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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促引入電視直播作供 保障性暴力受害者

圖:攝影師 Katherine Cambareri 以相片紀錄性暴力受害者事發時身穿的衣物。(來源見

(獨媒特約報導)目前性暴力受害者上庭作供的保障不足,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午(6月27日)討論處理性罪行的法律程序及措施,當局將於今年8月1日實施修訂後的《實務指示》,在審訊開始前須詢問受害人是否需要在作供時獲屏風保護,當局並會考慮就引入性暴力受害者能以電視直播形式作供進行諮詢,關注團體均促盡快引入,以保障受害者。

目前警方及法院對保障性暴力受害者的保障不足,受害者在審訊期間作供是否獲提供屏障及特別通道由法院酌情決定,部份受害者亦不知有權作出申請。至於是否獲准使用電視直播作供,則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條規管,目前法例規定三類人士可提出申請,包括受性罪行或其他暴力罪行作供的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及 「在恐懼中的證人」,性暴力受害者雖或屬第三類「在恐懼中的證人」,但並無確實保障。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前年促修訂法例,將性暴力受害者自動獲法例提供屏障、使用特別通道及電視直播作供的權利。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早前提供了一份新的草案初稿,法院可在一系列程序下容許性暴力受害者使用電視直播作供,當局在文件中指張達明的建議可行,會作進一步研究。

司法機構會先推行過渡措施,在今年8月1日實施修訂《實務指示》,規定在性罪行案件中, 律政司司長須於審前會議前不少於10天通知被告人是否有證人要求作證時使用屏障,以及控方是否認為適宜作出此申請和所持的理由。警務處爲配合新的指引,已經草擬成年性暴力受害人資訊小冊子,並會要求前綫人員主動解釋小冊子。

立法會昨討論修例建議及新《指示》安排,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項目主任(倡議)蔡雪華指,新指引單純詢問受害者是否需要使用屏障,並不能徹底保障證人,因證人或須經公眾地方進入屏障,促將證人使用特別通道一併納入新的修訂範圍。

風雨蘭中心主任伍穎琳亦指,性受害者因受到極大心靈傷害,害怕與施暴者見面,亦曾有受害者因法庭沒有任何保護措施而拒絕出庭,令被告無罪釋放,指受害者如在恐懼的情況下,根本無法達至公平審訊,亦令證詞質量下降。伍穎琳又表示,目前受害人即使在支援服務下依然需要不停重複錄口供, 希望警方能完善一站式的報警及錄口供程序,亦希望警方加强前綫人員陪訓,使前綫人員理解性暴力受害者。

張達明亦指香港現時對於保護性暴力受害人的法律落後於其他國家,建議律政司簡單修例,加快進行修訂。

出席議員均支持引入電視直播作供建議,促請刑事檢控專員儘快交代修例時間表。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亦表示支持建議,將會進行諮詢並進行研究,但他指修例過程並不是律政司能夠完全控制,現在未能提供時間表。

蔡雪華在會後向獨媒表示,稱修例引入電視直播作供「萬事具備」,認為「再拖並不合理。」她指團體早在2011年開始爭取修例,促律政司能盡快交代時間表。蔡雪華指,會上司法機構政務處提到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底900多宗性罪行案件中,僅有40多宗受害者申請使用屏障,其中4宗被拒,她質疑申請率只有4.9%是過低,認為反映知道有權申請屏風的受害者寥寥可數。

蔡雪華又指,即將實行的《實務指示》執行範圍並不包括裁判法院,但實際上有不少較輕微的非禮案件於裁判法院審訊,認為《指示》存在漏洞。

記者:蕭韻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