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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反抗就不是侵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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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史丹佛性侵案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廣泛討論,同時亦帶起各界對性騷擾的關注。最令人不寒而慄的是在受害者的公開信中提到:因為她喝醉了所以不記得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技術上無法證明不想要……因此她大概也不會贏得這場官司。這令我想起早前讀到十二巷的〈如何強暴一個女孩〉,控訴著女性受性侵犯後的無力,不禁讓我疑惑到底我們社會對女性/弱者的保障和支援足夠嗎?

首先,怎樣才算是性侵犯?如果發生的時候因為各種原因或是太過恐懼而沒有反抗,代表我甘願被侵犯嗎?是我錯了嗎?大概在我大約8、9歲的時候,我如常的到補習社上暑期班,忘了為什麼,我坐到導師的大腿上。對孩子而言,坐在大人的腿上是常有的事情,可是導師漸漸的把手伸到衣服內,隔著內衣撫摸我的身體。我腦海一片空白,沒有反抗,他的手漸往下移,游走到內褲裡撫摸我的下體。我沒有作聲,只是呆望著坐在對面的孩子,希望他會發現什麼。不知過了多久,導師終於把我放下來,並上廁所去。事情只記得這麼多,很零碎的卻很深刻。之後他有再請我坐到他大腿上,我都拒絕了。

其實當時我並不知道原來這是性侵犯,直到後來三色台有部關於兒童之家的劇集,我才意識到原來自己被侵犯了。那人後來因為侵犯了另一位女孩而被捕了,有時我會疑惑是不是因為我的沈默而令其他人也受到傷害了。

在不明白事情的嚴重性時,是不知道這不應該,更不知道原來要反抗。但我始終不敢把這事告訴任何人(現在也只是匿名發表文章),因為這社會上只有一種性侵犯的故事—受害者在明確表明不想發生性行為後,侵犯者仍強行把性器官放入受害者體內。不符合這個故事的都不算性侵犯,受害者甚至會反遭責怪。因此慢慢的連我自己也認為是我錯了,然後保持沈默。(兩年前一篇〈我幫強暴我的人做了早餐〉也曾引起爭論。)

可是這代表我所受的傷害就可以漠視嗎?我以為可以把這段往事藏起來,像從沒發生過一樣。但在我自己也快要忘掉的時候,因為舖天蓋地的評論,我又記起了。

這麼多年後,香港的性教育仍然是保守的。在學廿年受過的性教育只是圍繞著男女性器官的不同,月經,拒絕婚前性行為和同性戀(筆者唸的是女校)。關於性罪行,都只是從新聞報導裡略知一二,而且不時加插著一些主觀評論。常常聽到的是:「一個女孩夜深了還未回到家肯定是壞女孩」、「穿著這麼暴露被侵害也是自招的」、「這麼醜也遭性侵害是那人瞎了眼」等。當這些無理的指責及冷言冷語充斥著社會,受害人只會更受壓抑,更怕尋求協助,因為這個社會總是給人加上各種標籤,殊不知你我已成為加害者。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沒有所謂「應該」或「自找」,更不可能把性罪行合理化。

相信大家對經典的廣告對白:「俾人侵犯,要即刻嗌唔好,仲要大聲叫救命,要馬上去到安全嘅地方,將件事話俾你信任嘅人聽!」。可是,什麼是侵犯?安全的地方?補習社安全嗎?誰可以信任?不少兒童性侵犯的案件都是被家人或是「信任」的人侵犯的,而一般人都不相信那些「值得信任」的人會做這種事。有多少人因此被噤聲或打發掉?事隔十多年了吧,我不知道別人會不會相信我的話,畢竟有些情節都已經忘了,可是心理上的創傷一直都在,回想起這件事仍令我覺得自己很污穢。

受到性侵犯本來已經是一件傷害身心的事情,向他人求救更是個不斷揭露瘡疤的過程,先要憶述事情的始末,然後接受他人的疑問,審判程序亦會多次重提事件,受害者需要多大的支持和勇氣。然而更多的都像我般選擇了沈默。很多香港人讀到有關旅客在外地被性侵犯或是貧窮地區性罪行紀錄高企的新聞總是正義凜然的,會毫不猶豫地指責那些侵害者。可是回到本土,多少人看到了這些不公義會大聲聲討?回到現實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這樣的香港怎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