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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樂會回應首宗種族歧視個案判決

香港融樂會回應首宗種族歧視個案判決

文:張鳳美(香港融樂會總幹事)

涉及六年前一個十一歲香港土生土長的印度裔永久性居民控告香港警務處違反《種族歧視條例》的民事訴訟,Mr. Arjun SINGH控告警方種族歧視,未有向他提供平等的警察服務。案件在2014年9月於區域法院結案,至今20個月,法官終於在2016年5月30日宣布判決。法院裁定警方調查及拘捕行動不屬於「服務」,因此被告沒有違反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第27條: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方面的歧視。融樂會對此判決表示極度失望。本案突出《種族歧視條例》其中一個嚴重漏洞,無保障本港市民免受政府行使職能及職權時的種族歧視。

社會各界對判決十分期待,因本案是《種族歧視條例》於2009生效以來,首宗涉及公共機關種族歧視的案件,而且原告人在事發時為未成年人。事發於六年前,當時Mr. SINGH十一歲,他稱在灣仔地鐵站出口被一名華裔成年人大力扯住及扣留,而該華裔成年人則稱Mr. SINGH在扶手電梯上撞到她,對她構成攻擊。儘管雙方都有致電「999」求救,警方並沒有拘捕或調查該名華裔人士, Mr. SINGH則被帶到灣仔警局。雖然他已表示他只能說英語,但警方堅持安排旁遮普語翻譯員,並扣留Mr. SINGH五個多小時。

警方對少數族裔不公平對待時有發生,以致少數族裔遇到麻煩時,大多不會向警方求助,會自己處理;當他們遇到警方的惡劣對待及種族歧視,只會忍氣吞聲。Mr. SINGH選擇循法律途徑伸張正義,但案件從事發至昨天頒布判決所需時間佔了Mr. SINGH三分一人生,加上他苦等了廿個月才有判決,他心靈飽受煎熬,而判決結果對他來說是二次創傷。

現行《種族歧視條例》的漏洞,不能保障同樣是香港人的少數族裔,而且成功申訴種族歧視的門檻極高。今次的判決再一次證明修訂《種族歧視條例》的迫切性。融樂會一直以來要求政府修訂《種族歧視條例》,平等機會委員會最近的歧視條例檢討報告亦提出相同建議,訂明政府除了在提供服務之外,在執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作出歧視即屬違法,保障不同族裔市民在政府行使其職能及職權時免受種族歧視,與其他三條反歧視條例看齊。

在《種族歧視條例》沒有相關保障之下,法院的獨特角色尤見重要。本案判決原可清楚表明覆蓋少數族裔免受種族歧視的範圍,釐清香港在國際消除種族歧視公約下的法律義務;是次負面判決可能會令少數族裔對種族歧視保障信心大減,即使遇到不公平待遇亦不願向有關部門申訴。融樂會擔心少數族裔即使成為受害者,亦怯於向警方求助,如此對整體社會治安有害無利。

雖然警方在過去幾年開始聘用一小撮少數族裔警員,但要提升當局種族敏感度,警方必須加強警員對人權及種族歧視的認識和訓練,並制訂清晰指引改善種族定性的情況, 例如在警察通例及手冊中,列明會制裁種族歧視行為。另政府有必要立法規定各部門消除種族歧視,包括提供服務,行使職能及權力,達至種族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