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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需要陽光法案

港大需要陽光法案

文:賀穎傑

早前港大校委會否決陳文敏任副校長的任命,並以保密作藉口,拒絕公開解釋理由。校委會中的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同學為維護同學及公眾的知情權,把會議上梁粉委員荒誕無稽的理由公諸於世,把他們為取悅權貴而自甘墮落的醜態盡現人前,令不少親建制的委員老羞成怒,連日追擊馮敬恩欠缺誠信。例如校委會主席梁智鴻就曾譴責馮披露會議內容,指披露會議內容「有礙委員們在會議上自由討論和交流意見」,並會考慮懲處馮敬恩。

究竟校委會的所謂保密守則是否金科玉律,神聖不可侵犯?美國公營機構(包括公立大學)聘用高層時所需遵守的守則,或者可供各校委參考。

即使在美國,公開資料守則(或稱為陽光法案,Sunshine Laws)也不是盤古初開已有的產物,有權力者黑箱作業,閉門造車可能才是人之常情。可是,如果討論的過程不公開,公眾就不能監察公營部門的決定是否合情合理,決定人選是否政治分贓,公帑是否用得其所。因此,為回應公眾的訴求,美國在1981年已經在所有州政府及聯邦政府確立了陽光法案,於聘用高層人員時人選及過程需作不同程度的公開。在港人熟悉的州分,例如加州、紐約州及佛羅里達州,都要求公立大學於遴選高層時非但需公開候選人名單,而且連校委開會內容都要公開。當中所涉及的包括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等名校。

需保障公眾知情權

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就曾於1983年作出判決,指佛羅里達大學遴選法律學院院長時,校委開會內容要按陽光法案公開,原因是公眾知情權較校委的學術自主更重要。法官判詞中有一段是這樣寫:「本庭認同學術機構為作出深入及理性的討論,有時需要設定保密守則,讓成員能夠自由地交換意見時免於害怕被政府報復。」,但法官同時指出:「可是,這種自由卻不能被濫用為擋箭牌,於某些情況下用以侵害其他人的權利。」這位名為Raymond Ehrlich的法官倒有真知灼見,似乎早已預視到所謂的保密守則會被某些人無限上綱作為政治打壓他人的擋箭牌。

由以上的例子可見,在文明先進、公平開放的國家,公立大學的保密守則並非金科玉律,有關當局亦有責任在確保公眾知情權的方面作出平衡,盡可能公開其決定。港大校委會作出創校百多年以來首次否決遴選委員會推薦的決定,引起社會極大爭議,校委會主席梁智鴻仍以保密守則作擋箭牌,拒絕對校委會這個極具爭議性的決定作任何解釋,這說得過去嗎?12位投下反對票的港大校委會成員,你們有膽量把自己理據放在陽光下,用道理說服市民你們的決定並沒有受政治干預嗎?

原文刊在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