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家庭崗位、性別不是任用私人的擋箭牌──與馮家強商榷

家庭崗位、性別不是任用私人的擋箭牌──與馮家強商榷

文:戚本盛

一向以清廉自持、自詡辦會公正無私的教協,似乎很介意被人批評「打爛齋砵」。

去年11月初我發表《權力需要制衡 教協也不例外》,其中一個詰問是:「為甚麼部份理事開始妄自尊大,甚至任用私人?」教協理事陳國權對該文有連篇的批評和指摘,對以上一問,他說知道所指是哪一個案,並謂聘請時並非執意於某項資歷或要求,而是酌情抉擇(恕我去掉那些渲染的字眼。相關原文已載錄在註一)。我在下文將指出,「並非執意於」的是大部份該職位所列明的資歷和要求,而不只是「某項」。

酌情須合理

至於酌情,絕不等如任意,不等如不必合理。教協是一個職工會,由會員選舉理事會來推動會務,理事有決策權,不受薪,具體工作則聘請受薪職員進行,另由會員選出監事組成監事會監察會務,監事也不受薪。這樣的架構不能說完美,但其民主和制衡的意義是很明顯的。理事會行使權力,必須接受問責,何況,教協是一個工會、一個教師工會、一個以推動民主進步為己任的教師工會?

空泛說依程序 不足判斷是否合理

有關個案就是一個這樣的問責事例,只是,像立法會議員向政府官員詢問一樣,無論官員的答覆即使多麼不合理、不對題,都一樣可以在建制派議員的保駕護航下通過一定的程序。所以,空泛說甚麼通過程序是不足以判斷是否合理的,必須看實質的爭議內容。

有關個案已是兩年前給拿上教協的監事會會議的,其後在約一年前在監事會會議上,只含糊地通過動議接受該次聘任處理,並一概刪去我要求在動議中列出事實的語句(「理事會降低標準入職標準聘任相關職員」,下文將論證此點),後來在年度報告中也否決了記錄這次討論。換言之,會員或會員代表單看年度報告,根本不知道討論過這件事,更不要說判斷事件的是或非了。

再次貼圖是否二次傷害?

到了今年屆滿落任,我和其他五位監事不滿整體監事會的報告,要求不簽署竟也被拒絕,於是我們向周年會員代表大會提交了獨立報告,載列本屆任期兩年內的工作重點,獨立報告中和本文有關的一段載錄於註二。我以為,工作本已到此為止,豈料教協總幹事馮家強卻在他的臉書公開提出反指控,甚至把兩年前的對是次聘任的質疑的造圖也再貼出來。該圖是約兩年前由署名「教協員工同盟」發出的,和六位監事以及進步教師同盟無關,至於再貼是否對有關職員的二次傷害,自有公論,不過,客觀效果便是爭議並未結束,起碼我覺得有責任把事情記錄下來,並提出我的觀點。

馮家強的貼文是這樣的:「一位服務工會多年的女職員,只因她在任內與一名理事結婚,縱使她如何能幹,聘任程序如何公平公正確保沒有利益衝突,line management如何清晰避嫌,都可以被一些工會監事一次又一次擺上檯,在他們的傳單一年又一年以「某理事太太」、「任人唯親」、「學歷不夠」等言詞抹黑,如此歧視女性、歧視有家庭崗位人士、壓迫員工的監事,配做工會嗎?實在忍無可忍。」(2016.04.23)

獲聘者不達職位要求

這篇貼文有許多誤導的言詞,較次要的我放到註三指出,這裡只指出馮家強隱去的最重要的一點:獲聘者不達職位要求

有關職位是一位負責會所管理的副總幹事,職位要求共六點如下:(1)「大專或以上程度」學歷、(2)「熟練使用辦公室電腦軟件及懂中文輸入法」、(3)「具屋宇維修、例如水、電、冷氣工程知識」(廣告列明具此項技能者「更佳」)、(4)「須具至少五年相關工作經驗」(廣告列明此項為「須具」)、(5)是否「具會所管理及屋宇維修經驗」(廣告列明具此項經驗者優先考慮)、(6)「具領導才能、良好溝通技巧、富責任感、勤奮、細心及有耐性、團隊精神」。

我在監事會曾逐點問及上述各項獲聘者是否符合要求,理事會回覆清楚說知道不符(1)及(3)項,對(2)、(4)和(5)項則沒有正面回應。如果獲聘者符合這三項要求,理事會理應正面指出,所以從理事會迴避作答,可推斷獲聘者並不符合該三項要求。簡言之,職位列明六項要求,獲聘者並不符合其中五項,五項中起碼有(1)和(4)是必要的。至於第(6)項,理事會則又清楚以獲聘者入職後的表現來讚賞第(6)項,但那是入職後的表現,怎可倒果為因地用來證明聘請合理呢?

