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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蕙禎:回應主席拒絕宣誓之裁決

游蕙禎:回應主席拒絕宣誓之裁決

1. 主席決定違反《議事規則》。主席以基本法第72(2)條和《議事規則》第19(1)條押後我和梁頌恆的決定是毫無理據。《議事規則》第18(2)條述明:「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而《議事規則》第19(1)條主席有權決定調動議程,但第18(2)條所謂的「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必定凌駕於第19(1)條。這等於大家經常聽到「主席,人數不夠,我要求點算人數」。這就是所謂的「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主席無權禁止。所以明天我要求宣誓,主席同樣是無權禁示我提出

2. 退一萬步假設主席有權調動議程,主席亦無權為宣誓的人進行篩選。必須指出,「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是一個議程事項,若主席希望調動這個議程事項,就必須要整個調動,而不能分拆為個別議員先進行宣誓,我和梁頌恆則押後宣誓,這是嚴重的違反《議事規則》。

3. 主席又聲稱:「建制派議員表示不惜任何代價唔俾佢兩個宣誓,呢個係我認為重大事件。」建制派使用紅衛兵手段,在香港搞文革,意圖「鬥垮鬥臭」我和梁頌恆。基於這樣一個片面而無稽的理由,竟然就使主席「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不惜違反《議事規則》來押後我和梁頌恆的宣誓,令人遺憾。

4. 上星期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慶祥法官拒絕批出禁制令時,指稱如果批出禁制令,禁止立法會主席為兩位議員監誓,而後來法庭判決兩名議員有權宣誓,此一禁制令即剝奪兩位議員行使憲政權利的機會。今日主席裁決押後兩位議員的宣誓事項,即是變相執行此一不獲法庭批准的禁制令。主席此一決定變相剝奪議員的憲政權利,在法庭有判決之前,我們仍是立法會議員,就算法庭未有清晰判決,主席依然有憲制責任為議員監誓。而且,若因為有人去法院挑戰主席的裁決而押後我倆的宣誓,那麼是否我現在找人去法院司法覆核個別議員,他們的宣誓又同樣要押後呢?

5. 主席聲稱明天不准我和梁頌恆進入議事堂,會找保安人員把守,這是錯上加錯的決定。立法會議員的權利受相關法例的保障,立法會主席竟帶頭違規,而且更逼使保安人員一起做非法的事,踐踏立法機關的尊嚴,只會令立法會進一步淪喪,受市民的唾棄。

6. 最後,我想指出,我們今日能夠站在這裡,背後有近六萬名選民的授權,主席為了「使議會能夠運作」,屈從於部份議員的壓力,不僅剝奪了我們宣誓的機會、議政的權利,更是鄙視了背後的民意授權。這是政治倫理的問題,民主是普世價值,反民主的主席做盡各種壞事破壞香港的民主,政府當局帶頭破壞香港法治,對我倆人進行欺壓,這就是我們香港的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