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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公開信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下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選管會史無前例取消包括梁天琦等六名人士的參選資格,引起港人震怒。閣下聲言,選舉主任有法定職責及權力,決定某一個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包括考慮候選人是否已簽署聲明確認維護《基本法》,而簽署聲明後,選舉主任仍要查看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公開資料,以決定相關聲明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本人雖然和上述人士政見不同,但對於特區政府進行政治篩選、打壓不同政見人士表示強烈譴責,選舉主任就參選人的言行及主張進行政治審查,剝奪資格參選,做法已明顯違反《基本法》第26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亦違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公約第19條規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第25條訂明公民的「選舉及被選舉不受不合理限制」;和第26條保障「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破壞先例一開,後患無窮。

本人要求閣下交代:

1. 在過去的多屆立法會選舉,包括半年前的新東補選,選舉主任有無履行閣下所指的「法定職責及權力」,審查參選人是否維護《基本法》;若否,是否涉及嚴重失職;還是政府在是次選舉新增限制,篩選參選人?

2. 對於已核實參選資格者,若在選舉期間繼續發表支持港獨的言論或推動相關立場,選舉主任會否因為候選人違反「擁護《基本法》」的聲明,而取消其參選資格?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若是,必然進一步損害參選權利和言論自由。

上述問題將嚴重影響候選人的表達政治主張的自由及參選權利,本人促請閣下盡快回應。

民主黨新界東參選人林卓廷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