曾任職相若職位嗎?

也有人以獲聘者之前曾擔任相若職位為由,暗示獲聘者具有相關工作能力,認為這次聘任沒有問題。要看這點是否合理,須比較該獲聘者之前的職位和這次獲聘的職位,其實獲聘者約廿年前曾在教協任職的是活動統籌,負責的是管理同事籌劃活動,例如「好書龍虎榜」、「閱讀嘉年華」等,和這次爭議中會所管理的工作可謂風馬牛不相及,當然,不是說能力不能遷移或發展,但以職位相若來證明她符合入職要求則並不合理。

沒有其他合適人選嗎?

不符入職要求而仍能入職,合理理由大抵只餘一點:獲聘者沒有其他對手。換句話說,獲聘者是可供聘用的最合適人選。在監事會的會議上,理事曾口頭答覆,當時是有其他合乎資格的應徵者的,後來監事索取不含私隱的資料,包括多少人應徵、面試過多少人等,理事會卻一直沒有回答。其實,有關職位要求並不罕見,並非特殊到沒有多少人具備該等資歷,沒有其他符合條件的應徵者是較難使人相信的。

理事會一再強調所謂整體考慮,甚至披露了是前任總幹事主動致電邀約獲聘者應徵該職位的。這使我更留意到時間的問題,前任總幹事是在招聘程序開始時,抑或結束後主動邀約的呢?當年招聘廣告刊登期結束,與獲聘者入職,相距五星期。五星期的時間,是否足夠完成招聘程序(包括接受應徵、面試等)然後邀約,實屬疑問。若在未完成招聘程序時已主動邀約而最後決定聘請該職員,則整個程序是否公正,更易受人質疑。

為何理事會從未這樣說?

反過來思考或者更簡單。如果理事會一早指出獲聘者符合職位列明的條件,如果理事會能夠指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應徵者,又或者和其他應徵者談不攏條件而最後聘用爭議中的職員,我相信任用私人的嫌疑便會較小,爭議早可平息。理事會一直沒有這樣說,是因為雖然實情如此(例如獲聘者符合條件),但理事會選擇不向監事會說明呢,還是實情並非如此(例如獲聘者不符合條件),所以理事會不能這樣說?公眾讀者和教協會員對此可以自有推斷。

利益輸送的嫌疑

更要注意的是,招聘廣告所列明的要求必須屬真正的要求,應徵者以真實無訛的履歷應徵,僱方也按這些要求進行招聘程序,這樣才算公正。如果公開列明了較高的標準,但在聘請時又秘而不宣地降低要求,因而造就了個別應徵者入職的機會,則能否選擇最合適的人才,是否公正無誤,值得懷疑。起碼,大有可能的是,不少人(例如教協會內其他職員)因最初較高標準或後來不知道降低了標準而沒有應徵。其實,如果在最初應徵者中沒有合適人選,是可以坦言更改要求,公開讓符合資格者應徵的(起碼在職員內部通傳),但當年理事會沒有這樣做,卻一面致電邀約獲聘者,一面降低了標準,這樣的處理還屬酌情範圍,還能說是公平公正嗎?

化妝為歧視洗不脫瓜田李下之嫌

綜合以上所論,這次聘用降低入職要求的過程,已足夠讓人質疑,而獲聘者原來是一位副會長的妻子,則瓜田李下,被人質疑也決非無理。舉例說,某政府部門如果暗地裡降低某職位的要求聘請某司長的配偶,市民會怎樣說?某公營學校校董的配偶如果不符入職要求而仍能獲聘於學校,又是否符合當代社會對良好學校管治的期望?即使說該副會長沒有參與聘請過程,但主事者和副會長同一內閣,更是多年相識,利益輸送的懷疑,便並非無的放矢,監事提問經年,得不到合理解釋而記錄在案,在在屬於監察會務的職責,馮家強竟反過來指摘為歧視,又合理嗎?動輒把無關歧視的個案化妝成家庭崗位和性別歧視,除可混淆視聽外,對家庭崗位和性別歧視的真正問題是有害還是有利呢?

如實記錄也一併刪除?

兩年來有關個案除了在監事會會議內爭論,從來不曾訴諸公眾(最多是去年十一月「任用私人」四個字),反而馮家強在臉書留言多次提及的「傳單」,所指是甚麼,他沒有再說清楚,可以肯定的是,六位監事和進步教師同盟根本就沒印製過甚麼「傳單」。反而值得思考的是,如果這次聘任是沒問題的話,監事會內為何只以籠統的接受解釋來終止討論,連「降低入職要求」的如實記錄也一概刪去?

