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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男童剝光豬,只係口頭警告就算?!

女童被男童剝光豬,只係口頭警告就算?!

最近有件事不得不提,一名4歲女童日前於油塘大本型商場的兒童歷奇迷宮玩耍期間,在一個隱蔽的遊戲膠箱內疑遭一同齡男童脫光衣裙,同行外婆見到孫女手持自己的衣服赤裸走出遊樂場,驚悉孫女受辱後立即報警,而女童母親亦大受驚嚇,立即放下工作趕往現場。到達現場時已有女警為其女兒落口供,女兒指該名男童在脫光全身後更觸摸她背部,甚至是臀部,非常誇張 ; 而外婆亦指出在事發前10分鐘左右見到孫女與該名男童手拖手到處玩,就不以為然,沒想到會發生此事。而當警員到場調查後,以男童不足10歲無法追究刑責為由,勸喻男童及口頭警告其母親了事,而女童母親稱對事故感到「好驚」,批評遊樂場未有派足夠職員視察現場情況,有疏忽之嫌。

事發經過說完了,正如我標題所言,女童被男童剝光豬,只係口頭警告就算?!女童被男童脫去所有衣物,而且更上下其手,又摸背又摸臀,根本就是無可抵賴的非禮罪!我認為絕不能因為現時法律無法向10歲以下兒童作刑事檢控,就以毫無意義的口頭警告馬虎了結!若撇除年紀而只論事件性質,明顯就是在男性在侵犯女性,若果就此作罷,就是「對人不對事」,單向而天真地以為兒童不懂「性」而不需為其失當行為負上刑事責任。在法律層面上,絕對是忽略了事件的嚴重性,而此法例在現今的社會亦是不合時宜,本人強烈建議政府修改法例,進一步保障兒童權益。就以個多月前鬧得滿城風雨的童星楊鎧凝(Celine)於書展出寫真集一事為例,她於書裡雖然有穿衣服,但是意識形態及照片拍攝角度已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書商必需即場下架,而Celine母親亦須向公眾道歉才能稍為緩和評擊。若將兩件事的程度相比,今次女童被剝光豬的嚴重程度實是過之而無不及,警方卻不再與相關部門跟進,我認為絕對不能接受。

根據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 》第3條《刑事責任的年齡》 中有一條名為「現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的法例。「不能犯罪」?此言差矣!在世界各地,不難發現越來越多兒童參與犯罪,不論是被教唆還是自願,偷呃柺騙的事,每天都在發生。阿富汗恐怖組響塔利班就常訓練7-10的兒童成為人肉炸彈,以便更易策動恐怖襲擊;又看看我們偉大的祖國,街邊的兒童很多都是訓練有素的文雀,更擅長蜂擁而上,讓受害人顧此失彼,最後騫然回首,發覺財物盡失,真不知冤從何訴。這事件的發生,正好讓政府反思相關條例的意義。

此外,要避免再出現類似情況,必須從根本著手。在正常情況下,孩子日常的行為和說話均是模仿他人而來,大部份均源於身邊至親。換句話說,這名男童可以做出脫衣至觸摸女童如此一氣呵成的行為,在初步來看大概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常從網絡或朋友觀看到相關意識的影片,第二就是曾親眼目睹過同樣的事情多次發生,兩者均會令孩子留下深刻印象。我認為社會福利署應該介入調查,尤其是該名男童出身於單親家庭,背後也許會有很多未知的因素而令該男童做出此等行為。

俗話一句,兒童始終是未來社會的棟樑,要確保他們有正確的價值觀,必須結合法律及教育,雙管齊下,才能使他們回饋社會,而非敗壞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