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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傘下

版權傘下

日前,毛孟靜議員上載一張由朋友焗製的月餅相片 (註 1)。相中月餅上印有雨傘圖案,惹來聲稱擁有該圖案版權的人士指其侵權。由於未有明言,我們無從得知指控的侵權行為是什麼:是指製作及出售該月餅倒模的廠家/製作人?用了該模具自製月餅作私下與友人分享的朋友?還是,是指毛孟靜議員上載了一張有指稱為侵權物的相片...還是其他?

雨傘圖案的「原創性」

另外,有人質疑該雨傘圖案能否通過版權法下「原創性」測試而獲得版權保護,進而將討論引伸到爭議近一世紀的問題。版權法下對「原創性」的要求是偏低,只須證明是靠自己勞力創作即可以獲版權保護(“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1916 年,英國案例指法庭考慮不單只是「靠自己勞力」,還須考慮創作品中的「技術、勞力及判斷」 (“skill, labour and judgement”) (註 2)。到 100 年後,歐盟法庭裁決要求「展示作者自己知識上的創作」 (“expresses the author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 (註 3) 。其後,英國案件中也加入考慮歐盟的裁決 (註 4)。事件中,網民從網上搜尋到大量近似的圖案,這些圖案及毛孟靜議員相中餅模的圖案都各有一點該雨傘圖案的特徵,但又缺少另一些特徵。可見不同作者獨立地想出相似的設計並非罕見的事情。(註 5)。如有作者聲稱擁有該圖版權,他就必須證明該雨傘圖案運用了作者的「技術、勞力及判斷」及「展示作者自己知識上的創作」,否則有關侵權指控難以成立。

「唔用嚟賺錢就唔係侵權呀?」

智識產權不是絕對的權力。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就寫明版權法的精神所在:

「為促進科學及實用藝術的進步,保障作家及發明家的著作及發明有時限的專有權利。」

可見美國的版權人在版權法下的權利最起碼有兩方面限制:第一,美國版權法的目的是鼓勵創作及發明,以推動科技及藝術進步的社會公共作用;第二,版權人的利益是受到時間所限的。而各條國際版權條約也容許簽約國在本地法律下提供不同的版權豁免,平衡版權持有人利益、公共利益及使用者權利。

英國、澳洲及香港沿用封閉式「公平處理」豁免;美國、加拿大、以色列、南韓、菲律賓及新加坡採用開放式「公平使用」豁免或「UGC 衍生豁免」。不論是封閉式,還是開放式的豁免都有一個共同的要求,就是要得到豁免就要考慮使用版權物時是否作商業或牟利用途。因此,「唔用嚟賺錢」未必不是侵權,但一定是能否得到版權豁免的一個關鍵因素。

網絡廿三條法案委員會剛復會,並即將完成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鍵盤戰線寄望能市民、政府及版權人都能多了解版權法的精神及《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不足之處,不應以版權法作政治打壓及箝制二次創作的工具,體會「傘」字的精神,讓更多的創作人、網民及市民在傘下有喘息的空間,在平衡版權人利益,也應鼓勵二次創作。

因此,鍵盤戰線提出三點要求:
1. 於《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清楚寫明「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不適用於版權條例;
2. 於所有新豁免下加入「豁免凌駕合約條款」令限制版權法豁免的合約條款無效,給予真正的民事豁免;及
3. 引入「開放式豁免」(「公平使用」、「UGC 衍生豁免」等)令創作不受限於某幾種手法,達致平衡版權人利益又能保障創作及表達自由的目的。

鍵盤戰線

註:
1. 原貼:http://s.kbfl.org/1KyF8XC
2. 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Ltd. v.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Ltd (1916) 2 Ch. 601 及 Lodbroke (Football) Ltd. v. William Hill (Football) Ltd. (1964) 1 W.L.R. 273
3. Infopaq v. Danske Dagblades Forening ECJ C-05/08
4. Newspaper LIcensing Agency Ltd v Meltwater Holding BV (2011) EWCA Civ 890
5. https://goo.gl/ft7wjKhttps://goo.gl/eWIl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