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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回歸.今日康橋.明日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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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康橋之家事件,表面上只是關於弱勢社群的問題,其實背後反映香港回歸後有關制定民生及福利政策的時間表已出現斷層,甚至再沒有良好的對策,一切只以政府不能承擔太多為由,讓教育、醫療、社福或居住等發展走向市場化。從「康橋之家」這冰山一角之事件,可以窺見香港在城市規劃、土地運用、社福事務和司法程序均存在許多問題,請有關當局要處理下列問題,不要再找藉口推搪。

私院缺乏服務質素之監管

社署究竟如何評核一間私院是否能提供保障舍友心身安全嘅地方居住?對於以人為本的服務,為何私院的院長並非受註冊制度監察的社工或護士?

現時發牌機制只看重人手比例和硬件設施,例如防火或走火配套等,並沒有參考社署為一般受資助機構訂立之SQS服務質素標準(標準)及準則,以讓舍友和家屬有知情權、投訴權和免受侵犯權等權益,避免機構可以隻手遮天。

那麼,究竟社署是以何準則認為一間私院是可以提供合適的照顧服務呢?社署或醫務社工轉介個案予私院時是憑價錢、坊間口碑或感覺等去判斷是否合適轉介個案居住?如果沒有任何準則或服務質素評估機制,社工是否間接協助這些無良私院「接生意」?令更多有需要院舍照顧的人士處於危險的地方。

張健華已不是一次會單獨邀請一位或兩位智障女舍友入辦公室,這在一般受政府資助的院舍是絕不可能發生男職員與女服務使用者獨處一室。社署於2002年是否知道那宗告不成的案件,當中如何看男院長所表示如何與女舍友的接觸呢?現在他雖然已不在「康橋之家」擔任院長,但他仍是持有「沐恩之家集團」7個百分點的股東,即代表這位涉嫌違反社工守則,甚至做了傷害舍友的院長,仍可自由進出「沐恩之家集團」其他院舍。究竟社署如何決定繼續發牌予「康橋之家」和「沐恩之家集團」旗下所有院舍?曾有位智障人士家屬表示,當她第一次帶她的侄兒跟隨社署社工去看看「康橋之家」的環境時,她想哭了!更問社工是否有另一個門口,她很不願意侄兒入這間私院,奈何當時沒有選擇。後來,她覺得「康橋之家」實在太有問題,包括照顧和環境之惡劣,特別是聽到那位院長表示自己會請糖果予女舍友吃,也聽聞那位院長經常會帶一位或兩位女舍友往其房間單獨見面,卻看見不少舍友對那位院長的恐懼,令那位家屬最後選擇於四個月後再協助侄兒另覓院舍。

事實上,私院因需要有盈利以繼續營運,部份私院為了達致賺取更高的利潤,所以員工薪酬會較一般有資助之院舍為低,以令私院老闆或股東可有豐足的收入。由於薪酬不高,人手聘用困難,但為了應付社署審查人手比例,人手走鬼或偽造假更表,已不是行內甚麼天大秘密。可是,社署總是扮作不知,彷彿社署在告訴別人因沒法安排私院眾多舍友的居住安排而「隻眼開隻眼閉」,甚至大部份巡查是預早通知私院有關日期和時間,以讓私院可以有足夠時間做好準備,包括做好他們「暪騙」社署的事。因此,請社署不要再自欺欺人而不正視問題了!

不達標私院無限復活

社署於2011年以發牌機制規管殘疾院舍,但根據社署最新數字顯示,法例實施超過四年,截至今年10月1日,全港共有310間殘疾人士院舍,僅59間殘疾人士院舍獲發正式牌照,而其餘251間殘疾人士院舍,僅獲社署發出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的「豁免證明書」繼續營運,佔了總數的八成,當中包括203間非政府機構營辦的院舍及48間私營院舍。「康橋之家」便是其中一間獲社署發出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的「豁免證明書」繼續營運的私院。即使更換了院長,當中社署究竟如何決定繼續發這「豁免證明書」予「康橋之家」,一間多次涉嫌性侵和舍友疏忽照顧的院舍?甚至如何看待其母會「沐恩之家集團」是否有能力管理多間殘疾人士院舍?

