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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誰不是「自決派」?

正本清源:誰不是「自決派」?

近日人大釋法,朱凱迪回應記者提問時,提出修改基本法158條,並且表明「希望所有民主派成為民主自決派」。與此同時,劉小麗回應李飛時,則重申「民主自決」不等於支持港獨。的確,「自決」不等於獨立,但有些概念,說穿了就不那麼「浪漫」。假如「自決」不等於獨立,「自決」等於「爭取真正的民主和法治」,「泛民」距離「自決」主張有多遠?在此之前,我們不妨先整理一下不同黨派的自決立場。

眾所周知,「自決權」可分為「外部自決」及「內部自決」,前者是尋求獨立的權利,後者則是爭取最大程度的自治。本土民主前線及青年新政,雖然因為政治打壓而未能明確提出港獨,但劃分他們為獨樹一幟的「港獨派」,應無異議。香港眾志、朱凱迪、劉小麗固然肯定「外部自決」的權利,但對於港獨的態度則各有不同。日前劉小麗重申不支持港獨,香港眾志則是比較曖昧。

至於社民連及人民力量,雖然所有媒體都會歸類為「泛民」,但其實他們向來認同港人有追求獨立的權利,只是考慮到形勢及策略,故此主張民主制憲,「真實自治」。另一邊廂,假如撇除那些前後不一的說法,熱普城的「永續基本法/全民制憲」,其實也是類似想法--所以,熱普城總愛說其他黨派「抄襲」他們的政綱。不過,頭腦清醒的人都會知道,「全民制憲」不是甚麼新鮮事,1996年成立的前線(成員包括劉慧卿、李卓人、劉千石、梁耀忠、何秀蘭)早已納入政綱。

二十出頭的年輕朋友,看到這裡可能會驚訝:即是民主黨、工黨、街工當年也支持全民制憲?很抱歉,不只是當年。2014年黃毓民議員提出「全民制憲,重新立約」議案辯論,原議案雖然只得黃毓民、梁國雄、陳偉業、陳志全、范國威贊成,但內容差別不大的李卓人修正案,卻是得到泛民主派一致支持!(詳見附錄)

也就是說,如果「民主自決」必須認同「外部自決」權利,則所謂「自決派」至少應該加上慣常被標籤為「泛民」的社民連及人民力量;如果「民主自決」不須認同「外部自決」權利, 普遍認可「全民制憲」的泛民主派──至少在投票立場上──都可以理解為「自決派」。當然,不同黨派出於政治考慮,言行姿態有高低之分,而且也未必樂意被稱呼為「自決派」。

連結:
朱凱廸、羅冠聰、劉小麗就第五次釋法的回應
朱凱廸:把握釋法危機 民主自決修改基本法

附錄:
「全民制憲,重新立約」議案投票,2014年11月12日

黃毓民原議案內容:

“本會要求行政長官及問責官員總辭,由公務員維持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並隨即組織修憲港是會議,修改《基本法》;新憲法將以《世界人權宣言》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基礎,準確釐定香港自治權的範圍,以及國防與外交事務的定義;制定公投法,讓港人有創制及複決法律的權利;亦制定政黨法,規範政黨運作,以及政治獻金法,要求政黨公開所收取的政治捐獻;容許行政長官候選人有政黨背景,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無須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新憲法獲港人公投通過後,舉行公民連署提名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雙普選,體現“直接民主”,實現真正“港人治港”。”

李卓人修正案內容:

「在“準確”之前刪除“本會要求行政長官及問責官員總辭,由公務員維持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並隨即組織修憲港是會議,修改《基本法》;新憲法將以《世界人權宣言》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基礎,”,並以“鑒於在制定《基本法》時並無廣泛諮詢香港市民,而《基本法》實施至今,未能有效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亦不能確立市民透過普及平等選舉和代議政制監察政府的運作和權力,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組織修憲會議,廣納民意,並以《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國際勞工公約,以及其他保障人權的國際公約為基礎提案,全面修改《基本法》,並籲請中央政府尊重香港市民的意願,同意有關修改;新憲法”代替;及在“連署”之後加上“或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