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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孫楊之恥〉一文的少許補充

筆者的文章〈孫楊之恥〉登出後,有些網民認為筆者藉菲比斯吸食大麻的事例曲線為孫楊使用禁藥Trimetazidine平反。有些網民甚至對筆者扣上「五毛」的帽子。筆者倒認為那些網民的邏輯奇怪無比。

試想想,例如一個人殺了他人,無論他/她的動機是有意還是無意,難道筆者指有另一個人打他人至重傷,便可為殺了他人的人平反嗎?又例如一個人隨地吐痰,難筆者指有另一個人隨地掉垃圾,便可為隨地吐痰的人平反嗎?這不可能吧。如把這種邏輯推至極致,那麼只要所有的運動員均吸食大麻或使用禁藥,那麼吸食大麻或使用禁藥在運動競賽層面便是可容許做的事,可是這種邏輯實在荒謬至極。

在理想的法律層面,公正嚴明的法官不可能因有其他人打他人至重傷,便放過殺害他人的人,或因有人殺害他人,便放過另一個打他人至重傷的人;法官也不可能因有人隨地掉垃圾,便放過隨地吐痰的人,或因有人隨地吐痰便放過隨地掉垃圾的人。按同樣邏輯,菲比斯曾吸食大麻,根本不能為孫楊使用禁藥Trimetazidine開脫;孫楊使用禁藥Trimetazidine,也不可能為菲比斯曾吸食大麻的行為開脫。

無論如何,最後決定「放生」菲比斯和孫楊的,是世界反興奮劑協會,這使他們在法理上不用背負更重的罪行和刑罰。不過,他們的停賽期是否合理,則存着爭議(尤在運動競賽層面來說,違反世界反興奮劑協會的規定涉及嚴重的專業欺詐問題,另過往有不少無心之失的運動員接受的懲罰也遠較孫楊接受的嚴重)。當然,可能有些人認為,世界反興奮劑協會是個黑暗無比的組織,執法不公的情況頗為嚴重。他們甚至認為,這個黑暗無比的組織須被取締,然後另起爐灶建立一個執法公正嚴明的反禁藥組織。這在原則上是可以的,不過訂立法規的標準,則不可以由針對錯誤行為轉為針對個別人士。極其量的是,負責執法的機構認為,菲比斯或孫楊的案例顯示現有的規例存有不必要的灰色地帶,因而修改相關的規例,或更改檢測禁藥和宣判刑罰的程序,但新修定的條例或檢測禁藥和宣判刑罰的程序,理應同時用作監管其他運動員,而不能只針對在舊有案例中的涉事者。中國國家反興奮劑心中實驗室的檢驗資格被暫停是其中一個顯例,因這項規定同時適用於監管其他中國運動員。

至於有部分網民指責筆者沒有譴責孫楊在今屆奧運使用禁藥,他們甚至以法國泳手Camille Lacourt指孫楊的尿是紫色的言論作為證據。然而,在無罪假定的前提下,筆者不能未審先判,一口咬定他必定有在今屆奧運使用禁藥,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他有使用禁藥的嫌疑。這個問題與銅鑼灣書店事件的性質不盡相同。首先,國際奧委會的權力仍遠超於調查的對象,但在銅鑼灣書店事件中,香港警方是否有足夠的實然權力以及是否願意調查中共,實存疑竇。而且,在賽後藥檢的一刻,孫楊現已正式接受例行調查,但在銅鑼灣書店事件中,現時仍無法確定中共是否正式被調查。再者,前者已有明確的調查方法,後者的調查方法則不明確。還有,現階段只有前者的調查是公開的。故此這兩件事不能相提並論。

孫楊在400米自由泳決賽和200米自由泳決賽均游入前三名,按奧運賽規來說,他須進行最少兩次賽後藥檢。無論賽會有否驗出他有使用禁藥,這也是後話,但總而言之筆者不能以現階段個人相信的事情作為最終的審判標準。如果賽會沒有驗出孫楊有使用禁藥,那屆時他暫時在法理上是無罪的,至於日後會否有嶄新的科技檢驗出他有使用禁藥,或他是否被發現在化驗樣本中作假,那已是後話的後話了。如果賽會驗出他有使用禁藥,那屆時是證據確鑿,不過筆者在事前沒有一口咬定他必定有在今屆奧運使用禁藥,並不違反無罪假定的原則。但那些認為孫楊須主動證明自己是無辜的言論,卻是建基於有罪假定的原則。但難道反禁藥的執法機構單是為了定孫楊的罪,便要改為採用這個原則行事嗎?

筆者從來沒有說孫楊過往所做的事是對的(筆者只曾指他曾與教練不和及無牌駕駛的行為不應成為他能否參加奧運的硬性標準),也沒有說過中共沒有把運動當作政治工具的一部分,只是有些網民不知什麼緣故,否認菲比斯也曾經犯錯,或認為筆者藉菲比斯吸食大麻的事例曲線為孫楊使用禁藥Trimetazidine平反。無論他們意識到與否,他們的想法其實隱含了「凡是菲比斯過往所做的便是對的」的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