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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解密】——擲骰子的未來

【本研解密】——擲骰子的未來

根據數月前解密的英國殖民外交部文件(FCO 40/1868),顯示在1985年剛決定將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及初步構想《基本法》時,曾在內部就香港回歸後的釋法權 (power of interpreting law)作出較前期的討論。

密件提到當時一名比較政府研究的牛津教授 Professor Samuel Finer,當時在公開場合發言討論香港前途問題,已經率先注意到中英聯合聲明沒有清清楚楚交代最終釋法權是在香港法院一方,將會導致英方應許的香港自治狀態形同幻覺 (Illusionary)。

當時港督尤德的回應,透露了英方在中英談判桌上刻意迴避基本法釋法權的討論,認為談判時不向中方提出會比提出更好,理由是從香港民情壓力覺得香港未來應有釋法權,會更有效令中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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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官方就 Professor Finer 的質疑並不同意,指出中英聯合聲明清楚講明香港 1. 司法權(同時包含釋法權)在香港法院(vested in SAR courts);2. 香港法院有最終裁判權;3. 作為中國一法(as a law of China),中國將在未來《基本法》留有最終釋法權。

這就形成了《基本法》最弔詭之處:如果司法權與及當中包括的釋法權是屬香港一方,那人大釋法後香港應可運用司法權再自行釋法及裁決。一旦中方有最終釋法權,香港的司法權必然就並非完整的,與及司法權就難以說是屬於香港法院,那就讓《基本法》出現根本性的自相矛盾,也是一種普通法與大陸法之間看待司法權的矛盾。究竟《基本法》是普通法但首先是中國屬法,還是《基本法》基於中國憲法31條是分開於中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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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Professor Finer認為這個矛盾含糊的地方一直不被澄清,對於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將會出現高度危害,釋法危機將會因中港法治概念不一而影響自治,會令香港前途相當冒險(dicey)(Professor Finer語),就如一個擲骰子的未來。

不幸地,今日香港人卻已掉進這個骰盅內,每次都只能待被揭盅,並苦等著破土而出的一天。

可參考本土研究社之節錄英國密件 (courtesy to The National Archives):
FCO 40/1868: Future of Hong Kong: Bas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