先不說根據沒法取得牌照代表硬件設施未達標,究竟會否導致日後有火警發生時引致大型悲劇,有關多間私院不達標私院卻能無限復活而繼續經營,這是反映政府沒有做好監管的規劃,社署更容讓私院無限復活,更可能為了賺取更多金錢而逃避盡快處理好有關安全條例的設施。那麼所謂發牌機制形同虛設,私院不會認真看待監管部門,因為他們深知監管部門便是發牌部門,大家也需要合演巡查大龍鳳的劇目,以讓不合規格的私院成功過渡而繼續經營,那麼社署便不需要煩惱如何安置舍友,也不需思考受資助院舍服務規劃或社區照顧服務的發展藍圖。

回歸後,政府沒有良好的土地政策,有棕地不回收來發展,專門選擇被香港人愛護的保育地或鄉村。現時要找到地方興建受資助院舍實屬不易,加上香港於97後已沒有良好的城市發展規劃,公屋興建又沒有時間表,已不像以前興建公屋前會一併思考公屋地下或其中的樓層為不同類型之院舍,居民選擇接受「上樓」便要一併接受附近有院舍存在,令受資助的院舍與居民能達至互相共融。現在興建一間院舍需要經過多重關卡,甚至面對區內人士或區議員反對,最終導致沒有新受資助的院舍。

社署有責任要求政府在金錢和土地的資源分配作好短期和長遠的安排,而不是容讓服務市場化,最終令更多受害人出現,因為以人為本的服務絕不能從市場或商業角度考慮。

智障人士得到司法公義嗎?

香港弱智人士家長聯會網上刊載﹕「1993年9月就一宗涉嫌強姦聾啞弱智少女案件審訊中途被腰斬,聯會立即當日召集緊急幹事會,起 草「緊急聲明」於下午八時前傳送到各大報館,表示極端憤惱,同時去函首席按察司楊鐵樑爵士要求司法覆核。其後更聯同各家長組織及社聯、社協、社總聯合請願 大行動,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口號,要求司法部、律政署及衛生福利司還受害少女一個公道。導致首席按察司委任王見秋大法官成立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花了十多個月時間,制訂了「協助弱智人士在法庭作供」的17項建議。」

律政司必須交代自己是否已參考於 1994 年頒佈 17 項以協助智障人士作供,包括聆訊弱智人士作供,可使用類似兒童法庭的房間內進行或使用在庭上視像直播影像,當中會有社工或心理學家陪同以協助情緒穩定,嚴重者可接納弱智證人的錄影紀錄為主要證供,為是次案件中無法上庭之女智障人士提供配合,藉此確保與智障人士有關的案件得到公正及公平聆訊。

律政司現時所提出的撤控,究竟屬於撤回控罪,即只是撤回起訴,仍然保留追索權利;還是在不提證供起訴下案件經審訊後而撤控?如是後者,律政司日後便不能再提出相同的起訴。

智障人士家屬無法有法律身份追究司法的問題

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智障人士家屬或照顧者,可向監護委員會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VB部協助家屬或照顧者申請監護令,以助智障人士在醫療上、財政上或監管的安排上協助決策。可是,現時這監護令是不適用於司法程序上,令「康橋之家」事件中的事主家屬也不能為其女兒決定控告院長。正因如此,助長了不少心術不正的人看中智障人士無「權」反抗的無助狀況。政府實在需要檢討有關《精神健康條例》以補足現實的不足之處。

盼望邪惡可以被戰勝,公義可以得到彰顯,最重要是盼望香港人不要那麼快便忘記事件,不再跟進!

(圖: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