其實,監事會會議是保密的,除非有人以監事會內容作是非人情,向相關職員透露了監事會的爭議,否則相關職員不應感到甚麼壓力,所謂打壓根本更無從談起,何況,監事會內爭議的一直是聘任程序是否公正,從沒針對獲聘的職員,錯的主要是理事而非職員,這些都在監事會會議早有說明,未知居中搬弄者有沒有轉述這一點呢?至於4月23日在周年會員代表大會分發的獨立報告,其實是在22日才寫成,23日早上印備,下午才分發,馮家強指有關職員數天前因壓力請假,除非有人未卜先知,否則能說和此有關嗎?

會務能繼續清廉公正嗎?

更要指出的是,馮家強的前引臉書留言,說得一派義正詞嚴,但他卻又把匿名者製作的一幅質疑此次聘任的圖檔再次公開貼出,如果這樣的圖檔如他暗示是對獲聘者有所傷害的話,那麼,他再次貼出的客觀效果是減輕有關職員承受的壓力呢,還是延續及激化壓力?這樣又對誰有好處呢?起碼,如果沒有馮家強那些不盡不實的留言,我也不會寫這篇文章與他商榷。以上種種,讓我有理由懷疑,當中是否有人運用權術,貌似為弱勢發聲,其實在文過飾非?

本屆監事任期已經完結,報告完後工作便理應結束,只是看到馮家強那種似足建制派的腔調,一味空泛地說依足程序,甚至說自己調查過整個過程甚麼的,最關鍵的不符入職要求的一點卻避過不提,其實只算是消費讀者或朋友對他的信任,對理性看待整個爭議一點好處也沒有。

教協的敏感詞

理事會或監事會中的建制派如果覺得這次聘任程序是那麼光明磊落的話,為何在報告中不留記錄,彷彿這次聘任就像教協的敏感詞一樣,非要徹底刪去不可。可厭的是,馮家強還拿出甚麼家庭崗位和性別來做擋箭牌,我便自覺有責一正視聽,也希望教協會若真的以清廉自持,公正無私,則大可擺事實,講道理,甚至可以進行公開讓會員充份參與的公聽(而不是像會員代表大會那樣草草了事),一解各種質疑,以證真正無私。千萬不要只知要求嘴裡高喊要求政府民主問責,自己辦理會務也要踐行民主問責才是。(完)

註一:陳國權的反駁節錄:「直至本年初監事會正式通過「聘請職員某某的程序恰當」,在會方的處事法理程序上已告一段落。如今,筆者嘗試就個人的理解和分析,綜合幾點意見如下:(一)關於高級職員的聘任和免職,理事會有嚴謹的討論和通過程序;(二)有關理事已因與該應聘者的關係而避嫌和申報;(三)在處理聘請職員的程序中,遴選小組成員與該應聘者並無利益關係;(四)遴選小組已詳細陳述聘任該應聘者的理由,包括:該職位已先後曾有兩位應徵者上任,但是分別在三個月和六個月後便被主管評定為不稱職而離開,如該職位繼續懸空將會嚴重影響會務運作;該應聘者過去曾任職本會逾十年,其間的投入感、忠誠表現和工作能力獲會方肯定和讚賞;考慮有關應聘條件時並非執意於某項資歷或要求,而是從整體的有利因素作出務實和恰當的酌情抉擇;(五)監事會已多次反覆討論此個案,最後接受理事會解釋,認為聘任程序恰當。」(節錄自陳國權:《從「合理懷疑」和「揭人陰私」說起……》,《立場新聞》,2015.12.03)

註二:副會長妻子不符職位要求仍獲受聘:監事會曾調查及討論一宗理事會聘請某副會長妻子為受薪職員事件,發現確曾有身為副會長妻子的應徵者,雖然不符合有關職位大部份徵聘條件,仍獲理事會聘為本會高級職員(受薪),唯監事會最終通過動議終止這項討論。(節錄自《2014-2016年六監事獨立報告》2.1段,2016.04.23向教協會周年會員代表大會提交。)

註三:(a)該名職員是多年前曾任職教協,後來離職,到2012年再重新獲聘,有爭議的正是這第二次獲聘,爭議的是不符職位要求仍然聘請她,並非因為和理事結婚便有爭議。讀者自可比較馮家強原文「只因她在任內與一名理事結婚,……都可以被一些工會監事一次又一次擺上檯」的說法。(b)監事屆滿落任報告任內工作,包括這件事,是第一次,馮家強所說「在他們的傳單一年又一年以「某理事太太」、「任人唯親」、「學歷不夠」等言詞抹黑」根本並無其事。(c)爭議的關鍵是不符職位要求仍然聘請該職員,從不涉及女性或家庭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