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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虐待動物?

何謂虐待動物?

昨日,在我診所附近街口有位中年漢,把三隻小貓咪放在籠裡,然後用水喉向著貓咪噴水,三隻小貓咪只不過是個多月,不斷抖顫,我診所的姑娘喝止他:「你虐待動物!我報警!」他一臉無辜的說:「我只不過是幫牠們沖涼呀!」

後來三隻貓咪當然都生病了。

這位無知的仁兄算不算虐待動物呢?如何才算是虐待動物?這個問題,即使在同一個城市,在同一文化生活,在不同人眼中都可能有不同的定義,即使有法律條文 (169章) 清楚解釋:「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但往往去到實際要作出檢控時,還是經常有不同的演繹。

近來一連有三宗涉嫌虐待動物事件,都和我們日常用的索帶有關。

在元朗,一隻西摩被發現被棄屍街頭,口有明顯被索帶綁過的傷痕。合理推斷,狗狗的口被人綁著,即使不是餓死,也是被虐待至死吧!警方列為懷疑虐待動物案處理。

又是在元朗,一隻黑色唐狗尾部被三條粗索帶緊緊绑著至陷入皮肉內,嚴重受傷至見到尾骨,絕對相信是人為造成。警方列為懷疑虐待動物案處理。

在旺角,一名主人為了讓飼養的小狗變成短尾狗,便自行用索帶紮住尾巴中間,怎料尾巴只斷了一大半,「手術失敗」,狗狗也痛不欲生,故去到獸醫診所叫醫生動手術切尾。

警方列為懷疑虐待動物案處理。

對於任何一位愛護動物的朋友來說,三宗索帶案都零疑問地一定是虐待動物。因為動物本來是毫無必要承受這些痛苦的。但事實又並非一定如此。三年前,一位貓主為了約束貓隻不要亂跑,長期用鞋帶綁著貓頸,令貓頸傷痕近一厘米深。當時我報了警,警方也列為懷疑虐待動物案處理。但最後警方不提出起訴,因為沒有證據顯示貓主是心存惡意傷害貓隻。

從法例上我看不到為什麼虐待動物需要有動機才可以入罪?這一點一直就是「無良飼主」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我冇心架!」

試看看以往成功被定罪的案例,例如順天村少年刻意踢死街貓,怒漢向狗淋天拿水然後將狗活活燒死。屋主去旅行,活活將家中狗餓死等等…都是要「明知故犯、證據確鑿」才可以入罪。人有謀殺誤殺,動物則只有謀殺!

由此路進,大部份的「動物被惡待事件」都不入虐待動物之列,都只不過是「主人疏忽」、「人為意外」、「動物自然死亡」……而以上三宗警方還在處理中的案件,我都打定輸數。

時代是要進步的,是時候重新檢視法例,引入「動物飼主法」,將因為「不適當照顧動物」而令到動物受傷害也列為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