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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台交流札記:做個有立場、有主張的法律人

留台交流札記:做個有立場、有主張的法律人

(原題:公益律師是有主張的)
留台學習扎記

因為台灣另類媒體公庫庫長管中祥說詹順貴律師在台灣推進社會方面有很大的角色,於是跳級修了一門「環境公益訴訟實務」的課,主要是學習台灣最大土地徵收案桃園航空城的公益訟訴部份。桃園航空城是為台灣建立第三條跑道,迫遷二萬多人的住宅、農地等等。

張文貞老師因為之前去了以色列作學術活動,在開學之後一個月終於回台大上課。港大的憲法老師陳秀慧教授之前亦有推介張文貞老師,說她是國際學術圈之中有名的權威,叮嚀我去跟她多多學習。在台灣,學者對理論及社運經驗都會很integrate再消化得很好。也許對他們來說,社運的經驗是寶貴的資產之餘,亦是社會制府扭曲下必然會發生的、以及實為推動進步的動力。

桃園航空城牽涉的問題是,在政府推行的重大建設計劃之中,在拍板要進行計劃之前,就完全沒有民眾參與的部份。計劃的內容、徵收的範圍、迫遷的影響,全都由行政機關(在區域計劃及都市計劃之中)決定。同時亦有聽證程序的類型問題(意見聽取式及司法裁決式)、程序問題(土地徵收法第四條第二項)等等學理的部份。而訴訟的部份,就是在於土地徵收程序之前,政府必須規定地產商做環評的法律要求,以及進行環評的門檻(當中又涉及level of scrutiny及deference的問題)。

張老師在介紹了法律議題之後,這樣說:

「土地徵收的案件在最前的階段都沒有意見聽取的部份,而走這樣的程序是要爭取的。苗栗大埔事件,那位徵收而自殺抗議的阿嬤(註:朱阿嬤),才讓我們(公益律師)爭取了在法規加入聽證相關的部份。

要留意的是這個案件反映對法治侵害的程度(按:不得不反思台灣對法治的理解是什麼,但另一台大有關法治的課有點像讀 Tamanaha的On the rule of law的讀書會)。它牽涉的是法治保障的程度、權力關係,以及論述。作為一個公益律師,你必須要爭取、去處理這樣的問題。你可以看到即使有人自殺了,也只是爭取了如此有限的政治讓步。

法律人就要有能力在粗糙的法律、權力不友善的關係之中,當有對公益敏感的法律人。法學主張是會有爭辯的,但作為公益律師,你就是要有立場有主張的。法學論述是有目的。必要時我們要糾正、甚至可能要作有創意的法律訴訟的主張。
因為我們面對的法律制度是有缺憾的。如果我們只是「以法論法」,面對權力不友善的法律,當然也會有不當的解讀。

所以我們是會有目的、有主張的解讀,甚至有立場、目的,甚至被認為有偏見的。但是這是公益律師必須處理的。」

這當然也讓我們回想香港的制度,以及人權律師們。

有關在走政策諮詢的程序,普通法的案例要求政策的諮詢必須是公平及妥當(fair and proper,參考R (Wainwright) v Richmond Upon Thames London Borough Council [2001] EWCA Civ 2062 para 10 per Clarke LJ):
The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must be effective; looked at as a whole, it must be fair. This requires that: consultation must take place while the proposals are still at a formative stage; those consulted must be provided with information which is accurate and sufficient to enable them to make a meaningful response; they must be given adequate time in which to do so; there must be adequate time for their responses to be considered; the consulting party must consider responses with a receptive mind and a conscientious manner when reaching its decision.

暫時香港的法院沒有採用如此的進步的原則,但人權律師的確有立場有目的的在法庭上辯論過一番--政改諮詢的時候就再次確認,如此的訴訟會卡在諮詢並非可以訴訟的行政命令這一點上。但台灣的法制如何確保如此的原則,沒有如此的條文又如何在立法原意上確保立法原意,還待法庭判決。

公益訴訟的法庭外面向

另外是跟民眾及利害關係人(按:即苦主)交流的部份。課堂上的同學認為聽證會所用的法律語言艱深,無法讓一般民眾理解聽證中的政策及程序爭議部份。詹律師及張老師都說這是公益訴訟、社會運動、NGO的很重要部份。

「公益律師要有意識,在社運的面向之中也要有認知說公眾是重要的盟友。我們的責任是要讓公眾理解,成為法庭外支持的力量。

跟公眾溝通,是很困難的。若不是有例如苦勞網、其他NGO的部份幫忙消化理解程序中的資料,那些(程序中的)詞彙亦不可以琅琅上口。」

那課堂也將會安排校外學習,與聽證過程中作代表的意見代表交流,也會去聽證會觀摩、感受正式聽證會的氣氛;同時他們亦歡迎學生到NGO會議中旁聽學習。

當個社運人真的與法律人沒有衝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