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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中介平台問題牽爭議 林旭華:一定要先通過後修訂

【版權條例】中介平台問題牽爭議  林旭華:一定要先通過後修訂

(獨媒特約報導)版權修訂條例在明天恢復二讀,國際記者聯會及香港記者協會上周六舉辦工作坊,討論相關法案。在工作坊中,「香港版權大聯盟」林旭華和就美國德克薩斯A&M大學法學院教授及法律與知識產權中心聯合主任余家明就中介平台問題作激烈討論。林旭華強調立法是刻不容援:「一定要先通過後修訂!」,余家明則指法案條文中有不少灰色地帶,當局應令網民安心及令版權持有人和中介平台都能收錢,才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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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旭華:世上沒有一條絕對完美的法例

「香港版權大聯盟」發言人林旭華表示,大聯盟中共有1400間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公司,如漫畫及唱片等。林指如果有版權條例的新方案,在其內部討論亦需時,甚至需要請示地區行政總裁。林強調創意產業是因為原創人花了心思創作,但得不到保障的話,社會便會退步。

他表示「記者」同樣涉及版權,例如在簽約時已列明,如新聞圖片及文字等都屬公司資產。林認為當文字成為作品時,便有版權。他提到「慘痛的事實」是早前在知識產權署的調查中顯示,只有38.8%網民願意或可能付錢購買內容。他認為六項豁免對比歐美已寬鬆得多,雖然條例可能有不足之處,但要相信香港的法治。他強調立法的精神是要保障創作人,但不能避門造車,現時對串流的技術侵權不能作任何檢控。

林認為香港的知識產權的教育薄弱,但世上沒有一條絕對完美的法例,法例應該隨住時間作修改。他批評有人沒有參與修訂的諮詢,但在審議時卻提出多項意見和製作懶人包。他又指有議員沒做好修訂的工作,表現不稱職。

林旭華指在法案初期時沒人關心,到現在卻有很多懶人包,當中有不少謬誤,政府的宣傳亦有所不足。林旭華強調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都支持作修定,他更直指「有年輕人是要搞寸個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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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使用定公平處理?

一直關心法案的余家明表示,和林的觀點不是差太遠,幾乎有八十巴仙接近。他同意要打擊侵權行為,但強調要分開盜版、侵權及二次創作,三者是有所不同。

余認為「唔會告」同「告唔到」有很大分別,前者是要視乎邊個告,和無法告是兩回事,而且後者會有其他方法作索償。他表示香港現在是公平使用及公平處理,混合了英美的模式。他提到公平處理是規則,公平使用是要衡量作處理,如未經許可便可採訪,如非政治新聞便可採訪,但要考慮四個因素。

余又提到根據現時的版權條例,戲仿豁免的條文並不清晰,香港在混合使用下其實非常不清晰。余認為不能忽略的是,很多國家都使用公平處理,是因為他們是英國的屬土,兩者誰較好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余家明:法案條文有較多灰色地帶

余講到用戶衍生內容時指,完全豁免會對版權持有人有很大影響。他認為各人的懶人包不同,當中並沒有誤導,而是因為大家角度不同。當中如超連結分享、評論時事、廣告收益及市場替代等的情況,法例並沒有明文說清楚,所以才有這麼大的爭議。

余表示,業界實際利潤下較二十年下降,但不一定是因為受大眾傳播所影響,當中有不少其他因素,如生活及消費模式。他認擔憂的地方是今次的條文「試下先」,但如果推行下發現不可行,則會有更多民事及刑事官司。他形容現時的法案中有較多灰色地帶,政府有需要多作解釋。余又表示對業界的做法不認同,要追討中介平台但為何要把網民拉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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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添枝:香港的豁免已經好高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總裁馮添枝亦有到場,他發言時表示香港的豁免已好高。他質疑全世界都沒有三條同時出現的情況,即公平使用、公平處理及衍生內容,所以香港網民都不應挾迫政府。他又認為不同意非牟利的分享是不可行。

馮更質疑網民其實是想要 free use,認為根本不可能,而三項修訂更是置版權法所不故。「與其說現時的法案是網絡廿三條,不如說網民及三個修訂案是馬克思廿三條。」

馮及後和余作多番激烈爭論,談到中介平台及安全港的問題。馮強調版權法不應向後倒退,豁免亦會無可避免會令版權持有人權益受損;而且網民是要爭取全面豁免是不合理。余認為各人的角度不同,較好的折衷方案是向中介平台收錢。

林旭華最後強調版權大聯盟不是只為錢:「立法精神會對社會的科技發展有好處。當局亦不應把所有條例炒埋一碟」余家明批評政府沒有對症下藥,沒有想方法令網民安心及令版權持有人及中介平台能收錢,只在打擊大型盜版上的說法作宣傳。

記者: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