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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正貨與山寨貨

法治正貨與山寨貨

原圖:蘋果日報

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與港澳政協會面時談到旺角暴亂(「魚蛋革命」),一再用上「法治」二字,聽得人頭暈噁心,仿如吃了毒菜假蛋。各位請認明正貨,香港的是原廠正貨來自英國的普通法「法治」,大陸說的那套只專制政權下中國製造的山寨「法治」!這山寨貨連法治的最低層次「守法」也談不上,因為只要政權有策略‧性‧需要,便會有強力部門,用法律以外的手段辦事,例如炮製港人被自願偷渡到大陸協助調查。

正牌法治有何防偽特徵?普通法下的法治,不單要求「依法辦事」,重點是透過法律、相關的人員和司法制度達至公眾有目共睹的「公義」,當中除了守法外,還有公平公義、保障市民基本權利和尊重司法獨立等特徵。

看似要求很高,但例子在香港俯拾即是。早前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藍絲「維園阿伯」上訴,推翻其叉頸襲擊黃絲的定罪,便是一個好例子。雖然張與阿伯政見相左,但只要看到阿伯的定罪有不穩妥之處,義無反顧協助上訴,可算是完美示範了不論政治、宗教、貧富、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根據報道,上訴庭裁定阿伯得直,包括考慮到原審裁判官接納網上的叉頸相片呈堂時,未有考慮相片真偽。一般而言,控方可以傳召拍攝者或專家證明相片沒有被改動,否則若相片是改圖,定罪便可能不公義。

保障個人基本權利方面,可用建制派口中的「暴徒律師」楊岳橋為「魚蛋革命」被捕人士擔任義務律師一事說明。法律賦予警察很多及很大執法權力,如拘捕、搜查、羈留和使用武力等。這些權力本質侵犯市民個人權利,在平衡執法和個人權利下,警權只能在有限情況下使用才算合法。避免警察濫權的限制在法律、通例和守則中例明,包括被捕人士的緘默權、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安排飲食、休息、求醫,確保被捕人士獲人道對待。

一般市民對這些保障認識有限,面對有槍有棍的警察,未必懂得或敢於拒絕回應警方提問,受到不恰當對待時或會啞忍,甚至被誘使或誤導下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詞。最不堪的例子有去年警方拘捕智障男子錄取口供,指控他打死遛狗阿伯一案;故律師到警署陪同,主要功能是確保被捕人士應有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不讓警察有濫權機會。

另外,現時拘捕的法律門檻很低,只要警方「有理由懷疑」某人觸犯刑事罪行便可,不需要太多實質證據支持,僅屬調查的第一步,現實中有不少個案經調查後結案,毋須檢控。建制派人士在這階段無差別地指被捕人士是「暴徒」,等同未審先判,批評協助的律師是「暴徒律師」更屬無知,如批評出自有律師名銜的人,便是無恥。

最後一項司法獨立,確保法官無畏無懼,大公無私,不受干預下審案判案;甚麼三權合作或法官是「治港者」,都是活於山寨法治下的人才會說的話。黃台仰案中,裁判官毋須考慮特首、高官右一句暴亂,左一句暴徒,或其他社會政治因素,只根據控罪、法律、案例和證據處理保釋申請,這就是司法獨立的常態。但卻惹來「梁粉」和「建制健筆」辱罵狠批。

當中最惡劣的有「愛港之聲」以「狗官」辱罵裁判官,專欄作家屈穎妍則形容裁判官的決定是「放虎歸山」、讓「魔鬼重回人間」,而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最初撰文建議網民把裁判官「起底」,其後稱誤傳初稿,但最終版本仍是在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下,質疑裁判官因政治取向有利益衝突。

司法人員不宜就案件發表個人意見,庭外跟「梁粉」理論更不恰當。特區政府有責任就針對裁判官的惡意抨擊、無根據抹黑,作出回應,以免影響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甚至在事態嚴重時起訴有關人士藐視法庭。早前便有網民因不滿裁判官裁定「以胸襲警」罪成,作出批評後被警方拘捕。律政司適時發出聲明,強調尊重司法獨立,聲稱任何言論應避免構成向法官施壓,或可看成司長袁國強還有一絲底線,惟警方今次並未果斷行動,繼續無底線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