項目諮詢立法會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意見,實為程序失當。

最後,《指引》第3.14節同時清楚訂明,私營機構可主動向政府提出項目。不過, 主動提出的建議必須通過招標程序,以證明建議符合成本效益準則及確保有關程序公正無私。在某些情況下,有關部門可批准私營機構毋須招標,全權發展主動向政府提出的項目。不過此等情況十分罕有,例如有關建議項目的知識產權具有特殊價值,而該項服務在市場上根本沒有競爭對手。遇有這種情況,採購機關必須證明該項目符合成本效益,以及沒有其他更佳方法提供同一項設施或服務。康文署明顯違反以上指引,只經過私下磋商就決定與持續基金有限公司,從未向公眾解釋該團體的獨特性,或提出理據證明沒有其他更適合方式改善海濱環境,以為公眾提供最大利益。

公眾對此事極度關注,土地正義聯盟期望署方盡快進行調查,使部門須為其失職和濫用權力向公眾問責。

土地正義聯盟執委
鄒崇銘
二零一五年八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