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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市民人權 港府責無旁貸

銅鑼灣書店五子自去年起相繼失蹤,尤其是李波疑在香港被人強行帶至大陸而回鄉證仍留在家,令全城嘩然。即使後來五人有發出「家書」、於中國電視節目中「認罪」、回港銷案,甚至接受傳媒訪問聲稱其自願到中國接受或協助調查,然而,當中仍然疑點重重,令港人難以信服。

銅鑼灣店長林榮基昨日突然開記者招待會,就解釋一切的疑團 – 他是於不自願的情況下於邊境被擄走,被迫簽字放棄會見家人及聘請律師,並遭監視居住達8個月;在電視上認罪、回港銷案等,均是中國當局的劇本之一;即使他向拘留他的「中央專案組」表明自己是在香港合法經營書店,但仍被指向郵寄所謂禁書至中國屬犯法。

國際公約及港人權法均保障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

在香港,出版及售賣書籍,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1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有關「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另一方面,林榮基被迫簽字放棄會見家人及聘請律師並於未有任何審訊之下遭監視居住達8個月之外,並不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公約》第9 (3)條訂明:「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情況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行判決。」《公約》第9(1)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權利,即「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而《公約》適用地區的政府,有責任保障其市民的上述權利(包括表達自由及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香港人的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受到明顯的侵害,更造成寒蟬效應,令一些其他出版商擱置出版計劃。其有責任為保障市民權利的香港政府,林榮基就指其「唔知救過乜人」。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於今年3月4日曾去信行政長官梁振英,要求其盡快調查港人人權疑受侵害的事件,並落實保障港人人權;當時港府聲稱進行的調查,甚是被動,事實上亦證明難以有效保障港人安全。

保障市民人權 港府責無旁貸

林榮基先生縱然面對黑暗,卻仍勇於說出真相,燃起了一絲燭光;不畏強權,揭示真相,是作為小市民的我們,面對打壓時最有力的武器。然而,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人權,這點不容推卻;過往港府以中國政府未有配合為藉口而「歎慢板」調查,不過現在既然當事人出來澄清真相,其亦透露,李波曾告知他是不自願被帶往中國。身為香港市民,讓我們一同要求香港政府積極調查事件,落實保障港人人權;並要求中國政府立即交待現時身處內地的銅鑼灣書店各人的情況,並確保他們能須獲准會見家人和他們所選擇的律師,並得到適當的領事援助。

於迫供之下所作的口供並不能作證供

另外,有傳媒並引述寧波市公安局一名民警指出,林榮基與「女朋友」承認非法經營罪;我們在此提醒港府,《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十五條訂明「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證據。」既然林榮基已供稱其在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情況下簽署同意放棄會見家人及律師文件,此所謂認罪亦很有可能在同一情況進行。香港政府有責任先確保市民於認罪時或被定罪時未有,以及被移送後不會受到任何不人道對待及不公平審訊後,方能處理任何其他國家引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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