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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男為女的廁所法案

指男為女的廁所法案

引言

近一年,美國涉及跨性別人士使用廁所的訴訟繁多。今年4月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根據聯邦教育條例Title IX,一名「女跨男」的學生有權使用男生廁所[1](意即「男跨女」的學生亦可使用女生廁所)。但是,8月21日德克薩斯州地方法院卻判決,Title IX沒有賦予跨性別學生按照其自認性別使用廁所的權利。[2]兩個法院的判決明顯互相衝突。

8月26日,北卡羅萊納州(北州)地方法院同意以上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並裁定北州政府不能立例規定學生只能按照生理性別使用廁所。在美國最高法院未有最終裁決前,相信這些爭訟難以停止。

廁所法案

今年3月,北州政府通過法案(HB2),規定在所有公共機構(包括公立學校)必須按照生理性別劃分廁所,公共機構不能通融跨性別人士按照自認性別使用廁所,但公共機構可提供獨立廁所供有需要人士使用。有團體及個別人士指HB2不合法,於是向北州地方法院(法院)申請禁制令。由於公立學校受Title IX規管,而Title IX不適用於其他非學校的公共機構,故法院分開這兩種情況處理如下。

公立學校

Title IX規定,學生在學校的課程或活動中不應受到性別歧視,但容許例外情況,就是學校有權按照性別劃分校內設施(廁所、儲物室、浴室等)。教育部解釋Title IX時指出,當學校運用例外情況而按照性別劃分設施時,性別就跨性別學生而言是指其自認性別。[3]

法院指出,HB2的規定(按照生理性別劃分設施)是一種歧視,並且不屬於例外情況(按照教育部的解釋,例外情況是指按照自認性別劃分設施),故此違反了Title IX。[4] 基於此,法院同意頒佈禁制令,禁止HB2在學校實施。

法院亦指出,HB2只規定公共機構可以提供獨立廁所供有需要人士使用,而不是要求公共機構提供該等廁所。由於HB2未有保證跨性別人士有獨立廁所使用,故對他們構成不方便。

其他公共機構

由於Title IX不適用於非學校的公共機構,故興訟人須提出其他理據去證明,當應用於該等機構時,HB2亦是不合法的。興訟人於是提出HB2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因為HB2基於性別而作出不平等的對待。

按照以往案例,一條法例若是基於性別而作出不平等的對待,除非該法例是為了達致一些重要的管治目標,否則該法例便違反平等保護條款。

法院指出,保護身體私隱是政府的重要管治目標,身體私隱包括一個人的身體不致裸露於異性面前。政府按照生理性別劃分廁所,可達致保護身體私隱的目標,故HB2並沒有違反平等保護條款,HB2可以在非學校的公共機構實施。

評論

按照以上裁決,非學校的公共機構可按照生理性別劃分廁所,但學校卻受制於Title IX的規定,不能按照生理性別劃分廁所。剔除這些法例的規範,純粹從常理的角度考慮,我們實在難以理解,可否按照性別劃分廁所的問題,其答案竟是視乎公共機構的類別而定;相反,學校是教育孩子的地方,學校基於保護身體及心智未成熟的孩子的私隱,實有權按照生理性別劃分廁所。

以上裁決的荒謬性,其根源來自法院對「歧視」的看法矯枉過正,以及對「性別」一詞的曲解。以上指出,HB2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才可被視為違反了Title IX:(1)HB2的規定(按照生理性別劃分設施)是一種歧視;以及(2)若第1點成立的話,HB2的規定不屬於例外情況(按照性別劃分設施)。

法院認為HB2符合第一個條件,即是說,按照生理性別劃分設施是一種歧視。換句話說,即使男廁及女廁的設施完全符合男生及女生的要求,但由於男廁及女廁分別只能供男生及女生使用,這仍然構成歧視。在此,法院將「歧視」的意思推向極端,任何絲毫的差異,即使沒有不公平的情況下,亦會構成歧視,但這種「歧視」明顯是荒謬的。

即使第一個條件成立,第二個條件亦不能成立。本社較早前的文章已指出,「性別」應是指生理性別,不能被曲解為自認性別,[5]故此,例外情況應是指按照生理性別劃分設施,而HB2的規定正正符合這種例外情況。

「歧視」、「性別」等詞語的意思,若沒有加以規範而任意地被賦予其他意思,很容易會帶來荒謬的結果。不准自認是女性的男生入女廁竟然可被視為一種歧視行為,各位關心子女福祉和安全的父母,你們明白這種講求政治正確的所謂反歧視法如何指鹿為馬、指女為男、指男為女沒有?

[1] 明光社資料室,〈「女跨男」學生控告學校禁止他使用男廁〉,明光社,2016年5月13日。
[2] 明光社資料室,〈「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明光社,2016年8月26日。
[3] 明光社資料室,〈「女跨男」學生控告學校禁止他使用男廁〉。
[4] 州的法例(HB2)不能違反聯邦的法例(Title IX)。
[5]明光社資料室,〈「女跨男」學生控告學校禁止他使用男廁〉,〈「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