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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不代表可接受不人道對待

被捕,不代表可接受不人道對待

被捕人士在被拘留期間受到不人道對待的消息,似乎時有所聞:去年因發表諷刺李光耀言論而被捕的少年Amos Yee,就於被扣押期間被囚於精神病囚室中,一邊手腳被綁於床,只能於病床旁的桶內如廁,被迫於充滿尿味的地方度日;燈光亦是長時間開啟;菲律賓亦有警署被揭發藏有一間隱密的「酷刑囚室」,有被捕者曾被迫轉動輪盤以決定自己要接受甚麼酷刑。

而在香港,去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亦曾對警方未有為2014年7月「提前佔領」期間,有被捕人士投訴警方未有提供食水和食物,上廁所及與律師接觸均受到阻撓等情況提出關注。而及至今年過年發生的騷亂事件,亦有被捕者懷疑受到警方不人道對待的報導:據報導,有被告指被捕時被警員用警棍打中後腦,需要到醫院縫七針,其代表律師亦於庭上表示被告「從未作過口頭招認」,因此將對警方呈上的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辭提出爭議;亦有被告投訴「警方當時以較輕的罪名、即非法集會罪拘捕他,意圖誘使他作出招認,並在拘捕後不准他休息,每當他想睡覺即被警員大聲呼喝,拘捕近40小時後才錄取口供」。[1]

若上述指控屬實,既可能構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亦可能違反公平審訊的權利,包括「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前者有違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後者則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屬憲制權利,並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其大部分條文納入本地法。

接觸律師的權利
此外,學民思潮臉書消息指懷疑警方未有讓其被捕成員林淳軒與律師會面[2]。必須重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3)(b)條保障被告獲「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歐洲人權法庭案例亦指出,在首次被警方錄口供時,疑犯有權接觸律師。警方理應尊重和落實疑犯接觸律師的權利。[3]

佢哋攪事,佢哋抵死?

然而,當出現被捕者受到不人道對待的報導時,社會往往會出現一陣說法:「佢地攪事啫,抵死啦!」但事實真是如此嗎?首先,在無罪推定下,被起訴/被捕者其實未被定罪;就算法院裁定有罪,亦只能按照判決之罰則處罰,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執法人員不得向任何人施行酷刑或不人道對待。

我們希望執法機關在拘捕任何人士時,都嚴格恪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公約》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確保被捕人士免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並保障其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以保障人權和法治,亦不辱香港作為國際都會、法治之都的美譽。

參考資料/延伸閱讀:

[1] 明報。【旺角暴力衝突】多名被告投訴警使用不必要武力 招認不合程序 (14:23)。2016年2月11日
[2] 學民思潮facebook 專頁
[3] Salduz v Turkey. Application no. 36391/02. 27 November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