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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署涉違法 高鐵回應揭新漏洞

路政署涉違法 高鐵回應揭新漏洞

路政署長劉家強10月14日在《信報》發表〈高鐵開支無越權無挪用〉一文,回應我在10月5日的評論文章〈越權承擔高鐵超支 港府涉違基本法〉。劉署長敢於正面回應質疑,在近年特區官員紛紛龜縮的形勢下,誠屬勇氣可嘉。真理越辯越明,若果讀者仔細比較我和署長兩篇文章的立論和引用的數據,自會產生兩組疑問:一、為何政府公佈的數據前後不一?二、為何政府不敢明確估算高鐵項目至今為止產生的「合同付款責任」?正因如此,我對路政署涉嫌違反基本法第73條,超越立法會批准金額而繼續開工的質疑仍然有效。

總括而言,路政署至今未能釋疑的漏洞共有三個:

一、工程開支數據含糊

在立法會的財政撥款中,高鐵香港段分別由工務計劃項目第53TR號(鐵路建造工程,批款550億元)和第57TR號(非鐵路建造工程,批款118億元)承擔。路政署在今年八月呈交立法會文件解釋高鐵工程進度,附上港鐵截至2015年6月底的進度報告,內容列出工程面對的種種延誤,均圍繞鐵路工程而未有着墨於非鐵路工程(例如行人天橋、行人隧道、地下道路系統、隔音屏障等工程),在文件附件三更列出三項開支,即鐵路隧道、西九龍總站和機電工程,總開支467.94億元(註一)。因此,相信包括筆者在內的一般讀者,都會將467.94億元開支理解為53TR號(鐵路建造工程)的開支。

殊不知劉署長在回應文章中忽然披露:「高鐵香港段各工程合約累計開支總額為467億9400萬元,分別由上述兩項工務計劃項目支付,即53TR的393億1100萬元和57TR的74億8300萬元。」劉署長聲稱政府沒有在兩個項目中互相挪用款項,但為何如此重要數據沒有在立法會文件分項交待,令公眾產生誤會?

更奇怪的是,港鐵聲稱整體工程己完成71.3%。若劉署長的數字屬實,53TR批款550億用去393億,剛好是71.4%;57TR批款118億用去74億,只是62.7%,可以說是超額完成任務,可喜可賀,那有超支的風險?這種數字遊戲令人精神分裂:劉署長一方面想証明開支符合預算進度,一方面又預期總開支會從668億元飊升至853億元,究竟那一說法才是真?

二、迴避「合同付款責任」

港鐵承認尚未解決的承建商索償額達207.75億元(註二),劉署長表示:「承建商的申索,一天未經確實認許,一天不能計入實際開支。」這種說法是語言偽術,申索不涉現金交收,當然不是實際開支,所以說了等於白說,不能解釋或反駁任何觀點。

我在〈越權〉一文中指出,政府財政紀律中有「先批後簽」的原則:「這條原則的關鍵是「合同付款責任」有否超出「批准預算」, 而非只考慮現金是否用盡」。因此,除非劉署長認為承建商申索一亳子也不應支付,否則207.75億元索償額中必定有一部份需要支付,這就是「合同付款責任」。港鐵和政府即使未能馬上處理所有索償,也有責任及時評估這部份責任有多大,用以計算究竟立法會批款是否已經爆燈。若果路政署任由合同付款責任膨脹至超出立法會批准預算而未有取得新批准,等於剝奪立法會審批公共開支的權力(因為不能排除立法會可能決定終止工程止蝕或要求刪減工程內容),違反基本法第73條。

劉署長反對用過去的成功索償率56%來推算207.75億元索償額引起的「合同付款責任」,這並無不妥,但他必須提出更有力的理據說明,為何用另一個成功索償率推算才更合理。可借他乾脆迴避核心問題,只是重申「今天高鐵項目開支未超出核准金額」;若果他真有信心政府沒有違法,理應膽敢說出「今天高鐵項目合同付款責任未超出核准金額」。劉署長請拿出數據說服公眾。

這項原則如何處理事關重大:因為劉署長的解釋一旦被接納,以後政府部門明知一個項目需款100億元,都只向立法會申請80億元,招標規範故意寫得含糊,自然有承建商「識做」用80億元投標,合同簽定後才在政府部門默許下索償多20億元,政府部門拖延不處理索償,待實際開支用盡80億元才向立法會申請追加,立法會屆時能不批准額外20億元嗎?這是「打死狗講價」合法化,財政紀律將蕩然無存。

三、超額支付港鐵管理費

劉署長在回應文章中披露了一組從未公開的數據:「連同支付港鐵公司的項目管理費及支付監察及核證顧問等費用,高鐵項目的累計總開支為532億5800萬元」,從中扣除工程開支467.94億元和預留給監察及核證顧費1.33億元,原來政府已向港鐵支付管理費約63億元,比起原來預算39.6億元(包含53TR及57TR)高出近6成(註三)。

運房局長張炳良一直宣稱政府嚴肅向港鐵追究責任,暗示要港鐵為項目封頂,即承擔部份工程超支額。誰知港鐵不但沒有承諾封頂,政府沒有扣起管理費之餘,更已大方地向港鐵多付23億元。這豈非兩套咀臉:猶如小孩犯錯,父母在街坊面前聲色俱厲宣佈嚴加懲教,回家關門後卻獎完糖果又獎玩具。

政府此舉等同向港鐵和所有公營機構宣示一項「變態誘因」:管得越差賺得越多。請張炳良局長清楚交代政府支付港鐵63億元管理費的理據,如有爭議為何不先扣起管理費?政府是否已放棄追討港鐵責任?

自從傳媒兩年半前揭發高鐵超支延誤,梁振英政府一次又一次令公眾失望。市民要求高鐵項目壯士斷臂,豈是非分之想?

原文刊於〈信報〉,2015年10月30日

註一:立法會文件CB(4)1412/14-15(02) 附件三,高鐵項目開支狀況:
註二:立法會文件CB(4)1412/14-15(02) 附件三,高鐵項目承建商索償狀況:
註三:港鐵管理費預算可參考立法會文件PWSC(2009-10)68及PWSC(2009-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