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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只是一場奴才表忠的爛戲

梁天琦決定簽「確認書」,選管會失去了褫奪其參選立法會資格的任何理由,當然這個「仆街」兩字不足以形容的香港政府要不擇手段地封殺梁的參選之路,在廉署也已經失守的今天,有什麽是不可能的呢?!

靠常識也可識破選管會的虛招

選管會真的可以因梁天琦的港獨「言論」褫奪其參選立法會的資格嗎?!過去的一段日子,已經有超過所需要的法律專家,用非常專業的法律觀點來解釋,選管會沒有這個權!

不過,其實一名對法律不至於無知的普通人,都可以從「常識」推斷得到,選管會這一次在參選資格上的額外行政舉措只是一種「政治恫嚇」,完全欠缺法理基礎!

就讓我在這裡用常識跟大家分析一下選管會有沒有權力因港獨言論褫奪任何人參選立法會的資格。

市民違反《基本法》是不可能的

首先,市民的言論有沒有違反《基本法》的可能呢?沒有這個可能!沒有人的言論或行為是可以違反《基本法》的!

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憲法的作用是什麼?它管轄的範圍是法律,當立法會通過一些法律,這些法律不可以違反《基本法》,否則有人告上法庭,法庭有權根據《基本法》宣判這條法律違反憲法,故此無效。

所以,沒有人/市民/公民有本事違反《基本法》,我們可以犯的是立法會通過了的法律/例。

宣揚港獨主張並不違法

那麼宣揚港獨主張犯法嗎?我要反問的是目前有那一條明文法例是管這個範疇的呢?!沒有!所以目前未有23條立法之前,任何人宣揚港獨主張,香港的任何政府或是法定機構是管不了的!

故此,選管會無權因為任何候選人的任何政治主張而褫奪其參選資格。

即使23條立法,港獨言論也未必違法

好了!退一萬步說,香港終於為23條立法了,但港獨言論會否構成違法還是要看法律條文,很大可能是「齋講」而沒有行動如組織軍隊是不構成犯法的。為什麽?因為《基本法》還有一條是保障言論自由的,就是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事實上,世界上任何文明的國家在所謂的「顛覆國家」或是「叛國」的罪行上,都不會以言入罪,必須有具體的「顛覆」或是「叛變」的行為。

看到這裏,你必定會說,「仆街」兩字不足以形容其無恥程度的香港政府又怎可能不把「言論」也包入去「顛覆」和「叛亂」的行為裡去呢?!你說得對!不過,這也不是那麼容易,昔日英國代表香港簽訂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第39條亦訂明在香港繼續有效,明目張膽的以言入罪,政治代價仍然是很高的。

擁護《基本法》至幾時?

現在選管會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候選人要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問題是如何詮釋「擁護」一詞呢,提出港獨主張為什麼就是「不擁護」基本法呢?這真的是有非常大的爭議空間!

又再退一萬步說,候選人的港獨言論真的被法庭判定為「不擁護」《基本法》,不少法律專家已經指出,選管會只可以事後根據法例檢控這名候選人作出虛假陳述,而不可以在此時此刻褫奪他的參選資格。

在這一點上其實還是有可爭議之處,我先問大家一個問題,《基本法》的有效期是至那一天的呢?是不是2047年7月1日呢?天曉得!財政司長曾俊華就曾經講過,《基本法》沒有提及只是有效至2047年,依他的看法,《基本法》有效期可以去到永遠。

問題是,沒有人說得準!就香港的第二次前途討論,目前大致有四批意見:一、永續基本法,二、修改基本法,三、全民制憲,四、香港獨立。

大家看到當中的玄機了嗎?喂,大家都是在講2047年7月1日之後的事啊!真的關《基本法》的事嗎?有立法會候選人主張香港在2047年7月1日之後獨立,究竟是如何不擁護這本只規限香港五十年的《基本法》呢?!

我不是法律專業,只是憑普通常識推斷,選管會你那來的法律權力可以憑候選人的政治信念或主張去褫奪他/她的參選權呢?!沒有!相反地,選管會是根據《選管會條例》成立的,它的行為不可以超越其法定的職權,這一次它試圖干預參選人的政治信仰與主張才是涉嫌違法!

「奴才」才是港獨推手

選管會沒有這個權其實是顯而易見的,這一切都只是一班奴才的表忠醜劇!這種「表忠」的政治文化在689的帶導之下已經深入香港的政局,而這種文化的擴散不但會經常敗事、亂事,還會將香港人推向支持更激進的抗爭路線。港獨的推手絕對不是香港市民,而是這班以表忠來追求個人仕途的奴才!

最後,在此聲明,我不贊成港獨,基於其欠缺法律基礎,亦並不可行。不過,我會堅持任何人都有表述港獨主張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