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釋法補充法例是常態,問題在於法制不規範

釋法補充法例是常態,問題在於法制不規範

一些人認為人大釋法是「演繹、補充,甚至修改了本地法例」,所以這次釋法是錯誤云云。

假如我們不理會釋法的是人大,或者中港矛盾,或者《基本法》的角度去看釋法這個行為本身,釋法「演繹、補充,甚至修改了本地法例」就是錯誤嗎?如果我們看外國民主國家最高法院的解釋憲法判決,它們大多有補充、修正、規範、甚至推翻現時和地方法律的作用,我在這裡簡單的解釋一下原因。

假如我們是在一個正常的法律體系之中,憲法/政爭議將會是在政府或政府機關行為與某些行為產生矛盾時出現。常見的例子是法律對某行為作出限制,而行為人認為憲法對這行為作出保護,爭議點於是就憲法所保護的到底是什麼,政府法律是否合憲,在什麼場合下合憲或違憲。這種案件會從地方法院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接納案件是因為它認為這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對整個法律制度有足夠的影響,而這個影響往往跟憲法的意義與如何反映在其他法律中有關。

故此,憲法解釋的結果往往付有具體的測試、規則、特定條件等,藉此說明一些憲法概念,例如人權是應該如何在中央或地方級法律中實踐。因為具體的確認憲法如何實行,與這憲法解釋有關的法律,尤其是與之有衝突的,因此也需要遵守這些具體規則、測試與條件,即是在法律必須融入上述的解釋與規則才能算是合憲,否則就是違憲,法律會被視為無效。所以,這樣的憲法解釋就會有「類似」修法的效果,因為法院是以填充方式解釋憲法。

最簡單的例子,某些國家的最高法院審理並容許同性婚姻,其他就是法院以解釋人權的方式說婚姻法違反人權,中央與地方的婚姻法婚姻為「一男一女」的定義不符合憲法規定,人權是平等與一視同仁,故此法院自動將婚姻的定義以憲法中人權的意義填入,故此同性婚姻自動合法。(例如:Halpern v. Canada,這案不經最高法院,因為所有法院都有引用憲法解釋法律的義務。)

我們可以認同或不認同任何機關提出的法律解釋,如美國最高法院Citizen United一案認為公司企業有與自然人一樣的言論自由就是完全不合理的判決。而當時的最高法院為保守派所控制,所以反對這判決的人認為這是保守派的立場凌駕了法律。就算判決再不合理,這並不代表司法解釋不可以補充、修正、規範、甚至推翻現時的法律,這是憲法解釋必然會做出的事,所以不是反對的理由。

我們可以指出人大常委會並不是法院,常務委員也不是法律與憲法專家,我們難以相信常務委員比法律專家有公平地解釋憲法的能耐與資歷。假如常務委員有這種資歷,我們就可以問中國最高法院,花了畢生精力從事與研習法律的法官是有什麼用的。假如我們是正常國家,要走法院程序,釋法應由最高法院作出。但目前《基本法》規定就是這樣,我們可以說《基本法》與中國憲法有系統上的問題,但補充、修正、規範、甚至推翻現時法律並不是我們所要說的問題,因為這是釋法的正常表現。

真的要改變規則,我們不能想朱凱迪一樣要求廢除《基本法》158條,因為這樣的想法就是漠視中國主權,認為中國與香港是兩個完全互不重疊的政治與法律體系。真的要改就要設法使制度變得合理,使制度運用一致的邏輯與道理去與大眾溝通,這樣才能說服人—現在人大釋法就缺乏這個溝通與說服的過程。最好的方法就是成立一個憲法法庭,專門處理國家的憲法問題,包括國家法律與特區法律重疊的地方。這個法庭除了能緩和中央與特區間的觀點衝突外,也符合國家一直提倡「依法治國」的方針。這措施既是兩全其美也是一石四鳥(中、港、台、澳),我想不到有什麼原因去反對這提議。