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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座談會記錄2】美國版權學者余家明:版權,重視作者多過版權人!

【版權座談會記錄2】美國版權學者余家明:版權,重視作者多過版權人!

(續)余家明教授指出,根據國際公約,版權不在版權人而在作者。因此重點是作者有否授權予版權人。

分析:四大組群的訴求及策略

接著,余分析最近香港四大組群的訴求及策略——網民、版權擁有人、網絡中介(聯線供應商等)及政府。

一、網民
1. 網民不同的方案,也旨在提高門檻,使之更難入罪。如提高門檻,版權持有人告的機會低了,而就算要告也會很貴。
2. 網民要創作自由、言論自由。因網民認為有自由,才可以批評政府,監察公共事務。

二、版權擁有人
1. 版權擁有人主張門檻低。他們不是旨在告你,但想「如要告你,我就一定贏」。因如訴訟的勝算高,就不用浪費錢及時間。
2. 版權擁有人希望中介平台(如聯線供應商)付款。只是如網民不犯規(侵權),中介平台就不用付費。

三、網絡中介(聯線供應商等)
1. 版權持有人要求把甚麼下架就下架(但求運作順暢,不犯法)
2. 中介就算願意做版權方面的監察工作,如網上監察、網上過濾,費用也會非常貴。無理由要他負擔所有費用。

四、政府
1. 如何平衡版權持有人、網民及網絡中介?

余教授指出,當中困難的地方,是政府部門本身是負責「商業及經濟發展」的,就一定會從商業角度去看。就算當局明白要平衡網民需要,也不可以忘記自己作為政府機構,其部門的責任。

以Youtube作例:「安全港」保障到咩人?

余舉例,並拿Youtube做例子——如網民不侵權,Youtube也不會侵權,那就很難要Youtube與版權持有人簽訂「備忘錄」、合約等以收版稅。這清楚說明版權持有人及網絡中介間的利害關係。

余反問,「安全港」不是保護了中介平台嗎,Youtube還會有事?余指出,中介平台有事的原因,主要因為有廣告收入。所以如果回看條文本身,Youtube是否包括在內「安全港」的保障及監管範圍內,是極具爭議性的。


圖:網絡中介Youtube或不包括在「安全港」範圍。余補充說,從版權的角度,一定要有網民侵權,版權持有人才可收到網絡中介的錢。

援引《版權條例》佐證

他續用Youtube作例子,並援引《版權條例》佐證,根據第88B條:

「在下述事情發生後,有關服務提供者已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合理步驟,以限制或遏止有關侵犯版權行為

(1) 該服務提供者就該項侵犯,收到指稱侵權通知;
(2) 該服務提供者知悉該項侵犯已發生;或
(3) 該服務提供者知悉某些事實或情況,而該等事實或情況無可避免地令人得出該項侵犯已發生的結論; 」

網絡中介:如何才算是「限制或遏止侵權行為」?

如Youtube用戶「A 」上載影片,被版權持有人投訴「侵權」,然後Youtube把其影片下架。然後Youtube用戶 「B」、「C」、「D」 上載同一段片(「A」的片)。如Youtube把「A」的影片下架,是否算是「限制或遏止侵權行為」?還是要把「B」、「C」、「D」和其他所有與「A 」相同的侵權物下架呢?

網絡中介:「沒有直接收取利益」?

余表示,所以如果看條文本身,Youtube是否包括在「安全港」的保障範圍內,是極具爭議性的。

根據第88B條:

「該服務提供者不曾收取(而亦非正在收取)任何可直接歸因於該項侵犯的財務利益;」

余指出,如違法侵權的影片可換取更大的廣告收入,是否「沒有直接收取利益」?余補充說,從版權的角度,一定要是有網民侵權,版權持有人才可收到錢。

那「安全港」是為誰而設呢?

余教授直指,「安全港」是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nternert Service Provider, 下稱ISP)而設的。ISP並沒有直接因為你的「侵權行為」賺多了錢,它只為用戶提供上網的服務,然後收取月費。


圖:余教授舉音樂程式Sportify作例,指出版權擁有人與創作人逐漸不是站在同一陣線。版權擁有人一方面說,因「被侵權」而給予創作人更少版稅,另一方面則有機會從賣出股權來賺回利潤,創作人不是從左右也收不到錢?

「安全港」:牽涉三種不同的利益

1. ISP

純粹給予傳播渠道,每月收費,不須負特定責任,因此安全港它們是重要的。

2. 社交網站、中介平台

它們有收取金錢利益(廣告費為主)。如要論「安全港」是否包括它們,就要看是寬義還是狹義的解讀。寬義包,狹義不包。從版權商在外國的經驗,就是不包括的。ISP角度,就是包括在內的。外國有很多的官司也在打究竟「安全港」的範圍有多大?有收錢的,是包還是不包?

而政府的草案,其實是解決不到這個問題的。

3. 創作人:

正常而言,創作人大多與版權人站同一陣線。現在則有改變,最好的例子是Spotify。有說,沒有足夠的版稅,侵權對版權擁有人、創作人也是不公平的。但他們忘記,版權擁有人是佔Spotify的18%股權,就算有人侵權,版權擁有人賣了股份也有機會可以賺回利潤。

創作人就想,版權擁有人一方面說因侵權給予創作人更少版稅,另一方面則有機會從賣出股權來賺回利潤,創作人不是從左右也收不到錢?

因此創作人開始覺得,制度是不合理的,左右都用其作品,但創作人卻收不到錢。

全片(余家明教授):

影片製作:朱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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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網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