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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乃「法治」的重要原則之一

三權分立乃「法治」的重要原則之一

有讀者問:『喂,你們經常以「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為文章開端,唔悶既咩?』

的確,類似講法的「出鏡率」甚高;因為香港既被視為國際都會,我們均期望其人權標準,亦有國際級水平,因此常以此為首;而縱然面對鄰近地區不斷堀起的挑戰,香港於國際金融市場中,仍然保有重要的一席,獨立運作的司法制度,功不可沒。

獨立的司法制度是法治的重要一環。法治,除了保障企業和生意人的權益,亦保障所有人的人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如是說。若要將保障人權付諸實行,則有賴法治。因為法治提供規範如何行使權力的共同框架,從而保障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法治是聯合國的核心價值之一。它「適用於所有人包括政府的公開管治原則」,要求人人「向公布周知、平等實施、獨立裁決和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法律負責」。法治原則亦有下列要求:「法律凌駕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向法律負責」、「公平執法」、「三權分立」、「參與決策」、「法律必須明確」、「避免任意」及「程序和法律透明」。[1] 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亦訂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回到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司法獨立」皆是法治精神要素,並有憲制條文訂明保障。譬如《基本法》第25條保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2條及第19條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85條訂明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指,法治乃社會基石,法院的目標是「確保基本人權可獲法院恰當執行」。而實現的起點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換句話說,無論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也不能凌駕法律之上。第二,法院「只會根據法律及法律精神斷案,並在判案時保持獨立,不受任何外界影響」。[2]

法治促進社會穩定

法治除了保障人權,亦可促進民主社會穩定和發展。譬如《世界人權宣言》序言訂明「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2005年時任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曾在判辭指出,「為保護社區而防止有人煽動以武力和暴力推翻社會制度的重要性愈高,便愈有迫切需要維護自由發言、自由報導和自由集會等憲法權利,確保這些權利免受侵犯,以維持自由政治討論的機會,讓政府可適切地回應人民的意願,並讓社會所渴望的任何改變能夠以和平方式實現。」[3]

因此,確保法治精神得到彰顯,維護三權分立,是保護社區,維持社會和平的重要基石;如果有人因政治目的而妨礙司法獨立,侵害人權,又是否變相破壞社會繁榮和安定呢?

更多有關法治與人權的資料,可參閱「法治與人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2016

註釋
[1] The rule of law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conflict and post-conflict societie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UN Security Council. S/2004/616. 23 August 2004.
[2]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一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3] 同[3]。段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