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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大邏輯取代港法邏輯

當人大邏輯取代港法邏輯

攝:Alex Leung

在人大釋法的記招中,李飛叫人再把基本法第158條好好讀一讀;又稱「我佩服剛才提問的這兩位內地記者,他們雖然是記者,但是他們對基本法的研究勝過香港所謂的法律權威」。李飛認為人大常委和他自己,是真正認識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比香港的法律學者和資深大狀還要清楚,連記者都比他們高強。李飛的一番話,證實大家在很多方面都不一樣,從事情的發展上,這早已有了答案,一個在南面香港如此富爭議的事,在北面的大陸可以出現「全體一致通過」的無爭議情況,這說明兩者之間是多麽的不同。

從基本法草擬的第一日開始,很多人認為基本法在解釋時的邏輯,會按香港法律的一貫邏輯,今次的人大釋法,證實這個想法是澈底落空,人大是用自己的一套來看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與此同時,人大是將中國的制度和意識思維,加到香港發生的事情,即「二制」間的制度和思維衝突,人大邏輯踫上港法邏輯,就如火星撞地球。一些人將這個制度和意識上的衝突,簡單看成「港獨vs反港獨」,釋法解決了港獨的問題,就沒有問題,是屬於無知還是可笑呢?

人大不採用香港法律邏輯,而採用人大自己發展出來的一套獨特邏輯,自然與李飛口中所指的「香港所謂的法律權威」產生對疊和踫撞。所謂《港法邏輯》,即普通法法系中的演繹法律準則。《港法邏輯》是從何而來的呢?在草擬基本法時,參與者都明白,即使中國的法律有自己的法系,與香港行之已久的普通法法系,是完完全全不同的。此外,當時香港的終審庭乃英國的樞密院所屬的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成員都是來自樞密院的頂尖兒法官。對香港的明文法和案件,訟方如有爭議,可上訴至樞密院,而樞密院法官所奉行的,就是香港法系的根源,其根源正是英國行之數百年的法系,比香港歷史長很多很多。因此,香港法系實質上是英國法系,香港作為彈丸之地,在短短的一百年,就能夠建立起一個宏偉的法律系統,完全是以此作為根基而發展出來,一百年等如英國的數百年!此外,這個司法終審權極之重要,因為它可以糾正香港本地法院判案上的錯誤,將它拉回英國法系的正軌,當人大常委會取代了英國樞密院,但在判案是卻採用《人大邏輯》,香港法系的根基如何,不是很清楚嗎?這樣說,並非在貶低中國的法系,而是香港法系換了根基,又如何保持和運作下去呢?而結論衹有一個,是中共在改變香港現有制度,以新的一套取而代之,而在中共眼中,這個新的制度比現狀更優越。若有人對此仍存樂觀,就衹能夠流於些唯心的字眼,如中共「有誠意」、「真心」、「認真」、「有能力」、「不會」等等,很難找到證據。那麼,是否又有證據證明制度已遭破壞嗎?就這點,香港內部也爭論了多年,是否故意各持己見,衹能夠問心,對那些堅持認為沒遭破壞的人,我衹能說,人能夠看見一隻杯被打爛,而制度遭受破壞,乃屬於無形,衹能用將來的歷史來證明,到時已是事過境遷,為時已晚,大家就衹能承受惡果,看好的人,大可以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放心留下。

在草擬基本法時,香港人的確擔憂在出現釋法須要時,人大常委不採用《港法邏輯》,才在釋法條文上,加上了一些頗具創意的機制,彰顯「兩制」特色,希望透過一些程序機制,確保將人大邏輯排在香港制度之外,其一是賦予香港終審庭有釋法權;其次是經終審庭向人大常委提請;其三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在釋法上的參與。這幾種的機制,都是出於一種意圖,就是讓香港人來決定有關事情,即是由香港來充當香港法系的守護者和擔任基石,人大常委會出於對香港的信心和保存現有制度價值,基本上衹擔任一個名義角色,以「授權」方式交給香港人治理香港。如今看來,中共對此已產生後悔,因為這樣做等於做就「港獨」,排拒中國的主權,便選擇以釋法作出糾正。

如今香港法系,香港法院已無法充任基本法的基石,已由人大常委全面擔當了,而令人心酸的,是未知人大常委還會在其他什麼事上,會透過釋法或其他手段改變香港,插手香港事務早已成為常態,但改變預期和制度基礎,特別是香港的司法人員系統和就廿三條進行立法,當法律原則失去了理性和一貫性,法規邏輯存在混亂和衝突,則最後衹會將香港制度變成一片無形的焦土,到時香港再無任何制度上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