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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再獨立的廉政公署

由湯顯明事件開始,到最近李寶蘭無故被降職最後憤而請辭,廉政公署過往令人稱頌的獨立性日益被質疑是否已不復存在。梁振英本人的誠信低落,當然是令人對所有由其委任或受其影響的人事決定都無法信賴的最重要原因,而本身特首的職權能夠影響著廉署的人事任命,亦正正顯示了其實廉署的獨立性本來就有其限度。

廉政公署正式成立於1974年,一個貪污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年代。對當時的市民來說,他們會認為自己的行為與今天賄賂的定義:給予某人的利益而得到公事上的方便並從中取利,兩者完全沾不上邊。如果不繳交被視為方便費的金額,並非未能被予以方便,而是政府服務基本上就等於與市民絕緣,即使連基本的受警察保護的權利也可能喪失。況且,以警隊為例,很多時繳付出去的金額都並非由一兩個人袋袋平安,而是一層一層的上繳與分成,整個架構就好像今天保險經紀和地產經紀,甚至如層壓式推銷一般,每一次成功的交易﹙即是收取賄款﹚,都是由整個組織控制然後按既定規則再作分配,且最上層甚至官至總警司,等於整個警隊就是一個龐大的貪污機器。

整個社會對貪污習以為常的態度,令大部份人對廉政公署的成立不以為然,而事實上廉署的前身只是警隊內部的反貪污部,隸屬於偵緝處,雖然相對具有獨立性,但組織架構上始終與其他偵緝部門無異。如果如上文所述,警隊本身就是香港最龐大的貪污組織之一,被調任至反貪污部的警員是否敢於調查自己的前同僚已經容易被人質疑,即使可以承受各種有形無形的壓力,也有機會在高層包庇之下用權力把案件壓下來。可以想像,無論這個部門有多大權力和獨立性,依附於警隊而存在這事實本身就已是對其最大的限制。而正正因為這樣的環境,廉政公署的架構才是現在可見的模樣。由當時其全名「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到麥理浩委任姬達作為首位廉政專員,以至於遠至英國招募廉署成員,全部都是為了避免新成立的這個反貪機構受到既有,而又可能已被荼毒了的體制所影響。

廉政公署的成立與成功是麥理浩任內的其中一件豐功偉績,但當中所實行的其實只是一個短期的解決問題方案。由宗主國抽調相對獨立的人材以減低利益瓜葛,這在香港回歸已成定局的殖民地後期已不管用,難不成從中國內地招募人手會更為廉潔?又以姬達為例,他於上任之前已有近三十年的公務員履歷,無論是他在六七暴動時的表現,還是作為廉政專員,甚至是往後在位布政司的表現,都讓人尊敬及認同,奈何他的任命其實全取決於麥理浩一人的決定。簡單來說,既然是「總督特派」,多大力度的政治支持,廉政專員的任命,如何評價廉政公署的績效等,一切一切都依靠於麥理浩的長官意志而進行。這亦即是說,只要換一個港督,或是換一個行政長官,這個制度隨時會分崩離析。

這個問題,不單止發生在廉政公署,同時亦是整個公務員架構的問題(1),因著香港的殖民地身份,權力制衡的架構本來就缺乏,即使回歸前二十年不斷將立法會,市政/區域市政局民主化,又加入區議會的諮詢制度,但位處行政架構最高位的港督卻不受本地族群的制約。事實上,無論是呂大樂或徐承恩在討論七十年代的香港發展時都曾指出,麥理浩在當時無意進行任何的政治改革,他作為總督的任務在於「打造香港為一個達國際地位... 的模範城市... 影響中國政府令它考慮或者日後在它的主權之下繼續給予香港一個特殊地位」。(2)

這種單靠總督意志創造,而缺乏社會授權的反貪制度,注定是不穩定的,當另一位長官的想法有所不同,甚至是其身不正,市民將無法依賴廉政公署過往享有的獨立性去保持政府高層的廉潔。民主制度的重要性正正在於在這個架構上面為行政長官加上一重有效的制約。社會上親建制人士關於民主制度不能解決民生問題的看法並沒有偏離事實,因為民主制度的本身並不能創造一個更好的社會,其目的只是要避免像現今般最壞情況的發生。

Note:
1.可參考另一文章公務員的專業精神已逐漸消然殆盡
2.呂大樂, 那似曾相識的七十年代, 2012

參考資料:
徐承恩, 鬰躁的城邦, 2015
呂大樂, 那似曾相識的七十年代, 2012
蔡子強, 廉政公署40年,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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